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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

2021-12-15 17:34 作者:天地虽大任我游  | 我要投稿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劳动合同 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 效。”这表明,《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区分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 般来说,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宇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并生 效。但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虽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宣告成立,但并 没有生效。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即 订立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需要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所 附期限到期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可见,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实际用工为标志。而劳动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从而发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情 形。劳动合同生效后,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并未建立。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 有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如果 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发生当事人所 预期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 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一 方以给另一方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做出违 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难处境或紧 迫需要,迫使另一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实践中.用 人单位往往凭借其组织上、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规避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定 义务,如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等.其意图就是要免 除法定责任.从而将劳动者置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劳动合同中如果出现这 种条款,就可认定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 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 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 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体,《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其目的在于维 护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实现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相应利益。关于劳动合同 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 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 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关 于劳动合同无效后赔偿责任的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 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安排、管理劳动者进行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 管理下实际提供劳动力,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获得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只有得到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才能得到实现n因此, 劳动合同的履行构成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中占有 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所谓全面履行原 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整、全面地履行各 自应承担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实际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首先要求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 间、期限、地点,依循约定的方式,保质、保量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确 保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达到最佳状态°

2. 亲自履行

劳动合同建立在双方彼此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劳 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而不得由第三方 代替履行。换言之,劳动者不得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他人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

3.协作履行

按照全面履行原则,双方当事人不仅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 务,还应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 互理解和帮助=集体劳动客观上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 的管理和指挥;同时,用人单位的领导者、管理者也必须关心职工,考虑 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顺利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维 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在劳动合同履行环节,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 约束,为此其合法权益需要特别的保障。《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履 行中的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做了如下规定:

1. 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围绕 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展开=劳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构 成了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 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 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 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 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1.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时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并 不构成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影响,也未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2.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旁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 行。”该规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稳定性的维护和对原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保障。

3.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标准的适用选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 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 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 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的, 从其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 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 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 要手段。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它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其一,只能针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条款;其二,是 依法允许变更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条款,即不适用劳动合同变更制度); 其三,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关系主体交往过程中遵循的一项基本 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为自己设定权利 和对他人承担义务n劳动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改变当事人既定的权利义 务安排,这就必须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劳动合同 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 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概述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 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法定 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情况。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的授权而单方消 灭合同效力的情形。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 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点

1. 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在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履行了各自应当承担的 义务后才终止,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的 情况下终止。

2. 劳动合同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 没有法律效力,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3. 劳动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 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导致的法律后果继续有效,但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终止,不再继续。

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形。总体来说,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订立的,自 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双方当事 人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进而与对方协商以形成解除合意;但 是,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为维护劳动 关系稳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议解除动议 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率先提出协议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可 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通常所 说的“辞职”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行为有一般性辞职(预告辞职)和特殊性辞职(即时辞职)两种情形:

1. 一般性辞职(预告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即不需要考量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或动机,也无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陈说辞职理 由,更不必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而只需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就可以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赋予劳动者如此宽泛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不会 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力处于供过于 求的状态,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用 人单位完全可以做好接替工作安排。

2. 特殊性辞职(即时辞职)

即时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即时辞职,一般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可以随时 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 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 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 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 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锌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了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即时辞退

即时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它主要是 针对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 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预告辞退

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劳动者预告后辞退 劳动者,或者以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作为向劳动者预告的替代方式从而解 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 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

(三)裁员

裁员,即用人单位为解决劳动力过剩问题、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预告 辞退部分劳动者=它是预告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裁员是用人单位成 批地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涉及面广,触及职工利益大,故劳动法对用人 单位裁员做出特别规定,给予更多的限制。

1. 裁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 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 裁员的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用人单位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用人 单位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此外,用人单位进行规模裁员,负有裁员时优先留用和裁员后优先录 用特定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 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对于裁员后优先录用,《劳动 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后,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 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 对用人单位预告辞退和裁员的限制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劳动合同法》第42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权利:(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清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影响极大。就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分散、孤立的地位,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 抗衡态势。为此,有必要通过工会的积极介入,抑制和防范用人单位的擅 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 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

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消灭,即劳动关系 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和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形式。 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将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作为两个独立并列 的制度。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消 灭,终止是劳动合同因期满、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资格丧失等事由而自然 终结;(2)解除更多是基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劳动关系消灭, 终止则是基于非当事人意志的客观原因而使劳动关系消灭;(3)劳动合 同的解除一般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没有特定的程序要求。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 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艮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 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为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扩大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 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延长的 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 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3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 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但存在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关于预告辞退 和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 灭时终止。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

1. 经济补偿金的概念

经济补偿金,又称为离职费或遣散费,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 上特有的解约补偿形式,是对因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 动者进行的补偿,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由各国根据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 程度而定。

2.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的情形主要有以 下几种:

(1)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0此即劳动者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即经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双方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即用人 单位预告辞退的情形。

(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 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形。

(5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此即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诚意续约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 形。

(6) “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此即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 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砰月以上不满1年的, 按1年计算;不满砰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当事人义务

基于劳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双方当事人也应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 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即“后合同义务”。为了避免因履行后 合同义务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将此类义务予以法定 化,同时由于劳动合同的待殊性,对此类义务的规定也体现出倾斜性保护 劳动者的取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1)用 人单位应当在辞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第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劳动 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3)用人单位对已经 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模板1: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XXXX公司:

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贵司,因贵司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没有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

2.未经本人协商一致,单方降低本人工资,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3.经本人书面通知,在1个月内仍拒不为本人缴纳社保;

4.不提供劳动条件。

现本人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依法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特此通知!

 

通知人(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通知一式二份,一份使用EMS邮寄给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模板2:

被迫辞职通知书

尊敬的XXX公司:

本人是XXX部门员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加入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为公司的发展扩大奉献了力所能及的力量。

XXXX年XX月,本人在公司XXX车间因XXX的原因受伤,落下XX级伤残。在办理工伤手续的时候,本人无意中查阅到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公司多年来一直在克扣我们的员工工资用于缴纳社会保险中“单位缴费部分”。

公司节约成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仅仅为此就一直心安理得地擅自截留员工的血汗钱,逃避自己应缴纳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违反了国家法律,也欺骗了社保机构。

此笔被克扣的工资虽少,但却使本人失去了对公司的信任,无法放心的继续在公司工作,被迫向您提出这份被迫辞职通知书。

特此通知

 

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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