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因房产纠纷闹矛盾,妹妹拒绝赡养母亲,还称要明确产权

福州的阿珠向我们反映,她和妹妹阿卿原本约定轮流赡养89岁的母亲,可是轮到阿卿赡养时,阿卿拒绝接母亲回家,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姐妹协商共同赡养 妹妹却反悔阿珠告诉调解小组,她的母亲今年89岁了,她是家中最年长的孩子,阿珠还有弟弟阿华,小妹阿卿。2012年,家中老房子被征迁。三个子女曾经协议约定,共同赡养母亲。而后阿华出国了,就剩下阿珠和阿卿轮流赡养。

我爸爸留下的房子,拆迁的时候分了两套房子,给我们两个女儿的时候,就讲好了,房子给我们两个女儿,我们要赡养父母亲。
阿珠表示,弟弟阿华曾参与老房子的建造。
据阿珠称,老房子拆迁的份额当中,阿华已领走了份额。因此阿珠和阿卿定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轮流赡养母亲,而剩下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彼此共同继承,默认不用弟弟赡养,双方每年各轮一次照顾母亲。

2021年,姐妹将两套房申请产权登记,姐妹和母亲三人共享房产份额。其中母亲各享每套房产的30%,两套房子的产权证都有姊妹俩和母亲的名字。

每一套房子里面,都有三个人名字,我妈妈占两套房产的份额30%,我占阿卿的房产份额1%,剩下69%是我妹妹的,我这套也是,这样子做就不容易变更,因为要变更要三个人在场,就是说我妈妈的30%是作为赡养和以后生活的保障。
妹妹要求明确房产后 才赡养母亲
如今阿卿却反对这样的房产分配方案,她要求两套安置房中的其中一套,要100%属于她,这样才愿意赡养母亲,姐妹俩的矛盾由此而生。
那么阿卿要求房产登记中,要明确自己所占份额的百分比,这样的诉求可以实现吗?律师表示法律上是可以实现的。
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解释:财产的所有形式其实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同时共有又可以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也就是说房本的登记可以有三种体现方式,也就是说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单独所有是占房产的全部,共同共有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是按照每个人相同的比例进行占有,按份共有则顾名思义,是按登记的比例进行所有的。所以说三妹提出要登记百分之百这种单独所有的情况,法律上面是肯定是可以的。
妹妹:姐姐和哥哥联合刁难自己

在十年当中,哥哥阿华没赡养母亲。在当初拆迁的时候,阿华把爸爸妈妈拆迁分得的房子,属阿华的部分,已经改为阿华自己的名字了。
阿卿认为,根据三个子女的第一份协议,房产应每人各分得完整的一套;但第二份协议后,姐妹和母亲共同拥有两套安置房,并且产权关系复杂,阿卿不满意这样的安排。

在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时候,本来说我们的名字可以独立出来,但是我二哥阿华说不行,一定要把我姐姐的名字写到我那套房产,要我妈妈一定要占30%的份额。
由于阿华身在国外,调解小组一时难以核实。阿卿随后告诉调解小组,在房产份额暂时难确认的情况下,她原本也愿意赡养母亲。但是后来,哥哥阿华要求阿卿给他15万元,之后才会配合阿卿将房产做到阿卿名下,同时不参与母亲那部分产权的继承。
阿卿认为阿华提出的要求太过分,而阿珠不仅没有站在她这边,还明确表态支持,于是一气之下拒绝和阿珠轮流赡养母亲。
阿珠的丈夫阿忠:阿卿曾自愿表示给阿华现金补偿
阿珠的丈夫阿忠称,阿卿与阿华沟通时,曾表态过愿意给予现金补偿。而阿珠夫妻俩,并没有要求阿卿一定要给这笔钱。
阿卿:确认房产后 才赡养母亲
阿卿称,当初订立的第二份协议书,是在哥哥姐姐的强迫下才签署的,如今她不承认,同时若要她轮流赡养母亲,就必须将一套安置房的产权,明确登记在她一人名下。
那么这第二份承诺书有效吗?法律人士进行了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在签署承诺书时是被迫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承诺书。
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一方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案中,三妹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承诺书时是被迫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承诺书。
承诺书上的信息缺失和破损会影响其有效性吗?法律人士表示会对承诺书造成影响。
律师
因为该承诺书的签字受到破损,已经影响到承诺书的一个实质内容,所以会对承诺书造成影响,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都对承诺书的内容进行追认,那么并不会影响承诺的效力造成影响。
调解小组:建议老人订立遗嘱
确认房屋产权继承
在长时间的劝说后,阿卿仍然坚持要将房产分清楚,才愿意将母亲接来赡养。调解小组提醒,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财产分配无关,建议姐妹俩可以通过协助母亲立遗嘱的方式,来敲定房产分配方案,解决母亲的赡养问题。
三妹阿卿认同了这个方案,大姐夫阿忠现场没有表态,称要回家和阿珠商量一下。调解结束后,调解小组接到了大姐阿珠的电话,她拒绝了该方案。
调解小组希望姐妹俩能够就母亲的赡养问题协商一致,让母亲的晚年不留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