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退休员工及已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怎么付?

1.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5.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到四级分别为90%、85%、80%、75%。五级伤残到六级伤残,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比例分别为70%、60%。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只有在伤残等级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到十级分别为30个月、25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2个月。


临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1.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的:
(1)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别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到十级的:
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该单位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度相应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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