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福利: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法院判了,结果大快人心!

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二审法院得出了判决结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原告李小美与雇主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李小美于2019年4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然而,由于加班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李小美提供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和钉钉打卡记录作为证据,声称自己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和员工进行沟通,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公司则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回答客户的偶尔提问,并不属于加班范畴。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法院不支持李小美主张休息日和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争议,法院认为李小美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长,因此也不支持其请求。

李小美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法院指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得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根据李小美提供的微信记录和《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公司存在让李小美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和休息日工作的情况。

基于聊天记录和工作职责,二审法院认定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的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并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证明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有所区别。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管理特点,因此应被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此外,二审法院还指出,在加班时劳动者也可能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有失公平。因此,法院酌定了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3万元的加班费。此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对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方式提出了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