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新的一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里面有一个废止比较吸引人关注,那就是: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我们可以看一下原来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 票。发生发 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现在去掉了登报声明的要求,也是落实了中央的“减证便民”的要求。
在税务服务的过程中,有的纳税人发 票丢失了,然后来咨询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就用上面的条款进行回答,但是他们有的会说,登报声明太麻烦了,而且登报的钱比丢失发票金额还多。我们这边也没有办法,只能让他们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现在发布了这个文件,可以说是对纳税人的一次利好。但是,妥善保管发 票是纳税人应当做好的事情,发 票丢失虽然不需要登报声明了,但是依然会降低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分,而且也会给存在上级检查压力的企业带来麻烦。所以发 票及时报账,及时入账,妥善保管,从源头杜绝发 票丢失情况的发生才是企业应该去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