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味案例】夫妻俩杀害父子究竟为何

案情介绍
夜深人静,小南和小北在家里睡觉,狗子不停的叫。小饼(精神病人)持刀入户,意图调戏小北,小北猛推小饼致其轻伤,小南暴怒,打电话通知好哥们老九帮忙,手持铁管追赶,小南和小饼玉米地互殴,老饼闻声赶来意图阻止儿子小饼。小南误以为老饼是同伙。一片混乱打斗之后,老饼气血胸倒地重伤。小饼亦重伤。小北赶过来发现两父子均倒地重伤,问小南怎么办?夫妻两人想了一会儿说,哎不管了,反正是他先动手。二人回家后,老九赶来。小南说那个神经病跑了。隐瞒人在玉米地里的事实。中午时分。小南去玉米地查看发现。老饼已无气息死亡。夫妻俩一起合力挖坑将两父子埋入坑内。后公安查案,经法医小明鉴定:老饼掩埋之前重伤未救身亡,老饼系掩埋之后窒息身亡。
法律问题
1.小南猛推小饼致其轻伤,小北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2.小南对小饼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3.如果老饼为了救小饼,而用木棍打了小南,造成小南轻伤。则老饼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4.小南、小北导致老饼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
1、小北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小饼实施侵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尖刀声称要“劫道”,具有较大人身危险。小北猛推小饼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2、小南对小饼构成正当防卫。(1)在事实层面上,小南用铁管击打小饼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小饼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前后两段行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行为。(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上小饼持刀袭击小南,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故而小南对小饼构成正当防卫。
3、如果老饼造成小南轻伤,(1)老饼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小南用铁管击打小饼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属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老饼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般条件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小南实施正当防卫而形成的危险,是因为小饼的行凶行为引起,系小饼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4、小南、小北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在事实层面上,小南之前的行为,将老饼打成重伤,系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的行为,小南误认老饼死亡而埋尸致死。小南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害)致人死亡行为。因为不存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2)在主观层面上,小南主观上误认为老饼是小饼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对于小北而言,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行为,仅参与了之后的埋尸致死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误认为老饼死亡而埋尸,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