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宣传案例
乌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系乌海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王某平系该公司焦化厂副厂长,分管生产、环保工作。2021年8月10日,王某平在公司巡查时,发现化验室取样瓶内液体颜色发白,其判断煤气中硫化氢含量超标。因担心被环保部门处罚而影响到其个人绩效奖金,王某平单独到公司大烟囱采样平台,将在线监测设备拔开,导致主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逃避环保部门监管。随后王某平又将一号焦炉的烟道闸板升起,导致部分未经环保处理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通过大烟囱排放到空气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经鉴定机构鉴定,因王某平的违法行为,造成该公司违法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总量为5.19吨、氮氧化物总量为8.91吨、颗粒物总量为0.31吨,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9044元。 判决 海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平作为公司焦化厂副厂长,明知公司系乌海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仍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致使该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未受到监测,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存在“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行为,应当认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因此,王某平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某平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平所在公司支付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全部费用,主动承担了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酌情对王某平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平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并缴纳了全部罚金。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全力解决环保突出问题。本案正是在全市大力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关键时期发生的典型刑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近年来,海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注重以案件审判促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在坚决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时,并重环境修复的实际效果,促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