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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三流、四流不一致”引发税务风险?

2023-06-08 08:50 作者:花姐是个会计  | 我要投稿

最近总是接到咨询,个人不开票有业务找其他公司代开票,受票公司见票同意付款将票入账。是不是会涉及到“三流不一致”“四流不一致”?怎么解决?是否可以签订一个三方代收代付的协议就可以解决了?风险是不是很大?


这样操作其实是存在风险的,来看真实的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



看图:


案例分析


公账支付60w+40w+15w=115w,其中835200元属于深圳市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实质:深圳市新**贸易有限公司代伍**与被罚公司签订合同金额,深圳市新**贸易有限公司并未发生该笔业务,该笔业务实际应归属伍**个人)

600000+400000+150000-835200=314800(被罚公司与伍**其他业务)

深圳市新**贸易有限公司开票(价税合计)835216元。还有16块对不上。

被罚公司最终判定为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处以30000.00元罚款,处罚依据是:

1、属于个人业务,从第三方取得的普票属于虚开发票;

深圳市新**贸易有限公司开票基于不存在的业务代伍**对被罚公司开票。

2、被罚公司从第三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将发票涉及的业务以工程施工科目入账,且作了税前扣除。

涛哥看到最后还有一句话:暂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

什么是“资金回流”?

一般指资金从采购方对公账号转到销售方对公账号,以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随后通过多个对公和私人账号流转到采购方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利益相关人的账号中,可能存在实际未支付的情况。

实务中,查实“资金回流”,是怀疑纳税人虚开或者偷税的重要线索,是证明纳税人未转账支付的初步证据,是证明纳税人偷税或虚开的主观故意的有力证据。但是作为单一的证据,必须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物流、购销等证据共同组成证据链发挥功用。


到底什么是“三流一致““四流一致”?

我们现在所说的三流、甚至四流一致,到底是个什么意思呢?在这里给大家简单地说一下。

所谓“三流一致”,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再加上货物流,达到三流一致。


所谓“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础上再多加了一个合同流,就是双方签署的合同也跟实际发生的业务、金额、发票对应得上。



几流可以不一致吗?

税局明确答复:

资金流与发票流确实可以不一致。


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这个问题涛哥用大白话翻译一下,举个不是那么严谨的例子:AC之间签订了合同,钱是B给的(付款方是B),实际接受这个服务的也是B(接受服务一方是B),那我C作为销售方开票给谁?开给B。


税务局如何认定“三流一致”“四流一致”问题?

我们再来看一下税务局的答复:


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4月1日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单位应该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税法尚未对“四流一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您遵循与实际业务发生相一致原则如实开具发票。具体业务实质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总结

其实“三流一致”“四流一致”只是大家的一个说法,一致不一定没问题,不一致不一定有问题。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会对企业的各项业务的业务链条进行核查,大体上从几个方面去着手排查,就类似于大家所说的“税负率”吧,实务中确实存在,但是不是说是一个标准,只是一个参考的说法。

实际上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什么都生搬硬套,实务中存在诸多的情况,不可能说什么情况都往几流一致上套,还是要看业务发生实质,对一些问题的本质环节去进行关注。

随着税务机关的监管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和现代化,对企业业务发生的"真实性"核查必然也是重中之重的关注点。

所谓大家讲的几流一致面对的是防范发票虚开的问题,还是那句话一致不一定没问题,不一致不一定有问题。总而言之,如果你的业务真实,且相关的原始凭证等均能佐证业务真实性在税务处理上没有其他弊病的话,涛哥夸大的说可能“一二三四五六七……流”不一致税务局都不会管你,但是如果不是基于真实发生的业务,但凡哪个环节脱钩无法证明整个证据链,那自然而然“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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