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案情介绍】
父亲李某2与被告张某(原告母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名子女李某1。原告父亲李某2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1月份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原告李某1与其父亲一起生活至今。分居期间被告未给付原告抚养费。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有教育、抚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某1抚养费从2020年2月起给付至2021年2月止每个月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原审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是婚姻存续期间不应单独给付抚养费,且因为上诉人被迫离家出走不能在家照顾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李某1答辩上诉人一直在外打工,对一审法院判决一个月给500元,一直给一年也有意见,一个月500元根本不够生活,因为上诉人上诉了我就没上诉。

【二审法官观点】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独立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须费用,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故上诉人第一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不能在家照顾孩子不能作为不给付抚养费的理由,且上诉人并未提供无经济来源的证明。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硕律师说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故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可以判决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