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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穗珍】退团官方原因+刑诉程序警方结论+韩国法律原文

2022-06-02 13:05 作者:霸凌_澄清_看我投稿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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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珍退团原因(8.14退团)

原文:https://n.news.naver.com/entertain/article/609/0000479318


(3.5解约)

原文:https://twitter.com/cubeunited/status/1500324944571363334?s=20


综上,应该可以证实穗珍是为了不再影响成员而主动退团,而不是因为做过。





2.【警方不移送(无嫌疑-证据不足)】韩国法律原文

(此案结论,并非方块撤诉)

原文:https://www.law.go.kr/LSW//lsSc.do?section=&menuId=1&subMenuId=15&tabMenuId=81&eventGubun=060101&query=%EA%B2%BD%EC%B0%B0%EC%88%98%EC%82%AC%EA%B7%9C%EC%B9%99#liBgcolor0

①无嫌疑(不认定为犯罪):嫌疑事实不构成犯罪或不认定为犯罪。

②无嫌疑(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认定嫌疑事实。


与我国法律同理:

无罪判决:

①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证据不足):

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侦查终结: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举证责任:

起诉方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韩国刑诉(名誉毁损)程序:

提交诉状

警方调查后判定嫌疑人无嫌疑即可终止案件,判定有嫌疑才会移送检方

检方审查后决定不起诉即可终止案件,决定起诉才会进入庭审

(韩国无自诉由检察官公诉(穗珍提交诉状的行为在程序上称为“고소(告诉)”,“기소(起诉)”为检察官权限)受害者(告诉人)为证人)


所以严谨地说,这场刑诉官司(审判程序)没开始打也就没有输赢(如果爆料人拿出了穗珍霸凌的实证,警方会以无嫌疑-不认定为犯罪终结案件,这也算是“败诉”,这才算是“败诉”),


韩国于2021年调整了检警调查权限,之前是无论有无嫌疑警方都要把案件移送检方,但无嫌疑的几乎不会起诉,所以无论权限变更与否,警方不移送≈检方不起诉

如果代入我国自诉法院程序,不移送≈驳回起诉

无论哪种说法,此案都是证据不足(双方均无实质性证据)





3.最主要的爆料人,即那个姐姐上传的【不移送决定书的部分内容】

(姐姐提交的证据只有与妹妹及其他爆料人的聊天记录无任何实锤证据出现)

4~5月第一次公开
9月(穗珍律师声明第二天)第二次公开


以上两‍‍张‍‍内容一样。





2022.09.08穗珍律师正式声明:爆料人无嫌疑是因为证据不足

“此案件除了相反当事人的陈述外,不存在可以确认实质性事实关系的其他证据。”

原文:https://www.chosun.com/national/national_general/2022/09/08/7SPDJUPLGZCXJIJNXXIV3SJDRM/



关于姐姐无嫌疑的更具体原因,就目前韩网各项信息(不移送决定书的其他部分内容,及韩国相关法律等)来看,


姐姐被起诉的罪名是:

协助,违反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名誉毁损)即网络名誉毁损

与【妨碍业务(①散布虚假事实或以其他诡计毁损他人信誉,或以威力妨碍他人业务。②略)】,

妹妹好像是因为并没有亲自发帖,所以无法被起诉。

不移送决定书(基本部分):图左是姐姐公开的,图右是官方格式



【网络名誉毁损(与名誉毁损同理)处罚规定:

①以诽谤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指出事实(韩国法律里“事实”一词并不单指“客观事实”这里可以理解为“陈述的内容”无论真假

“真实的事实”也区分为“客观事实”与“很难判断是否虚假(不知道警检法对此的判断标准是否统一))损害他人名誉,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②以诽谤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指出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10年以下政治权利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原文:https://m.kin.naver.com/mobile/qna/detail.naver?d1id=6&dirId=60211&docId=427959705&qb=7JWE7J2064+M&enc=utf8&section=kin.ext&rank=9&search_sort=0&spq=0


双方都没有实质性证据,警方无法判断指控内容是否为虚假事实,

上上图中“嫌疑人指出的事实大部分被认定为真实的事实(无法判断是否虚假)”也就是说,只有小部分指控被证实为虚假


姐姐提交了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是从妹妹以及其他爆料人那听来的,并不是自己编造的内容,而且相信她们的指控是真实的,

而且学校暴力作为社会问题,姐姐或许具有公共利益(可以简单粗暴理解为:伸张正义)目的,


(既无罪证,姐姐也不认罪的情况下),警方很难认定姐姐存在虚假认识(知道自己散布的内容为虚假的)及故意性(故意毁损他人名誉(具有诽谤目的)),

所以无嫌疑。


总结:

根据韩国法律解释(下方链接)


想要第①条嫌疑成立:

1.证明指控内容为虚假事实,证明姐姐具有故意性且没有公共利益目的。


想要第②条嫌疑成立:

1.证明指控内容为虚假事实,且姐姐知道。

2.证明姐姐知道指控内容为虚假事实。




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包括案例及法律解释)
https://www.law.go.kr/LSW//main.html


名誉毁损(相关法律解释):(需挂梯)

https://m.blog.naver.com/mlb012/222096591704

网络名誉毁损(相关法律解释):(需挂梯)
https://m.blog.naver.com/lawyerlm/222722711677


韩国“网络名誉毁损”案例:

https://casenote.kr/search/?q=%EC%A0%95%EB%B3%B4%ED%86%B5%EC%8B%A0%EB%A7%9D%EC%9D%B4%EC%9A%A9%EC%B4%89%EC%A7%84%EB%B0%8F%EC%A0%95%EB%B3%B4%EB%B3%B4%ED%98%B8%EB%93%B1%EC%97%90%EA%B4%80%ED%95%9C%EB%B2%95%EB%A5%A0%EC%9C%84%EB%B0%98%28%EB%AA%85%EC%98%88%ED%9B%BC%EC%86%90%29&exclusion=&sort=1&perio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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