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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对于和一九五一年十一月讨论会有关的经济问题的意见(1952.2.1)(上)

2020-02-15 22:07 作者:文明路215号  | 我要投稿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给经济问题讨论会的参加者

对于和一九五一年十一月讨论会有关的经济问题的意见

我已经收到为评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未定稿而举行的经济问题讨论会的一切文件,其中包括:《关于改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未定稿的建议》,《关于消除未定稿中的错误和不确切处的建议》,《关于争论问题的说明材料》。

对于这一切材料,以及对于教科书未定稿,我认为必须提出如下的意见。

1.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规律的性质问题

  某些同志否认科学规律的客观性质,特别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规律的客观性质。他们否认政治经济学规律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的规律性。他们认为,由于历史赋予了苏维埃国家以特殊作用,苏维埃国家、它的领导人能废除现存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能“制定”新的规律,“创造”新的规律。

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显然,他们把两种东西混为一谈了:一种是科学规律,它反映自然界或社会中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另一种是政府颁布的法律,它是依据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的,并且只有法律上的效力。但这两种东西是决不能混为一谈的。

马克思主义把科学规律——无论指自然科学规律或政治经济学规律都是一样——了解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在自己的行动中考虑到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规律,尤其不能制定或创造新的科学规律。

这是不是说,例如,自然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即自然力发生作用的结果是根本无法避免的,自然力的破坏作用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是以不受人们影响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而出现的呢?不,不是这个意思。在天文、地质及其他某些类似的过程中,人们即使认识了它们的发展规律,也确实无力影响它们。把这些过程除外,在其他许多场合,人们决不是无能为力的,就是说,人们是能够影响自然界过程的。在一切这样的场合,人们如果认识了自然规律,考虑到它们,依靠它们,善于应用和利用它们,便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把自然界的破坏力引导到另一方向,使自然界的破坏力转而有利于社会。

我们且从许许多多的例子中举出一个来看。在上古时代,江河泛滥、洪水横流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屋和庄稼的毁灭,曾经被认为是无法防止的灾害,是人们无力抗拒的。可是后来,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当人们学会了修筑堤坝和水电站的时候,就能使社会防止在从前看来是无法防止的水灾。不但如此,人们还学会了控制自然界的破坏力,可以说是学会了驾驭它们,使水力转而有利于社会,利用水来灌溉田地,取得动力。

这是不是说,人们因而就废除了自然规律、科学规律,创造了新的自然规律、新的科学规律呢?不,不是这个意思。问题在于防止水的破坏力量发生作用并利用它以利于社会的这一整个工作程序,是丝毫没有违反、改变或消灭科学规律,没有创造新的科学规律的。恰恰相反,这一整个工作程序是确切地根据自然规律、科学规律而实现的,因为对自然规律的任何违反,即使是极小的违反,都只会引起事情的混乱,引起工作程序的破坏。

对于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政治经济学规律——无论指资本主义时期或社会主义时期都是一样,——也必须这样说。在这里,也如在自然科学中一样,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把某些规律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给予其他正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但是人们不能消灭这些规律或创造新的经济规律。

政治经济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的规律与自然科学的规律不同,不是长久存在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至少是其中的大多数,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作用的,以后,它们就让位给新的规律。但是原来的这些规律,并不是被消灭,而是由于出现了新的经济条件而失去效力,退出舞台,让位给新的规律,这些新的规律并不是由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而是在新的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的。

有人引证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引证他的这样一个公式: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人们将获得支配自己生产资料的权力;他们将摆脱社会经济关系的压迫而获得自由,成为自己社会生活的“主人”。恩格斯把这种自由叫作“被认识了的必然性”。究竟“被认识了的必然性”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人们认识了客观的规律(“必然性”)之后,就会完全自觉地运用这些规律以利于社会。正因为如此,所以恩格斯在同一著作中说道:

“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这些直到现在都如同异己的、统治着人们的自然规律一样而与人们相对立的规律,那时就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们的统治。”

可见,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对那些以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可以消灭现存经济规律和创造新经济规律的人们,决不是有利的。恰恰相反,这个公式所要求的不是消灭经济规律,而是认识它们和善于运用它们。

有人说,经济规律具有自发性质,这些规律所发生的作用是不可防止的,社会在它们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这是不对的。这是把规律偶像化,是让自己去做规律的奴隶。已经证明:社会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社会认识了经济规律以后,依靠它们,就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并“驾驭”它们,正如在自然力及其规律方面的情形一样,正如上面所举的江河泛滥的例子一样。

有人援引苏维埃政权在建设社会主义方面的特殊作用,仿佛这种作用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去消灭现存的经济发展规律,并“制定”新的经济发展规律。这也是不对的。

苏维埃政权的特殊作用,是由下列两种情况造成的:第一,苏维埃政权不能象以往的革命那样,以另一种剥削形式去代替一种剥削形式,而必须消灭任何剥削;第二,由于国内没有任何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苏维埃政权必须在所谓“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这个任务无疑是困难而复杂的,是没有先例的。然而苏维埃政权光荣地完成了这个任务。但是,它之所以完成了这个任务,并不是因为它消灭了什么现存的经济规律,“制定了”什么新的经济规律,而仅仅是因为它依靠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规律。当时我国的生产力,特别是工业中的生产力,是具有社会性的,但所有制的形式却是私人的,资本主义的。苏维埃政权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规律,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使它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创造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如果没有这个规律,不依靠这个规律,苏维埃政权是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经济规律,早已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为自己开辟道路。它之所以还没有为自己开辟出道路来,还没有获得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是因为它遇到了社会上衰朽力量的极强烈的反抗。在这里,我们碰到了经济规律的另一个特点。在自然科学中,发现和应用新的规律或多或少是顺利的;与此不同,在经济学领域中,发现和应用那些触犯社会衰朽力量的利益的新规律,却要遇到这些力量的极强烈的反抗。因此,就需要有能够克服这种反抗的力量,社会力量。当时我国有了这种力量,这就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而在其他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中还没有这种力量。苏维埃政权之所以能够粉碎旧的社会力量,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规律之所以在我国获得了充分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秘密就在于此。

有人说,我国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必然性,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来消灭现存的经济规律和创造新的经济规律。这是完全不对的。不能把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跟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混为一谈。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当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失去效力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之所以发生作用,是因为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只有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发展。这就是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使我们的计划机关有可能去正确地计划社会生产。但是,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规律,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地应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规律的要求的计划。不能说,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完全反映了这个经济规律的要求。

有人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作用的若干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在内,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造过的”或者甚至是“根本改造过的”规律。这也是不对的。规律不能“改造”,尤其不能“根本改造”。如果能改造规律,那也就能消灭规律,而代之以另外的规律。“改造”规律的论点,就是“消灭”和“制定”规律这种不正确公式的残余。虽然关于改造经济规律的公式早已在我们这里流行起来,可是为了准确起见,必须把这个公式抛弃。可以限制这些或那些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可以防止它们的破坏作用(当然,如果有的话),但是不能“改造”或“消灭”规律。

因此,当人们讲到“征服”自然力量或经济力量,讲到“支配”它们等等的时候,他们决不是想说:人们能够“消灭”科学规律或“制定”科学规律。恰恰相反,他们只是想说,人们能够发现规律,认识它们,掌握它们,学会熟练地运用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从而征服它们,求得支配它们。

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是客观规律,它们反映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规律性。否认这个原理的人,实质上就是否认科学,而否认科学,也就是否认任何预见的可能性,因而就是否认领导经济生活的可能性。

也许有人会说,这里所说的一切都是正确的和众所周知的,可是里面并没有什么新东西,因而不值得花费时间来重复众所周知的真理。当然,这里的确没有什么新东西,但是如果以为不值得花费时间来重复我们所知道的某些真理,那就不对了。问题在于,每年有成千的年轻的新干部靠近我们领导核心,他们抱着热烈的愿望要帮助我们,抱着热烈的愿望要显一显身手,但是他们没有受到足够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不知道我们所熟悉的许多真理,而不得不在黑暗中摸索。苏维埃政权的巨大成就使他们惊愕万分,苏维埃制度异乎寻常的成功冲昏了他们的头脑,于是他们就以为,苏维埃政权是“无所不能”的,对它来说“什么都是轻而易举”的,它能消灭科学规律,能制定新的规律。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这些同志呢?应该怎样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去教育他们呢?我认为,有系统地重复所谓“众所周知”的真理,耐心地解释这些真理,是对这些同志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的最好的办法之一。

2.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

某些同志断定说,党在我国取得了政权并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还保存商品生产,是作得不对的。他们认为,党在当时就应当消除商品生产。而且,他们还引证了恩格斯的如下的话: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见《反杜林论》)

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

我们来分析一下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吧。恩格斯的这个公式不能认为是十分明确的,因为其中没有指出,究竟是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是只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即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还是仅仅一部分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这就是说,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可以这样了解,也可以那样了解。

在《反杜林论》的另一个地方,恩格斯讲到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讲到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这就是说,恩格斯在他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

由此可见,恩格斯所指的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不仅在工业中,而且也在农业中,资本主义和生产集中都充分发达,以致可以剥夺全国的一切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因而,恩格斯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在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这当然是正确的。

在十九世纪末,在《反杜林论》出版的时候,这样的国家只有一个,这就是英国,在那里,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都已达到这样的高度,以致有可能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把国内的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并且消除商品生产。

在这里,我撇开了对外贸易对于英国的意义这个问题,而对外贸易在英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是极为巨大的。我认为,只有研究了这个问题之后,才能最终解决英国的商品生产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并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的命运问题。

附带说一句,不仅在十九世纪末,而且在现时,也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农业方面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已经达到了英国那样的程度。至于其余的国家,虽然那里的农村中也发展了资本主义,可是仍然有一个人数相当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阶级,这些人的命运是应该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予以确定的。

于是这里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在某个国家内,譬如在我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和推翻资本主义的有利条件已经具备,资本主义在工业中已经使生产资料集中到可以剥夺并转归社会所有的程度,可是那里的农业,虽然有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却分散在人数众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之间,没有可能提出剥夺这些生产者的问题,那么,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该怎么办呢?

恩格斯的公式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且也不应当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公式是在另一个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在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以后,商品生产的命运应当怎样。

于是就要问,如果可以公有化的不是一切生产资料,而仅仅是一部分生产资料,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又已经具备,那该怎么办呢,——无产阶级是否应该夺取政权,在夺取政权以后是否必须立即消灭商品生产呢?

当然,不能把某些可怜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意见当作答案,他们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该拒绝夺取政权,应该等着资本主义使千百万中小生产者破产,把他们变为雇农,并使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只有在这以后,才可以提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问题。显然,马克思主义者是不能选择这样的“出路”的,如果他们不愿意使自己丢尽脸皮的话。也不能把另一种可怜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意见当作答案,他们认为,也许应该夺取政权,并且剥夺农村的中小生产者,把他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化。马克思主义者也不能走这条荒谬和犯罪的道路,因为这样的道路会断送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任何可能性,会把农民长久地抛到无产阶级的敌人的阵营里去。

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关于“粮食税”的几篇著作以及有名的“合作社计划”中,给了回答。

列宁的回答可以概括如下:

(一)不要放过夺取政权的有利条件,无产阶级应该夺取政权,不要等到资本主义使千百万中小个体生产者居民破产的时候;

(二)剥夺工业中的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

(三)至于中小个体生产者,那就应该逐步地把他们联合到生产合作社中,即联合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中,集体农庄中;

(四)用一切办法发展工业,为集体农庄建立大规模生产的现代技术基础,并且不要剥夺集体农庄,相反地,要加紧供给它们头等的拖拉机和其他机器;

(五)为了保证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全力发展苏维埃商业,即国营商业和合作社-集体农庄商业,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转中排挤出去。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证明列宁所规划的这条发展道路是完全正确的。

不容置疑,对于一切具有人数相当多的中小生产者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条发展道路是使社会主义获得胜利的唯一可能的和适当的道路。

有人说,商品生产不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要引导到而且一定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这是不对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如此!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只有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于市场而资本家能够购买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剥削,就是说,只有国内存在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商品生产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是在这样的场合开始的,即生产资料是集中在私人手中,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否则,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

但是,如果这些使商品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已不存在,如果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私有财产而是社会主义财产,如果雇佣劳动制度已经不存在,而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如果剥削制度早已消灭,那又怎么样呢?可不可以认为商品生产总还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呢?不,不可以这样认为。要知道,我国社会正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度、雇佣劳动制度、剥削制度早已不存在了的社会。

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商品生产比资本主义生产更老。它在奴隶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奴隶制度服务过,然而并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它在封建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封建制度服务过,可是,虽然它为资本主义生产准备了若干条件,却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如果注意到,在我国,商品生产没有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切地扩展着,它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这样一些决定性的经济条件而受到严格的限制,试问,为什么商品生产就不能在一定时期内同样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而并不引导到资本主义呢?

有人说,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统治地位已经确立,而雇佣劳动制度和剥削制度已被消灭以后,商品生产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就应该消除商品生产。

这也是不对的。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这种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以及种子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集体农庄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尽管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这些土地。

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

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们所需要的商品。现时,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目前在我国,也象大约三十来年以前当列宁宣布必须以全力扩展商品流转时一样,仍是必要的东西。

当然,将来在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即国营成分和集体农庄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来代替的时候,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和极其有用的因素而仍然保存着。怎样来建立这种单一的统一的成分呢?是让国营成分干脆吞没集体农庄成分(这是很难设想的,因为这会被了解为对集体农庄的剥夺),还是组织统一的全民的(有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代表参加的)经济机构,即起初有权计算全国一切消费品,而经过一个时期也有权例如以产品交换方式来分配产品的经济机构呢?这是一个需要专门讨论的特殊问题。

可见,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商品。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显然,它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

所以,有一些同志的意见是完全不对的,他们宣称,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不消灭商品生产形式,那么在我国似乎就应当恢复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一切经济范畴: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剩余价值、资本、资本利润、平均利润率等等。这些同志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认为既然有商品生产,就应该有资本主义生产。他们不了解,我国的商品生产是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根本不同的。

此外,我认为,也必须抛弃从马克思专门分析资本主义的《资本论》中取来而硬套在我国社会主义关系上的其他若干概念。我所指的概念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必要”时间和“剩余”时间这样一些概念。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是为了说明工人阶级受剥削的泉源,即剩余价值,并且给予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以推翻资本主义的精神武器。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概念(范畴)是和资本主义关系完全适合的。

但是现在,当工人阶级不仅没有被剥夺政权和生产资料,反而掌握着政权和占有生产资料的时候,还使用这些概念,这就非常奇怪了。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被雇佣”,这真是十分荒谬的:仿佛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现在来讲“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是令人非常奇怪的:仿佛在我国条件下,交给社会去扩大生产、发展教育和保健事业以及组织国防等等的工人劳动,对于现在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来说,并不是象用来满足工人及其家庭的个人需要的劳动那样必要的。

应该指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他的这本已经不是研究资本主义而是用了一部分篇幅研究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著作中承认交给社会用于扩大生产,用于教育、保健事业、管理费用、后备基金等等的劳动,是与用来满足工人阶级消费需要的劳动同样必要的。

我认为,我们的经济学家应当消除旧概念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新情况之间这种不相适合的现象,而用适合新情况的新概念来代替旧概念。

我们能容忍这种不适合的现象到一定的时候,但是现在已经是我们应当最后肃清这种不适合的现象的时候了。

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问题

有时人们问,在我国,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是不是存在,是不是发生作用呢?

是的,是存在的,是发生作用的。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是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

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首先是包括商品流通,包括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包括主要是个人消费的商品的交换。在这里,在这个领域中,价值规律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当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

但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并不限于商品流通范围内,同时也扩展到生产方面。诚然,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中,并没有调节的意义,可是它总还影响生产,这在领导生产时是不能不考虑到的。问题在于,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需要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而商品是受价值规律作用的。也正是在这里可以看出价值规律对生产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题,如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成本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我们的企业是不能不,而且不应该不考虑到价值规律的。

这好不好呢?这并不坏。在我国现今条件下,这的确不坏,因为这种情况教育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来合理地进行生产,并使他们遵守纪律。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计算各种生产数值,精确地计算这些数值,并且同样精确地估量生产中的实有的东西,而不去侈谈凭空想出来的“大概数字”。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寻求、发现和利用生产内部潜在的后备力量,而不去糟蹋它们。其所以不坏,是因为这种情况教导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不断地改进生产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并使企业能够赢利。这是很好的实践的学校,它促使我们的经济工作干部迅速成长,迅速变成现今发展阶段上社会主义生产的真正领导者。

糟糕的并不是价值规律影响我国的生产。糟糕的是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除了少数的例外,对于价值规律的作用知道得很差,不研究这种作用,不善于在自己的核算中考虑这种作用。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在价格政策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紊乱现象。这里是许许多多例子中的一个:不久以前,为了植棉业的利益,曾经决定调整棉花和谷物的比价,调整出售给棉农的谷物的价格,并提高交纳给国家的棉花的价格。于是,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就提出了一个建议,这个建议不能不使中央委员们感到惊异,因为按照这个建议,一吨谷物的价格差不多和一吨棉花的价格一样,而一吨谷物的价格和一吨面包的价格相等。中央委员们指出:由于磨粉和烘烤的额外费用,一吨面包的价格应当高于一吨谷物的价格;棉花总应当比谷物值钱得多,棉花和谷物的世界市场价格也证明了这一点。而建议人对于中央委员们的这些意见,没有能够说出任何合乎情理的话来。因此,中央只得亲自来处理这件事情,降低谷价,提高棉价。假如这些同志们的建议获得了法律上的效力,结果会怎样呢?那我们就会使棉农破产,就会没有棉花。

然而,这一切是不是说价值规律在我国也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样有发生作用的广阔的场所,价值规律在我国是生产的调节者呢?不,不是这个意思。事实上,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前面已经说过,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商品生产的活动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关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必须这样说。无疑地,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

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这个规律代替了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

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我国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我国整个的经济政策,它们都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要求制定的。

这一切就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的制度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因此也就有了这个“令人惊异”的事实: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地和蓬勃地发展,价值规律在我国却没有引导到生产过剩的危机,可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有发生作用的广阔范围的同一个价值规律,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发展速度很低,却引导到周期性的生产过剩的危机。

有人说:价值规律是一切历史发展时期都一定适用的永恒的规律;如果说价值规律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二阶段时期会丧失其交换关系调节者的效力,那么它在这个发展阶段中仍将保持其各个不同生产部门相互关系的调节者、各个不同生产部门劳动分配的调节者的效力。

这是完全不对的。正如价值规律一样,价值是与商品生产的存在相关联的一种历史范畴。商品生产一消失,价值连同它的各种形式以及价值规律,也都要随之消失。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二阶段上,用于生产产品的劳动量,将不是以曲折迂回的方法,不是凭借价值及其各种形式来计算,如象在商品生产制度下那样,而是直接以耗费在生产产品上的时间数量即钟点来计算的。至于说到劳动分配,那么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劳动分配,将不依靠那时已失去效力的价值规律来调节,而是依靠社会对产品的需要量的增长来调节的。这将是这样一种社会,在那里,生产将由社会的需要来调节,而计算社会的需要,对于计划机关将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还有一种说法也是完全不正确的,这种说法就是: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下,即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上,价值规律仿佛调节着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没有用全力优先发展最能赢利的轻工业,而去发展往往赢利较少、有时简直不能赢利的重工业。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不关闭那些暂时还不能赢利、而且工人的劳动在其中不能产生“应有效果”的重工业企业,也不开设确实能赢利、而且工人的劳动在其中能产生“巨大效果”的轻工业的新企业。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不依据仿佛调节着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的价值规律,把工人从那些对国民经济很需要但赢利很少的企业,调到更能赢利的企业中去。

显而易见,如果循着这些同志的脚步走去,那我们就不得不把生产资料生产的首要地位让给消费资料的生产。然而,放弃生产资料生产的首要地位,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消灭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增长的可能性,因为不把生产资料的生产放在首要地位,就不能使国民经济不断增长。

这些同志忘记了,价值规律只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在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情况下,在存在着竞争、生产无政府状态、生产过剩危机的情况下,才能是生产的调节者。他们忘记了,在我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是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被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作用限制着的,因而,也是被大致反映了这个规律的要求的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限制着的。

某些同志由此作出结论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和国民经济的计划化,消灭着生产赢利的原则。这是完全不对的。情形正好相反。如果不从个别企业或个别生产部门的角度,不从一年的时间来考察赢利,而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从比方十至十五年的时间来考察赢利(这是唯一正确的处理问题的方法),那么,个别企业或个别生产部门暂时的不牢固的赢利,就决不能与牢固的经久的高级赢利形式相比拟,这种高级赢利形式是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作用及国民经济的计划化所提供给我们的,因为它们使我们避免那种破坏国民经济并给社会带来巨大物质损害的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而保证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度地不断地增长。

简略地说:不容置疑,在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价值规律不能是各个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方面的“比例的调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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