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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还要回客户微信,算加班吗?

2023-04-12 23:29 作者:很law的记事本  | 我要投稿

公司:咱们对客户要服务周到,做到10分钟内回复客户消息。

员工:那下班了呢?

公司:下班也要回啊。

员工:算加班吗?

公司:回个微信算什么加班啊?

法院:符合特定条件,回微信也算加班。

一、下班回复客户消息究竟算不算加班?

关键词:非工作时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1.加班分为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休息⽇加班、法定节假⽇加班。

2.加班的存在是以⼯时制度为前提条件,我国现⾏存在三种⼯时制度,分别是标准⼯时制度、综合计算⼯时制度、不定时⼯时制度。

3.标准⼯时制度下三种加班均存在;综合计算⼯时制度下存在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法定节假⽇加班,⽽不存在休息⽇加班费;不定时⼯时制度下三种加班费均不存在。

4.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参考李晓艳与北京智能研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9602号2022.10.17 裁判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智能研选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晓艳的工作岗位为“产品运营”,李晓艳主张的加班为利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与客户及员工的沟通,从在案证据来看,李晓艳往往以微信等作为工作媒介进行沟通,从李晓艳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特别是李晓艳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来分析,智能研选公司存在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李晓艳工作的情形。

本院对此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本案中,虽然智能研选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客户群中客户偶尔提出问题的回复,并非加班,但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李晓艳的工作职责可知,李晓艳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智能研选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晓艳利用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智能研选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如何认定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

下班回复客户消息,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由法院酌定加班费。

参考李晓艳与北京智能研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9602号2022.10.17 裁判

就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一节,本院注意到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本案中的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智能研选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本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予以酌定,综合考虑李晓艳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本院酌定智能研选公司支付李晓艳加班费3万元。

三、如果可以量化确认加班时长,加班费应如何计算?

1.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的计算:(上个月月⼯资收⼊-上个月加班费)÷(月计薪天数×8⼩时)×本月加班小时×150%; 

2.休息⽇加班费的计算:(上个月月⼯资收⼊-上个月加班费)÷⽉计薪天数×加班天数×200%;

3.法定节假⽇加班费计算,(上个月月⼯资收⼊-上个月加班费)÷⽉计薪天数×加班天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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