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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润海 | 法条竞合时,两罪的犯罪客体(法益)是否必须完全相同?

2023-03-17 13:26 作者:众合教育  | 我要投稿

法条竞合时,两罪的犯罪客体(法益)是否必须完全相同?这在法考与研究生考试中有两种不同的区分规则。

1、法考采取实质判断标准,即法益是否(客体)具有同一性

在法考中,主要命题人认为,当法益(客体)具有同一性时,才可能形成法条竞合关系。据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经济秩序(还包括消费的合法权利)与财产;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货币的公共信用与财产;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人的生命与公共安全,诈骗罪与招摇擦骗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财产与对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因此,上述情形均为想象竞合犯,而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第628页)



2、在研究生考试中,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即法条之间是否具有交叉或者重复(考试分析60页)。

据此认为,即使客体不同也可能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考试分析60页);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2015年真题);诈骗罪与招摇装骗罪;盗窃罪与贪污罪(2019年真题)等等,虽然客体不同,但仍然属于法条竞合。

这说明在研究生考试中,没有采取法益是否(客体)具有同一性的标准。换言之,即使客体不完全相同,在研究生考试中也可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只不过对法条竞合处理时,如果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优先适用重法。 如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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