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有云:“不应得为条,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本题主要考查唐律中的兜底性规定,从侧面来展现唐律立法技术的成熟与先进。有法理学关于法律推理的知识和刑法相关知识的储备,大家不难知道,“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分别应用于“入罪”和“出罪”两种情形, 显然不存在功能重复的问题, 据此,A选项明显错误。 题中“不应得为条,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已经清楚地告诉大家,“情轻”“情重”的判断基础并非是明确的律文规定, 而要 由法官比对类似规定进行灵活的裁量权衡 (临时 处断) 以应对法律无法面面俱到的漏洞情形 (即 所谓 “在律在令无有正条” ), 因此 B错, C对。 D选项也是错误的, 比附援引, 轻重相明主要用以针对 “杂犯轻罪”,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当然会被立法者重点规定进行打击 (典型如唐律中关于“十恶” 制定的规定), 一般也就不可能存在明显的立法漏洞问题了。 这道题目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法制史命题的一个特点, 那就是在题干部分往往喜欢直接引用古文来引出问题。很同学比较害怕这种设问方式,其实是没必要的,从本题和之前的一些题目来看, 古文型的题目难度其实并不高,只要能够大概了解题干的意思,就能够直接推导出问题的答案,反而是减轻了大家的记忆负担,考场上真的遇到了,冷静地多看几遍题目即可,千万不要随意放弃。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