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引言
恋爱中的情侣经常会发生金钱上的往来,司法实践中,不乏出现情侣分手后为了讨回恋爱期间的支出而对簿公堂的情形。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分手后还能不能要回?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桂02民终2648号 潘昊、张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归纳:情侣之间没有借贷合意的特殊含义的款项往来无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潘昊通过微信转账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潘昊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张晓飞则抗辩称该款项为情侣日常生活的开销、人情往来及潘昊对张晓飞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潘昊主张其与张晓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除证明款项已经交付外,还应对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双方借贷的合意,潘昊仅提供其与张晓飞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但从聊天记录的内容上看,并未出现明确涉及还款及借贷关系的表达,无法直接认定该2000元款项性质为还款。此外,从潘昊提供的证据看,潘昊向
张晓飞转款时间持续一年半,共计十几次,每次转款数额大小不等,转款中亦存在“520元"、“1314元"、“888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且潘昊从未向张晓飞催收过款项,潘昊主张以上款项均为借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综上所述,潘昊未能完成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于款项性质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2023)辽02民终378号 王嘉翊与李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归纳: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的钱,被告仅以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且无借贷合意作为其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上诉人王嘉翊与被上诉人李浩然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王嘉翊要求被上诉人李浩然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王嘉翊依据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诉请被上诉人李浩然偿还借款,并逐笔说明借款事由,被上诉人李浩然即应举证证明双方间存在其他债权关系或足以推翻上诉人陈述事由的事实,以此否定上诉人王嘉翊向其转账为借款。但被上诉人李浩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仅以双方间存在恋爱关系且无借贷合意作为其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王嘉翊诉请符合常理,依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上诉人王嘉翊与被上诉人李浩然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三:(2022)辽02民终11176号 崔迪、王乃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归纳:本案的关键是区分原告王乃刚给被告崔迪的每一笔转账是否均为借款。原告王乃刚提供证据证明,部分转账为借款,部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借款,且原告自认1000元以下的转账为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上诉人崔迪明确承诺偿还部分款项,不足以认定仅系打情骂俏之语。其次,在被上诉人王乃刚发给上诉人崔迪的“你还支付宝的钱帮你借到了刚刚给我打过来”“我就帮你借到这些了,剩下的你自己想办法”“等你大钱到了一起还我”等内容,就已经明确了是帮上诉人借款用于上诉人偿还欠债,且需要偿还,而非赠与上诉人,亦非用于双方生活。上诉人亦有“你记着有钱我在(再)慢慢还你”“不欠你的”等明确的回复。故原审认定具有相关意思表示的部分转款系借款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四:(2022)京03民终17013号 何天娇与肖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归纳:原告肖雄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能提出证据支持其抗辩的,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肖雄向法院提交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何天娇认可收到了相关款项,但主张上述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基于男女朋友关系的赠与及共同从事棋牌活动支出等性质,肖雄对此不予认可,何天娇亦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何天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何天娇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实务解读
一、原告对借贷关系的发生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如果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认为情侣之间的转账为借款,原告需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其应将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证明到高度盖然性,而被告抗辩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只要达到事实真伪不明的证明效果即可。可见,原告承担客观证明责任,意味着原告承担了举证不能、则诉讼请求不能实现的风险。案例一中,原告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实现其诉讼请求,案例二中,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钱用于支付花呗欠款、扑克牌游戏还款等,且录音证据显示被告承认欠原告钱,案例三中,法院则精细到每一笔转账,对于有证据证明为借贷关系的,予以支持,案例四中,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钱用于还贷,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以支持其抗辩。
二、有特殊含义的款额应当认定为赠与
情侣之间基于对感情的维系,往往会在特殊的节日给对方发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转账或红包,比如520、521、1314元,对于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以及小额支出,比如5.2、13.14、88等,法院多认为是情侣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情侣之间的转账是否为小额支出,应当结合双方的年龄、经济情况、收入大小来认定,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需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综合判断该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法条链接:
1.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