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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2021-10-29 11:33 作者:天地虽大任我游  | 我要投稿

第八章劳动法

第一节 概述

一、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但是,公务员、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和在我国境内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适用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

(1) 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

(2) 按劳分配原则。

(3) 男女平等原则。

(4) 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

二、 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有: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 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利。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 业道德。

第二节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了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2) 合法。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⑷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这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可以有福利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等。

二、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和无效,无效合同又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 院均有权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

(-)主体适格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必须依法设立,并且具备给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力;作为劳动者一方必须年满 法定劳动年龄,即除了在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就业以外,必须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劳动行为能力。主体不适格 将导致合同全部无效。

(二)合法

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得欺诈、胁迫。程序不合法也将导致合同全部 无效。

(三) 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例如,某宾馆与某女服务员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 结婚,违反了婚姻法中结婚自由的原则;某建筑公司与其职工签订的合同约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违反 了劳动法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此类合同中与法律抵触部分无效。

(四) 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 行政部门要求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须鉴证或公证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亲自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四、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 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变更的协议。

(2)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

(3) 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的。

(4)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5)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 等。

(6) 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变更一般是协议变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 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即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 以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项内容。

(2) 按期做出答复。当事人一方得知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可以依法 表示同意、不完全同意或不同意。

(3) 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就变更的内容及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没有 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 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

(3) 发生短期停工。

⑷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 可以、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等。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 件:

(1) 双方自愿。

(2) 平等协商。

(3) 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4) 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制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即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案例学习

1999年2月,宿某进入某厂成为该厂职工,并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3月,宿某与朋友外 出办事,向单位请假7天。但因为事情棘手,宿某没能在假期内解决。他擅自决定延长假期,办完事后才回厂上 班。此时,距他离开已经有18天。

厂办公室认为,宿某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厂规定一一 “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并对旷工 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罚款”,办公室认为应予宿某除名并处罚款;报厂长同意后,正式作出决定。

宿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他认为自己延长假期事出有因,不该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1)撤销该厂作出的除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 定;(3)宿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厂方应补发宿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 还建议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厂制定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随即对该厂进行检 查,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纠正关于“职工旷工满10日即予除名"的规定。

评析

为什么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反而是违法行为?而旷工的员工反而申诉成功?问题就出在工厂自 己制定的有关对旷工职工的处罚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 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但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不 能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劳动法》第89条就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 位的权利,但如果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还涉及到职工奖惩问题。《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 59号)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 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 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根据上述规定,该厂制定的职工旷工满10天就予以除名的规定违法,由此导致宿某在仲裁处理期间,由于丧 失劳动岗位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应由厂方承担。但该厂关于对旷工职工处以本人标准工资15%的罚款的规定,符合上述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厂改正其规章制度的决定,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 人员。但是,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学习

萧女士称,今年3月她刚刚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4月份就怀孕了。但她没跟公司说,仍然坚持每天上 班。公司看到萧女士工作状态不好,猜测她可能怀孕,未与她协商,就强行给她调岗降薪。萧女士不同意,公司 欲强行终止劳动合同。

此后,萧女士将医院的诊断证明拾公司负责人看了。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又宣布与她保持劳动关系。目 前,公司一方面称与她有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又一直不给她安排岗位,不允许她到公司上班,并以此为由一直不 发工资。

萧女士想问,如果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在不上班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得到工资?

评析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是《劳动法》第29条第3款又规 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 《劳动法》第26条对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适用于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另外,国务院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也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 合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 者基本生活费。如果萧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存在,怀孕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如果 她暂时待岗,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邱的标准发给她基本生活费。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6条、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由劳动者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一次性发给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相应的经 济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

1.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 续订劳动合同的。

(2)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赔偿:

(1)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的赔偿费用;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 入。

(2)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 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 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

劳动者违反法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案例学习

周云贵系泾县丁家桥镇周家村村民,2006年3月被招聘到杰华机电(安徽)有限公司工作,并被安排在采购 内勤岗位。双方于2006年7月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自2000年3月26起生效,生效后前3个月为试用期,合同期限自2006年3月26日起至2009年3月25日止。合同还约定,周云贵工作未满3年提出辞职的,支付违 约金2万元。

2006年10月20日,周云贵未请假即擅自离开原告单位不上班,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06年12月17日申请泾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通知为由不予受理。

评析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照履行。被告在工作期限内不辞而别,违反了合同约定, 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原用人单位的赔偿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应向原用人单 位赔偿的损失有:

(1)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方法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七、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就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标准等事项,经过集体协商达成的 书面协议。其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1) 劳动报酬。

(2) 工作时间。

(3) 休息休假。

(4) 保险。

(5) 福利。

(6) 劳动安全与卫生。

(7) 合同期限。

(8)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9)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0)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1)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包括:

(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每一方为3-10人,双方人数对等。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一般由 工会主席担任,企业的首席代表通常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


(2) 拟定集体合同草案,进行集体协商。

(3) 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 报送登记、审查、备案。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劳动行政 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集体合同生效。

(5) 公布。

(三)集体合同的履行

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双方协作履行和相互监督履行的原则。

知识链接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 单位必颜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颜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颜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 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制度

一、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法定时间。我国实行每周工作5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小时的工作周制度。标准工作日是每日工作8小时。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任何人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加点。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 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劳动法》第41条、第42条对延长工作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由 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 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发生自 然灾害、事故等极特殊情况除外。

二、 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有权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每日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 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一)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在一个工作日内给职工休息和用膳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小时。在哺乳期内的女工有 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 职工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二)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职工从一个工作日结束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一般为15〜16小时。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上夜班的职 工,其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时间缩短1小时。

(三) 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是指职工在做满一个工作周之后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 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公休假日为每周两天,一般安 排在星期六和星期日,企业也可以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状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灵活安排公休 假日。

(四)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由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

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

(1)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初一、初二)。

(3)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4) 国庆节,放假3天(1。月1日、2日、3日)。

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有:

(1)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3) 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儿童放假1天。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就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五) 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连续休假。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 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 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我国自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探 亲假制度。1981年国务院修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 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 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 予一方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 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 次,假期为20天。路程不计入探亲假内。凡实行年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 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 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知识链接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算

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 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 人员和工程技术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 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 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 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7至14天。

三、工资制度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依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工资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在特殊情况下 的工资(如加班、加点工资,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资,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工资等)。

(-)工资支付的规定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 工资。”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企业以实物形式发工资,如袜厂发袜子,照相机厂发相机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者工资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对此,原劳动部颁发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得以实物及 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并对《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加班费做了解释,即:“凡是安排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

(1) 加班加点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了最低工资的确定方法。

(四) 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罚款,需要从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额不超过工资的20%;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的赔偿额不超过工资的20%,且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保证劳动者 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基本生活费。

(五)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1条之规定,侵犯劳动者报酬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支付赔偿金。原劳动部于 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 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 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 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的规定,还可以责令该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 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四节社会保险制度

一、 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 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的特征

1.补偿性

是对劳动者所遇劳动风险的补偿。

2. 互济性

通过统筹社会保险基金来分散劳动风险。

3. 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社会保险。

二、 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实行国家基本保险、单位补充保险、个入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

(一)国家基本保险

国家基本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障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时最低生活需要的保险制度。它是第一层次也 是最主要的保险方式。其特点是:

1.覆盖面广

适用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标准统一

各地区、各类企业、各类人员,实行统一的保险项目缴费比例和统一的保险待遇标准。

3. 强制程度高

国家基本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保险基金统一筹集和使用。

(二)单位补充保险

单位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为劳动者投保高于基本保险标准的补 充保险。它是第二层次的保险。补充保险以用人单位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为前提条件,由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国家鼓 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三)个人储蓄保险

个入储蓄保险是指劳动者个人以储蓄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它是第三层次的保险。劳动者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 意愿决定是否投保,具有自愿性。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投保储蓄性保险。

三、社会保险项目

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有: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 社会保障。这是专门为女职工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无论正常生产还是流产,被保险者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要 求以合法结婚并享有生育指标为前提。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 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金。

(三)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达到法定缴费期限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缱持其老年 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四)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一定经济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五)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对其本人或其供养 的家属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案例学习

方建坤是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的经警,1998年8月30日,证券营业部组织员工前往福建 东山岛旅游。在单位组织进行的“枪弹射击比赛"体育活动中,方建坤右眼被塑料飞弹(彩弹)意外击中,造成 右眼晶体破裂,虹膜100%脱落。

2004年8月,方建坤向莆田市涵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递交工伤事故申请书,请求被告进行工伤认定。 2004年12月,劳动部门作出认定,方建坤的意外伤害为工伤事故。证券营业部不服,认为第三人在旅游中由于自 己的原因造成右眼受伤,不育定为工伤。遂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所做的按工伤 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涵江区法院日前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

此案的审结促使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与方建坤,在涵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调解下达成 赔偿协议,方建坤得到原告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74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工伤性质认定。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 根据1997年6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 51号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目前认定工伤的 政策应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方建坤在单位组织外出活动中受伤的情形,在《办法》所列举的10种应为工伤认定的情形中对不上号,同时 又排除了《办法》所规定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的6种情形。也就是说,方建坤的行为是否为工伤,《办法》没有作 出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职工参加 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因此法院在审理中,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立 法精神是保护弱者的利益为前提,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既然方建坤的行为不属于不应认 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就属于工伤。故劳动部门作出对方建坤的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法院遂判决维持 了劳动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节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 纷。

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分为个入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两类。按劳动争议的起因,分为以下种类: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之间;在我国境内签订、履行的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如中国境外的企业或劳动者与我国境内企业和公民之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 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及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 可以协商解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无必须履行的法律效 力,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 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 申请后,可按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 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 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 后,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 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未成的,应当做出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学习

任某等30名原告是被告XX水泥公司的员工。被告于2000〜2006年期间分别与任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任 某等人一直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到2006年下半年,知道被告将被关闭后,任某才于2006年12 月2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 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挤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任某等人的仲裁申请 已超过60天申请仲裁的期限,不予受理。

评析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任某等人 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期限,遂作出上 述判决。

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进行仲裁。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

仲裁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讼

对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后,对一审 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做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章小结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了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包括: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 同期限届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 方解除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相 应的经济责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就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标准等事项,经过集体 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法定时间。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有权自行 支配的时间,包括每日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或依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练习与思考

一、 名词解释

1. 劳动法

2. 劳动合同

3. 集体合同

4. 年休假

5. 最低工资

6. 社会保险

二、 选择题

1.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者一方,必须年满法定劳动年龄,即除了在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就业以外,必须年满 ()周岁,并且具备劳动行为能力。

A. 14

B. 16

C. 18

D. 20

2.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 春节的法定假日是()天。

A. 1

B. 3

C. 5

D. 7

4. 未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A. 协商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三、简答题

1. 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 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哪些?

3.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4. 工资形式包括哪几种?

5.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哪几个层次?

6.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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