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区业主能否取得小区车位的使用权?
当不是小区业主的个人因故购买了小区内的车位,而物业又将该车位卖给了业主。那么不是业主的车位购买者关于撤销物业与业主的合同的要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某公司是某小区的开发商。某公司与房某签订两份《车位永久使用协议》,约定某公司因房某在某小区内停放车辆的要求,将位于该小区第77号和78号的车位提供给房某使用;使用截止日期与某小区商品房使用期限等同。随后,房某向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房某并非某小区的业主,也未在某小区购置不动产。
某物业公司是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因某公司欠某物业公司债务,某公司将某小区的车位交给某物业公司销售,销售款用于冲抵某公司的债务。
某物业公司与陆某签订两份《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甲方为物业公司,乙方为陆某。约定:陆某自愿购买由某物业公司持有的位于清水湾地下第78号、79号车位使用权。同日,陆某向某物业公司交纳了两个车位的使用费。目前,案涉车位由陆某使用。
因房某认为某物业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协议侵犯了自身的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某物业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经办法院认为,某公司同意并委托某物业公司转让某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款用来冲抵某公司结欠某物业公司的欠款,某物业公司将78号、79号车位使用权转让给陆某,有合法授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陆某系某小区业主,居住在某小区,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管理费,占有了案涉车位,房某并非该小区业主,未交纳车位管理费,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占有车位。某公司违反法律的规定,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使用权出让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某公司与房某签订的《车位永久使用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房某要求撤销某物业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综上,房某不能取得78号、79号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对于《车位永久使用协议》无效产生的相应损失,房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经办法院驳回了房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