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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权法律服务|下班后回复客户微信消息,算不算加班?法院判决来了!

2023-05-24 15:49 作者:十权法律  | 我要投稿

领导要求员工就算下班了也要时刻关注微信,若群里看到有人问问题就回复下客户所需信息。这种事在现实中已经很常见了,领导们长年挂嘴边的“不就是让你回个微信吗”这样一句话,员工只好说“好的,收到”然后继续埋头苦干。

到底算不算加班呢?这个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

案件详情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负责产品运营,按照公司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每年有10天的带薪年假,在2020年12月,李女士被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女士便将公司起诉至法庭,并且要求公司支付她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并表示自己在下班后,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总共加班了500多个小时,但公司并没有支付相关费用。

李女士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截图,以及企业安排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

科技公司表示,李女士的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其次,李女士身为公司运营部门的负责人,在下班时间有事需要和她联系也是难免的,因此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此案一审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且李女士证据中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所以法院不支持李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李女士不服便提起了上诉。

二审后认为“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否则劳动合同约定无效。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当下的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的提供劳动。

特别是劳动者在非工作地点、非工作时间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展开工作的情况已并不少见。对此,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而否定加班,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来认定加班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这明显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本案中李女士就符合这个情况,所以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如何计算加班时长和加班费数额的问题,北京三中院认为,利用社交媒体工具回复工作消息,和传统工作岗位上的加班不同。劳动者在加班的同时,亦可以从事其他生活活动,若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也有失公平。

因此,对于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经法院综合考虑李女士的加班费,根据加班频率、加班时长、内容和薪资标准来酌定,最终二审改判为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超过这个时间劳动者就有权利拒绝。

一、若不回信息,工作不保怎么办?

保存好微信的沟通和加班记录,可以索要加班费、以及可能出现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就是2n。

二、什么情况下微信记录不会被支持加班费?

1、用人单位在下班后非常态化的(偶发性)与劳动者就工作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且不能体现出劳动者持续、连续工作的聊天记录,是不能被认定为加班事实的。

2、当通过微信记录,无法确定发出加班指令人身份,是难以认加班事实存在的。若劳动者能够举证,发出指令式单位负责人或者直属领导,而且相关人员通过微信发出了明确的加班指令,则劳动者视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3、微信记录虽然能够证明加班事实,若无法证明具体的加班时长情况,有些法院会酌情判定加班费,而有些法院则不支持加班费。

对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都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否则视为无效。

现实中,各行各业都有“隐性加班”的情况发生,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让很多人的工作和生活边界越发的模糊。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休息时间就属于个人时间,谁都不可以占用和侵犯。像微信这类社交媒体更不应成为隐性加班、随时待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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