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实验室认可程序条件
(一)实验室认可应提供以下材料:
1.依据GJB2725A-2001《测试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编写的实验室体系文件(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
2.实验室已具备的保密资格或保密认证等级证书;
3.实验室认可申请书;
4.内部审核报告;
5.管理评审报告;
6.实验室面积、恒温面积及其平面图;
7.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1)测试实验室每个申请项目至少三份以上近期测试报告复印件;
(2)校准实验室有效期内测量标准证书复印件;
(3)软件测评实验室至少三份以上近期测试(测评)报告复印件;
(4)近三年内能力测试或对比报告复印件;
(5)上次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复印件。
(二)现场评审
1.认可专家组制定认可评审方案,组建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及现场评审时间,并通知申请实验室;
2.评审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评审员组成,需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3.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前对申请实验室申报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时可要求申请实验室补充或完善;
4.评审组长负责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包括评审组成员的工作分工和现场评审的日程等;
5.召开预备会、首次会、审查质量管理体系,抽测和检查技术能力项目,召开末次会,编写评审报告等。
(三)批准发布
1.综合计划局技术基础处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和审核结论提出认可合格军用实验室名录及能力范围建议,报装备发展部。
2.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对认可合格军用实验室名录和能力范围进行审定,报装备发展部。
3.装备发展部批准发布《认可合格军用实验室名录》、颁布《军用实验室认可证书》;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发布《认可合格军用实验室技术能力范围》。
(四)证书有效期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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