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无合同情形下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2020-07-31 10:43 作者:莫雪萱  | 我要投稿

随着楼市的升温,居民住宅条件的改善,当前因物业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正呈现上升趋势。由于此类案件主体单一,案情复杂,纠纷的表现形式多样,因而给案件审理过程带来一定的难度,引发的有关问题亟待重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1、前期物业bai合同并非由业主签订,合du同zhi对业主是否有效?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即人们通常所说的dao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业主委员会需要由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大会的召开有诸多程序性要求,其中包括人数要达到一定比例。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不可能将楼盘一次性全部售出,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后,小区业主的人数才能达到第一次业主大会所要求的比例。而且,即使召开了第一次业主大会,也未必能马上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在这段过渡时间内,房屋已经交付给业主,业主存在着物业管理的需求。因此,这一阶段由开发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来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临时性、过渡性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是前期物业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换言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了买卖合同的构成部分,业主认可由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应当履行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除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也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若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某甲不应当以其并非前期物业合同的当事人,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2、业主能否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是两个不同且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两者对于物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小区的房屋质量问题在质保期之内是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质保期满后业主维修房子需要启动小区维修基金进行维修。而物业公司作为一个服务主体,仅提供对公共区域的清洁、安保等服务,房屋质量瑕疵问题并非其物业管理的职责范围。物业服务与房屋买卖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迟交、拒交物业服务费。

3、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既然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那能否以物业服务质量水平低、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答案也是否定的。小编认为,首先,虽然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达标”,但是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由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业主不应当以其所提供的管理服务不符合自己的需求或者自己认定的标准为由拖欠物业服务费。其次,业主一般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不能证明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且,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整体性,比如对公共区域的绿化和保洁,虽然无法细分到每个业主身上,但却对每个业主都有整体的作用。在此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并非完全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可以针对物业公司不完全履行的部分拒绝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绝缴纳全部的物业服务费。

风险提示

实践中不少业主以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差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与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相比,业主虽然为较为弱势一方,但业主应当合法、理性维权,以免无理由拒付物业管理费,届时还将产生违约金的损失。

无合同情形下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

一、关于无合同情形下纠纷的处理问题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契约关系,产生争议后应依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进行处理。但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部门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小区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为物业管理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无合同可依的情形下,法院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注意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物业公司的资质问题。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有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并产生了物业管理纠纷后,法院可基于鼓励企业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的角度,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限期物业公司补办相关证书,并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证书补办前的物业费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如物业公司不能补办手续,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不同意该物业公司继续管理,法院应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只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成本费用,而不应保护其违法违规而企图赚取的经济利益。

二是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的;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就协议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就物业管理达成协议,表明当事人对物业管理的事项未约定,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也未约定,因而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而受到损失,可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原则处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酌情给予其因提供服务而受损的、相当于损失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世界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如奥地利1948年的《住宅所有权法》、德国1951年《住宅所有权及继续居住权法》、英国1957年《住宅法》等。由于我国目前对住宅方面立法滞后,尚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出规定,故目前对建筑物管理尚无法律加以规范,国家建设部门拟议的规章尚未出台,目前仅存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学者建议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或单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因为物业管理问题,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问题。

律师表示,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的法律,应视具体案情的性质而定。如系因物业管理产生的争议,应适用合同法或地方性法规,也可参照部门规章;如因侵权产生的纠纷或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如因无管理产生的纠纷,则可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于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网络整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无合同情形下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