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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转让生效条件是什么

2023-08-29 15:59 作者:启中产权交易中心  | 我要投稿

债务债权转让生效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3)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4)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5)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6)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由于债权转让不涉及偿债能力的问题,因此在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中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现实中具体履行债务的是债务人,因此此时必须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给谁了,否则的话对债务人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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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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