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四卷 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
0.1
通商条约,是双方(或多方)在某一种商业行为中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根据条约内容和实际后果来看,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对双方(或多方)的商业利益都有益处,称为“互惠条约”。
第二种,对某一种商业行为有利,但对另一种商业行为有害,称为“互换”或者“互利”条约。
第三种,只对条约中的一方有利,却对另一方有害,称为“不平等条约”。这种条约的达成,只能是通过“欺诈”或者“武力胁迫”的手段。
0.2
商品社会中,商业行为的本质就是产品与货币的交换,也就是“买”和“卖”。
对买方和卖方都有利的,就是“互惠条约”。最典型的是买方用合理的价格购买自身紧缺的产品,卖方可以将自己积压的产品尽量卖掉。
如果买方以较高的价格买入一种产品作为代价,同时要求卖方必须买入自己积压的产品,这就是“互换”条约。卖方在“买入产品”时吃亏了,但可以通过“卖出产品”得到一定的补偿。
如果买方单方面地低价买入,或者卖方单方面地高价卖出,造成另一方不可弥补的损失,这就是“不平等条约”了。
0.3
就产品来说,分为“制造”与“流通”两种不同的领域。
“制造”领域中,又可分为“原料”,“设备”,“人力”的买卖。
以“原料”来说。如果本地区中的某一种原料稀少,相关产业就不可能有大发展。此时,以合理的价格从外地买入这种原料后,必然需要购置新的机器,在本地区开辟生产空间和雇佣新的劳动人员,形成新的消费增长点。这当然是“有利”的一面。
而生产的结果,总是这种产品的总量增加。由于本地区缺少原料,想要一直维持生产,就不得不依赖于外地的供应。这就是“授人以柄”。同时,产品总量的增长,又有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产品的积压,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这是“有害”的一面。
可见,即使是看似有利的条约,也有可能在实际操作中转化为有害的因素。
“不平等条约”,就是在自身出现有害的因素时,转嫁给对方承担责任或者赔付损失,从而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1
要是某一国家,受条约束缚,只许某一外国输入某种商品,而禁止他国输入这种商品,或对其他外国某种商品征税,而对某一外国的这种商品免税,那么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很大利益。
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如此优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一种垄断权。
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要么被排斥在外,要么就缴纳重税,因此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比没有条约时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因为受惠国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垄断权,因此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好的价格去出售他们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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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条约,虽然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
这样就赋予了某一外国于己不利的垄断权,就须常以比自由竞争贸易更昂贵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
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两个物品互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反之亦然。
所以,一国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因这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可以说是绝对的损失,只是应得利益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低于无通商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但售价总不会不及成本,而且,也不会像在没有奖励金的情况下那样,售价不足以补偿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及赚取的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持续。
所以,即使是施惠国,经营这种贸易亦是有利,只不过有利程度不像自由竞争那么大。
3
有些通商条约,根据与此很不相同的原理,却被认为是有利的。
有时,商业国给某一外国某种商品以不利本国的垄断权,只因为希望在两国间的全部贸易上,本国每年所售能多于每年所购,以至金银的差额每年都对自己有利。
由梅修因签订的1703年《英葡通商条约》,就根据这个原理而博得非常多的赞赏。以下便是这条约的直译文,仅有三条:
第一条——葡萄牙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继承人名义,约定从今以后永远准许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照常输入葡萄牙,直至被法律禁止,但有以下条件。
第二条——英国国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继承人名义,必须从今以后永远准许葡萄牙产的葡萄酒输入英国,无论何时,亦无论英法两国是和是战,并无论这种葡萄酒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仑桶、五十二点五加仑桶或其他,都不得在关税这名义下,亦不得在任何其他名义下,对于这种葡萄酒,直接或间接要求比同量法国葡萄酒所纳更多的关税,并需减除三分之一。如果将来任何时候,上述关税的减除在任何形式上被侵害,则葡萄牙国王陛下再禁止英国呢绒及其他毛制品输入就是正当而合法的。
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相约负责取得各自国王批准条约,并约定在两个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根据这项条约,葡萄牙国王有义务要按和英国毛织物禁止输入以前相同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即不得把禁止以前的税额提高。但他没有义务,要以比任何其他国家如法国或荷兰毛织物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
而英国国王,却有义务要以比法国葡萄酒,即最能与葡萄牙竞争的葡萄酒,更好的条件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输入,就是只缴纳法国葡萄酒三分之二的税。可见这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而对英国不利了。
然而,这项条约却被称为英国商业政策上一种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比其以铸币及器皿形式用于国内贸易的数量还多。剩余的黄金太有价值了,把它锁在金柜中放着不用,未免损失太大了,但在葡萄牙国内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禁止输出,亦必运出以交换在国内有更有利市场的物品。
其中,有大部分每年输往英国以交换英国货物,或间接从英国交换其他欧洲各国货物。巴勒特说,据说从里斯本到达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平均在五万镑以上。这也许言过其实。
果真如此的话,则一年总计将在二百六十万镑以上,比人们认为巴西每年所能提供的数额还要大。
4
几年以前,我国商人曾失去对葡萄牙国王的好感。有些非经条约规定而由葡王特赐的特权(也许是请求得来的,但结果葡萄牙人却取得了英王重大的恩惠、防卫与保护)或被侵犯,或被撤回了。
于是,通常最赞扬葡萄牙贸易的人亦认为,这种贸易的有利程度并不像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他们认为,每年输入的黄金的大部分,甚至几乎全部,不是为着英国利益,而是为着欧洲其他各国利益;每年从葡萄牙输入英国的水果与葡萄酒,几乎抵消了输往葡萄牙的英国货物的价值。
然而,让我们假设,全部黄金都是为着英国利益,而其总额又比巴勒特所想象的大,仍不能因此便说,这种贸易比输出品价值等于输入品价值的其他贸易更有利。
可以假定,在这全部输入额中,只有极小一部分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器皿或铸币的。其余必送往外国,以交换各种消费品,但若这种可消费物品,是直接由英国生产物购买,那就一定比先以英国生产物购买葡萄牙黄金,再以黄金购买这种可消费物品,更有利于英国了。
直接的对外消费贸易,总比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有利。而且,要从外国运一定价值的外国货物到本国市场,前一种贸易所需资本,必比后一种贸易少得多。
如果国内产业,仅以较小部分生产适合葡萄牙市场需要的货物,并以较大部分生产适合其他市场需要的货物,而英国从此得到它所需要的可消费物品,那就对英国更有利。
这样,英国要获得它需用的黄金及可消费物品,所使用的资本就比现今少得多。于是,英国便有一笔节省下来的资本可作其他用途,即用来推动更多产业和生产更多年产物。
即使英国完全不与葡萄牙通商,英国在器皿、铸币或对外贸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黄金,仍不难获得。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样,凡能对黄金有支付能力人,总可在一些地方取得所需要的黄金。
而且,葡萄牙每年剩余的黄金,仍需输出,虽不由英国买去,但必由某一其他国家买去,而这一国家又必像今日英国那样,愿以相当价格把这部分黄金再卖出去。诚然,在购买葡萄牙黄金时,我们是直接购买,而在购买其他各国(除了西班牙)黄金时,我们是间接购买,出价可能略高,但这差额过于微小,不值得政府注意。
5
据说,我国的黄金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至于我国对其他各国的贸易差额,或是对我国不利,或是对我国无大利。
但我们应当记着,我国从某一国输入了越多的黄金,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黄金越少。
对黄金的有效需求,正像对其他各种商品一样,在任何一国都是有限的。如果我国从某一国输入这有限量的十分之九,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就不过是十分之一了。
而且,每年从某些国家输入的黄金,越是超过我国在器皿和铸币上所需要的量,则向其他各国输出的黄金也就越多。现代政策最无意义的目标——贸易差额,就某些国家来说越是对我国有利,则对其他许多国家来说,就越是对我们不利。
认为英国无葡萄牙贸易即不能存在的这个可笑的想法,竟使法国和西班牙在上次战争快要完结的时候,并没有借口受到侮辱或挑衅而要求葡萄牙国王驱逐一切英船离开葡萄牙各港,并为防御英国起见,迎接法国或西班牙守备队入港。
要是葡萄牙国王接纳其姻兄西班牙国王所提出的屈辱条件,英国就摆脱除比丧失葡萄牙贸易更大的困难,即支持一个在国防上毫无准备的极弱的盟国,以致在另一次战争中,英国即使倾全力恐怕也不能对其作有效的保卫。
丧失葡萄牙贸易无疑会给当时经营这种贸易的商人带来很大的困难,使他们在一两年内,不能找到任何其他同样有利的投资方法,这也许就是英国从这项著名的商业政策中所可能遭受的困难。
金银每年大量地输入,其目的既不是为着制器皿,也不是为着铸币,而是为着进行对外贸易。迂回地对外消费贸易,以这两种金属作媒介,比以任何其他货物作媒介更有利。
金银是普遍的商业工具,所以,比任何其他商品更容易为人接受而换得商品;因为它们体积小价值大,所以,在各地间的运费又比几乎任何其他商品都少,而且,运送途中遭受的损失也比较小。
在一切商品中,没有一种像金银那样便于在某一外国购买而再在其他外国出售以交换其他商品了。葡萄牙贸易的主要利益,在于使英国进行各种迂回的对外消费贸易更为便宜。
这虽不能说是最大的利益,但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