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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盟的薪資仲裁制度(下)

2020-01-13 21:07 作者:林Boss的第一个家  | 我要投稿


除了上篇所說的球員之外,具備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資格的球員,同樣可以用薪資仲裁決定薪水。根據現行規定,原球隊可以在12月1日之前決定是否對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而球員必須在12月7日之前決定是否接受,如果接受,視同雙方同意簽下次年合約。這類仲裁除了不適用最大減薪幅度的規則之外,其餘規定與前述相同。

球隊對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之後,如果球員選擇與其他球隊簽約,且該球員被Elias Sports Bureau(棒球數據統計公司)評為A級或B級球員,那麼原球隊將會獲得次年新人選秀中的補償選秀權,這也是原球隊會提出仲裁的主要原因。

一般可以取得複數年高薪保證約的自由球員,通常不會接受仲裁。而預估無法在自由球員市場上取得高薪合約的球員,通常原球隊不會貿然提出薪資仲裁。不過也有少數例外,例如2002年球季結束後,自由球員Greg Maddux意外接受亞特蘭大勇士提出的薪資仲裁,使得勇士隊最後不得不交易出年輕投手Kevin Millwood,以免球隊薪資總額過高。

薪資仲裁最主要的衡量依據主要包括以下6點:1.球員上一季的成績與貢獻。2.大聯盟相關球員薪資。3.該球員生涯長度與穩定度。4.該球員過去薪資。5.該球員的身心健康狀況。6.球隊近年表現與觀眾人數。

上述最重要的是前2項。關於第2項的部分,大聯盟會提供仲裁小組一份機密的薪資資料,包含8月31日當天大聯盟球員名單中所有球員的薪資,仲裁小組會針對其中所有可供比較的球員衡量應得的薪資。而對年資未滿5年的球員來說,仲裁小組在衡量時會特別注重年資不超過該球員1年的球員薪資,除非當事球員有特殊成就。

除此之外,下列幾點不能作為衡量的依據:1.雙方的財務狀況,包括球隊是否要付豪華稅。2.除了球員獲得年度個人獎項之外,各類關於球員或球隊表現的媒體評論。3.雙方除了薪資仲裁金額之外的其他合約提議(例如仲裁程序前的開價)。4.其他運動或職業的薪資。

仲裁小組會在聽證會結束後24小時之內,從球員跟球隊雙方提出來的兩個金額中,選擇一個做為球員下一個球季的薪水。仲裁人不必說明選擇的理由,球員跟球隊也不得提出異議。經過薪資仲裁簽下的合約是長度1年的非保證支付合約。

自從1974年實施薪資仲裁制度以來的484個薪資仲裁案中,球隊獲勝279次,「勝率」有58%,不過就算是輸掉薪資仲裁的球員,薪水也是三級跳。無論如何,有了薪資仲裁制度後,球員才至少獲得合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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