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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案例八-二十一)

2022-03-09 10:21 作者:苍茫荒霖  | 我要投稿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案例八-二十一)  

   

     *无论起诉书、判决书内在遵循合法合理是合法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为准则。合理在于遵法并非无脑套入,而是遵循平衡。基于不同的宗旨、目标,指向性自然不同。起诉书偏向自己的当事人,判决书则完全中立。

     无论判决书还是起诉书,说理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依法论理,以理释法,二者相辅相成。想要论证深入透彻,首先是熟悉法条,同时具备较高的适配能力。本身具有较强逻辑论证能力,才能更好的选择最适宜的法律条文。进而用严谨、有逻辑的语言论证自身适配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合理性。本文带着读者走完一个又一个这样的流程,在自身尚不能完善运用合理合法,论证不够清晰的情形下,让人知道应该是什么样子。

     案例八,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的多个合同法律关系合并起诉乙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因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并起诉的情形,法院能否一并予以受理?能。基于实践问题的处理,将案件合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人力、物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案例九,公司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未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即与对方协商变更了合同中的价款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情况下,变更行为是否因此而无效?有效。背后的法律依据是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是其法定职责,但及时报告仅是程序性规定,不是提请批准,债权人委员会也无决定是否批准之职责。所以在未报告的情况下,也有权决定。

     案例十,公办高校与公司合作办学约定,提取独立学院学费作为管理费约定是否无效?答案为有效。本案存在历史原因,不应损害公立学校的利益,否则有违公平与诚信原则,基于公平与诚信原则认定为有效。

     案例十一,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经实际交付占有,该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以。本案采取交付主义,机动车交付,物权转移。对抗规则是交付占有的是善意第三人制度。但本案中申请强制执行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可以对抗。

     案例十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移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答案是有权处分。其法律依据为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充分条件,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是人合加资合的形式,股东本人独立行使其股权,可以自由的买卖交易,但因转让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十三,a为发包人,b为承包人,c为转承包人,此时a已支付b工程款,但b承包人尚未支付转包人工程款。此时,c诉讼要求b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应按照实际情况具体判断。b如果有贡献,应支付管理费。如果无贡献,则不支付其管理费。

     案例十四,行政协议未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而行政机关未按期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的违约责任应按照民事赔偿确认,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十五,甲因为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提起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时,法院认定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与诉权,其认定标准及主客观标准是什么?应该是主客观相一致,而不能主观臆断判断其滥用权力。

     案例十六,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已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相对人提起履约之诉,是否应在履约之诉一案中一并对该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进行审查。原因在于其符合法律规定且便民经济。

     案例十七,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被处罚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行政复议机关可否作出对被侵害人不利的变更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原则上,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其被处罚被处罚人是属于相对人,不符合相关规定。

     案例十八,如何确定被征收人房屋等损害的赔偿基准时?应按照一审裁判时确定其基准时。此时对被征收人较为有利,如果在此之前确认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也可以视情况而定。

     案例十九,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无权。因为有权获得补偿主体为被征收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提起。

     案例二十,在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认定销售假药时,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应适用于前置性规范?应当。因为前置性规范属于法律条款内容。

     案例二十一,多次抢劫中的次数是否包括终止状态?视具体情况而定,多次抢劫包括造成损害后果的犯罪中止,但不包括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犯罪。中止轻微伤,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造成损害后果?轻微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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