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昨天又废止了两个规章,为啥呢?独家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5号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3年6月1日
【解读】
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何不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是在1998年制定的,主要规定了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扣缴和抵扣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而新个人所得税制是指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税率、减免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新税法将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从“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改为“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并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 新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11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于取得所得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报纳税,并进行汇算清缴。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综合所得进行定义和分类,也没有明确居民个人如何申报和汇算清缴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
- 新税法对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并增加了三档适用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同时提高了起征点和速算扣除数。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这些变化进行调整,还是按照旧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纳税额。
- 新税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支出。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这些项目进行明确,也没有规定居民个人如何享受这些专项附加扣除。
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被哪个新的税收规定替代了?新的税收规定与原来的有哪些区别?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已经被《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替代。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税务机关确定、公布和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程序和措施。与《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相比,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定义和范围,包括十一种情形,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只规定了六种情形²。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了确定失信主体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告知、陈述申辩、审批、送达等环节,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没有明确这些程序和条件。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了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方式、内容和范围,包括通过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只规定了通过网站或者报纸向社会公布。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了失信主体信息的更新和删除机制,包括在一定条件下不予公布、提前删除或者延长公布期限的情形,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只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提前删除的情形。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了失信主体信息的通报和联合惩戒机制,包括将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没有明确这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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