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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依据

2023-06-12 10:00 作者:棋硕任小姐  | 我要投稿

 1.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中附件3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4条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的规定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1号),其中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中第九条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依据以上条款,要求企业在申请无船承运业务备案时,个别地区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内应包含"无船承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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