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代议制》读书笔记3

德意志建国历程中相互制约的力量

国家的建国过程所建立的不仅是一个政权,还形成一些政治传统。
德意志帝国的建国历程中的五股力量:
1.原始民主制
2.罗马文明
3.封建制
4.世袭制
5.大一统倾向
一、原始民主制
德意志人在奔跑跨入国家的门槛时,依然保留着强有力的原始民主制传统。表现三个方面——
(一)公众协商公事
“若要谁参与行动,就得同他商议”/Wer mittaten soll,der soll auch mitraten。
协商遗风有利于议会制的产生。
(二)选举制
1.德意志人的氏族首长、军事首领曾经由选举产生,在军事首领演变为国王后,选举遗风依然阻挡着世袭制。
2.911年9月,加洛林王朝的18岁国王“少年”路德维希四世去世,萨克森、法兰克尼亚的部落拒绝了西法兰克王国的“糊涂王”查理三世,而选举了加洛林家族以外的“年轻人”康拉德一世为新国王。
911年此次选举表明:德意志五大头领中的四个决定,今后要从志在统治莱茵河东的头领中选举新国王。
(“少年”路德维希四世,即“child”,东法兰克王国的末代加洛林王朝国王,900.1.21-911.8.24在位,死时18岁;
“糊涂王”查理三世,即“simple”,本意是诚实,后传为头脑简单的意思,898.1.1-922.6.30在位,死时50岁;
“年轻人”康拉德一世,即“younger”,法兰克尼亚公爵,母系是加洛林王朝直系血统,911.11.10-918.12.23在位,死时28岁。)
3.选举制的消极作用:导致德意志民族长期无法建立统一的国家。
积极作用:德意志帝国直到1871年也没有建立君主专制,虽然帝国以下的王国出现了君主专制,至少为帝国人民在争取议会制时免去了一座必须攻克的堡垒;由公爵、帝国诸侯担任国王选举人的制度是德帝国议会制的根源之一。
(三)平等意识
1.并非近现代的平等意识,而是指组成德意志民族的五大基干部落反对加洛林王朝垄断王位,也继而特指五大基干部落相互之间反对由其中的任何一族垄断王位。
(五大基干部落,即部落公国“Stammesherzogtum”,德意志王国从911年加洛林王朝绝嗣到十世纪神罗建立之间的组成形式,1180年被“红胡子”腓特烈一世废除,即巴伐利亚、法兰克尼亚、洛塔林吉亚、萨克森、施瓦本(德语:Herzogtum Schwaben)/阿勒曼尼亚(拉丁语:Ducatus Allemaniæ),传统的六大部落只有四个发展为部落公国,908年图林根公国被萨克森公国吞并,734年弗西利亚王国被法兰克王国吞并、降级为伯爵领。
洛塔林吉亚分为855-900年的王国时期、900-959年的公国时期,959年以后分裂为上洛塔林吉亚、下洛塔林吉亚,随着12世纪下洛塔林吉亚公国崩溃,上洛塔林吉亚成为神罗的洛林公国。)

2.使得国王选举制不沦为一个部落垄断王位的遮盖,而是保障五大基干部落获取王位的平等权利。
3.部落首领/公爵们与国王/皇帝共定国是、共担天下的政治要求,后来由帝国诸侯们继承,使得他们坚持德国特有的小邦分立更有其理。
二、罗马文明
(一)皇帝制
1.皇帝号称对全世界有统治权;
2.主张皇帝有最高权力,包括:对帝国公爵、侯爵、伯爵的命令权;经济和财政权,如征收关税、制币、采矿、征税权;最高司法权;立法权。
(二)罗马法
1.《查士丁尼法典》的两项原则:一是令君主满意者即为法律(Quod principii placuit legis habet);二是君主不受法律之约束(Princeps legibus solutus est)。
2.德意志人效仿罗马法典,将习惯法写成法典,例如5世纪末法兰克人克洛维一世(统一法兰克部落,包括萨利安法兰克人、利普里安法兰克人,法兰克王国的奠基者)制定的《萨利安法典》。
3.罗马法对德国法的影响还表现在:德意志帝国采用了古罗马帝国的法制原则。该原则规定法律可由较高机关或中央机关来治理人民,而不必由人民自己制定。因此,制定法律的人民大会消失,人民制定法律转变为法律治理人民。
4.人民主权论在罗马共和时代已经出现,即使是帝制时代,人民主权观念仍未泯灭。《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原则:“对所有人都有效力的法律,须经所有人通过。”
(三)宗教
1.天主教除了掌握宗教生活外,还行使各种世俗统治权。4-5世纪交替之际,当其他日耳曼人与天主教罗马人冲突时(阿里乌斯教派在日耳曼人中影响很大),法兰克人却已经接受了天主教。
2.加洛林王权日益基督教化,皇帝和教皇相互利用、相互倾轧。
三、封建制
1.皇帝们力图用封建制来控制公爵、诸侯们,迫使他们履行封臣的义务,忠于他们的封君——皇帝。
2.诸侯们利用地产、统治权力扩充势力,建立独立王国,奉行小邦分立主义,反过来废立皇帝、摆脱皇权。
3.德国封建制导致国王/皇帝-公爵/诸侯的“二元对立”。
四、世袭制
1.德帝国君主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君主是选举的,而不是世袭的。
2.从法兰克帝国到德意志帝国,帝王们不甘于接受选举制,竭力建立世袭制,例如法兰克的查理曼大帝、神罗的奥托大帝、“红胡子”弗里德里希一世·巴巴罗萨。1195年海因里希四世为联统吞并西西里王国,提出的世袭君主制计划被德意志诸侯、教皇反对而失败。
五、大一统原则
1.法兰克帝国奉行瓜分帝国原则而日益四分五裂,而德意志王国在建国不久便放弃了瓜分帝国原则。929年,德国王亨利一世在奎德林堡宫廷会议嘱托后事,经贵族同意,确定次子奥托为王位继承人。此举否定了王室其他成员的王位继承权,避免重蹈法兰克帝国的覆辙,确立了“国家不可分割”的原则。
(亨利一世:即“捕鸟者亨利”,萨克森公爵,在位期间部落公国势力上升,打破了马扎尔人不可战胜的神话,越过易北河攻占了斯拉夫人的要塞勃兰尼贝尔,也就是日后的勃兰登堡。
次子奥托:即奥托大帝,神圣罗马帝国建立者,按帝国世系为奥托一世,按萨克森公爵世系为奥托二世)
2.舒尔策认为,东法兰克王国转变为德意志帝国的最重要标志有五条,第一条便是“随着东法兰克加洛林王朝的绝嗣,按王朝原则瓜分王国的惯例被帝国不可分原则取代。帝国被视为一个机构,独立于君主及家族而存在,帝国从王朝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3.德国较早地把皇帝、帝国区分开来,使得帝国统一不仅仅符合皇帝及其家族的利益,也符合帝国各等级的利益,唤起他们支持统一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