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毒药准备火化死而复生,找医院讨说法,医院回复令网友崩溃!
辽宁大连,苗大爷的儿子苗大命,因喝了毒药被医院判定抢救无效死亡。
就在给儿子准备后事时,已经死亡的苗大命竟然在灵堂上坐了起来。
苗大爷顿时悲喜交加,可又差点酿成大祸,愤怒的他直接找医院讨说法,医院却轻描淡写的说:“活着总比死了强!你应该感谢我们”!
苗大命因琐事与妻子吵了一架,因越想越气干脆拿起敌敌畏一口气干了半瓶。
家里人赶快把他送到医院抢救,经过一天一夜的抢救,最终还是在凌晨2点钟被医院宣布死亡。
可以看出抢救室内的医生也已经尽力了,医院给苗大爷提议,要尽快的把尸体送到火葬场处理。
可苗大爷比较传统,他希望儿子能够用老家的方式入土为安。
而此时的苗大爷更是觉得天崩地裂,伤心欲绝。
但还是振作了起来,因为还有儿子的后事需要处理。
他花800元用医院拉遗体的车把儿子送回了家。虽然价格贵了点,但苗大爷已经顾不了那么多了,只想着连夜把儿子尽快拉回家。
已经年过花甲的苗大爷,怎么也想不通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遭遇竟然会落到自己头上,心中的痛苦难以言表。
第二天即将出殡时,突然屋里一阵骚动,已经死亡的儿子竟然坐在灵堂上,顿时引起了一阵慌乱的尖叫声。
苗大爷看到眼前的景象,竟然被惊讶的目瞪口呆,
而看着满头白发的老爹,苗大命大声的叫了一声“爸”。这才将苗大爷叫回了现实。
原来他的儿子没有死。内心说不出的开心。
淡定下来之后的苗大爷也十分愤怒,如果儿子不是在凌晨2点被宣告死亡,换做是白天。那么肯定会第一时间送去火化,这种事情想想都后怕。
第二天苗大爷就来到医院讨说法,但是医院的领导们在得知他的来意之后,纷纷避而不见。
后来经过多方打听才联系上了当时负责抢救儿子的王主任。没想到这个王主任,说的第一句话就把苗大爷的肺都要气炸了。
王主任和苗老汉说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儿子活着总比死了强,你还应该感谢我们!还闹什么闹?
可这明显就是医疗事故,医院却不出来做解释,还振振有词。
面对医生的冷漠和医院敷衍的态度,苗大爷决定要为自己和儿子讨公道。
医院则回应称:在治疗期间,医生多次与苗大命的家人沟通,把病人转入上级医院,进行更进一步的血液净化治疗。
是苗大爷及家人不同意转院,在医院签署了病危通知书,以及拒绝转院协议书之后私自出院。
(本案来源,辽宁大连都市报道,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1、并未死亡的苗大命,被医院宣告死亡,医院构成犯罪了吗?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也就是说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不宜定罪。
因涉事医生误诊认定苗大命已经死亡,而实际上却没有死亡,涉事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
但因苗大命未被家人立即火化,之后自己活了过来,属于犯罪未遂,情节显著轻微,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2、误诊行为与苗老汉及家人造成的损失,医院理应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赔偿方式是医疗费按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为依据计算;
误工费以当事人的固定收入为标准计算;
护理费以误工费为参考依据计算;
致使他人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
苗老汉因儿子被死亡事件去医院讨公道,涉事医生和医院应该积极配合协商,而不是躲着置之不理。
对于医院的行为,苗老汉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医院理应赔偿田老汉家人的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儿子苗大命被医院认定死亡后,还好苗大爷家人没有及时火化儿子,不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事苗大爷及家人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苗大爷有权向医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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