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s":[{"insert":"【导读】公司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主要体现在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attributes":{"color":"#f85a54"},"insert":"“刺破公司面纱”"},{"insert":",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n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用都些情形?\n\n【背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attributes":{"color":"#00aeec"},"insert":"“九民纪要”"},{"insert":"),列举出滥用行为常见的几种情形:"},{"attributes":{"color":"#4fd3d1"},"insert":"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insert":"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即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关联公司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n1.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attributes":{"color":"#ffb027"},"insert":"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insert":",最主要的表现是"},{"attributes":{"color":"#ffb027"},"insert":"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insert":"。\n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3)公司账薄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2.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attributes":{"color":"#ffb027"},"insert":"完全丧失独立性"},{"insert":",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attributes":{"color":"#ffb027"},"insert":"连带责任"},{"insert":"。\n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attributes":{"blockquote":true},"insert":"\n"},{"insert":"3.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attributes":{"color":"#ffb027"},"insert":"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insert":"。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attributes":{"color":"#2ac864"},"insert":"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insert":"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n\n【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n1、前提条件:\n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子以否认。\n2、行为条件:\n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n3、危害后果:\n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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