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是否构成作品
关于字体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我们先来看看2020年新修改的《著作权》中关于作品的定义:“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定义采取的是概括性描述的方式,其范围却并未封闭,是不是在文学、艺术、科学等相关领域,有没有一定的独创性,能不能以一定的方式表现是判断是否为作品的几个要件。
回到司法实践中,字体是否构成作品还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汉字凝聚了东方悠久的历史文明,其笔画、字形等系历史原因形成,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且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作用主要是传情达意,艺术欣赏是次要功能。汉字笔画具有的相似性,不能将字体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设计、改编完成的一款字体,其字体设计拥有不同于其他汉字书写形式的艺术风格,具备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的特点,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件,可以认定其字体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故笔者总结:字体是否构成作品,主要从以下特征来判断。是否能够在汉字的基本笔画之上,对基本笔画(横、竖、弯、勾等)施加不同的粗细、长度、弧度,以及对笔画之间富有特点的艺术衔接等形态加以改编,形成一个与现有公有领域的文字笔画明显不同的完整字库体系,并具有艺术美感和独创性。其独创性要不同于现存的古代书法字体,也不同于现有电脑字库中已存在的公用字体,还不同于通常美术字体的新字体。在将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更高的独特审美要求。这样的字体才能够被认定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