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说法:一文读懂彩礼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民间借贷的区别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实务中也存在将彩礼用于同居期间或为筹备婚礼支出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亦对彩礼的返还有明确的规定。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热恋时,心甘情愿倾其所有;分手时,“因爱生债”闹上法庭。热恋中的情侣难免有金钱来往,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并不鲜见。恋爱时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婚约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
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应还彩礼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立法理由是:“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协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习惯不一样,农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礼,更注重的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开始共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共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应还彩礼
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2号。
有关彩礼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案说法一: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百笔以上经济往来,金额达十万以上,从双方款项往来的数额和时间来看,并无明显的借款和还款规律,加上其间双方处于男女亲密关系的事实,故双方的往来转账仅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朱晓凯点评: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纠纷,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以案说法二:
对同居期间的钱款往来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诉争款项的性质应属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在双方未明确诉争款项系附条件赠与(即彩礼金),双方无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时,无证据证明诉争款项是彩礼金,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朱晓凯点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双方未明确约定诉争款项系附条件赠与(即彩礼金),分手后,不需要全额返还。

以案说法三:
2003年女方王某至男方陈某经营店铺工作。2004年双方共同生活并共同经营生意。期间,男方投资并占有某商场相应份额。双方于2014年5月签订分手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某处房产归女方所有,由男方于2016年6月1日前付完按揭款项;女方继续为男方工作经营生意,每年工资50万元,最短日期定为2016年6月1日止;互不干涉双方私生活等内容。后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女方于2020年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按协议支付劳动报酬、偿还房子贷款以及分割共同财产等。
法院根据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以及签订的分手协议内容等事实,依照同居生活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责令男方按照协议支付劳动报酬、偿还房子贷款的判决。
朱晓凯点评:双方系同居,但不是非法同居,分手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女方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认定同居关系后,可以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同时男方应当按照协议支付劳动报酬、偿还房子贷款。

律师说法:被告称双方转账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并无借款意图,如何甄别系赠与、附条件赠与还是民间借贷。
恋爱期间出于表达感情的需要,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等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小额给付大多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
但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支付,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被赠与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借贷合同关系,应按借贷合同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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