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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中存在争议的,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2023-09-01 07:53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选举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作弊的情况,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选举结果?

 

谢某、丁某为某小区的业主。谢某、丁某认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选举的过程中,存在票数造假,业主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便被投票,投票人可能并非小区真实业主等情况,认为该选举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对此,谢某、丁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次选举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经办法院认为,谢某、丁某所主张业委会选举及成立过程中存在恶意操作、程序违法的问题,系案涉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最终,经办法院驳回了谢某、丁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以看出,业主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3个条件:一是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违法;二是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而且该权益应当是具体的归属于某特定业主的利益;三是行使撤销权的业主只能是权益受侵害的业主。

首先,行使撤销权的必须是被侵害了合法权益的业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必须是被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合法权益的业主。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实践中,业主一般为:1、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3、因继承或受遗赠获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4、依法建造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5、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政府征收而获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再次,行使撤销权的被告只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在实践中,因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在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中,多以业委会作为被告。

最后,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

本案中,谢某、丁某虽然是小区的业主,但其诉讼请求并不是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同时,谢某、丁某也不是被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了合法权益的业主。因此,经办法院驳回了谢某、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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