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追回买房款吗?

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但没有明确表示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子女返还房子的出资款?
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我亲自办理的案件。
2010年,王阿姨的儿子小豪与小慧结婚。婚后,因小豪夫妻俩买房需要钱,王阿姨想着自己名下有一套房,既然儿子有需要那就干脆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卖掉,得到房款300万元,用作儿子与儿媳新房的首付款,新房写的是儿子与儿媳两个人的名字。
谁知在买房不久,儿子小豪与儿媳小慧因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儿媳小慧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名下的房产。由于房子登记在儿子与儿媳两个人名下,所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儿子与儿媳各分得50%的份额。王阿姨觉得这不合理,认为购房的首付款300万都是把自己的养老房卖掉而凑出来,于是王阿姨以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偿还300万元出资款。
在法庭上,儿子小豪同意归还300万元本金给王阿姨,但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儿媳小慧认为,当初王阿姨出资的300万元并没有明确是借款,况且谁家父母给钱自己儿子买房说是借的,一般都是默认是父母给子女间的资助。买房后也从未叫我们还钱,等到我们离婚才主张是借款,很明显是双方串通好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3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小豪和小慧共同偿还给王阿姨。
很多人有疑问,既然没有明确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为什么会判债务,而不判赠与呢?
其实当今现实的情况是,在年轻子女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属正常行为。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被法律所认可。
30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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