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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沿革(第二十七期)

2023-10-21 14:32 作者:七年大乱战  | 我要投稿

关税壁垒

(一)关税壁垒亦称“关税战”,以高额关税作为限制商品进口的一种措施。对外国商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以提高其成本和削弱其竞争能力,从而达到限制这些商品进口,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竞争优势的目的。因其像高墙壁垒一样把国外商品挡在墙外,从而把国内市场保护起来故名。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时期各国普遍高筑关税壁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过多次谈判后关税水平已大幅度下降,但关税壁垒仍不失为资本主义国家贸易战的重要武器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关税壁垒也是迫使对方国家降低关税的有力手段,在关系交恶的国家之间有的关税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报复性。关税战指的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关税为武器、相互进行贸易对抗以争夺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材料产地的一种形式,资本主义国家为保护本国工业,保护国内市场免受国外商品的竞争,常常竞相提高关税税率,以阻止对方商品输入本国。关税战是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贸易战的一种形式,关税战是国家之间为了限制对方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相互提高关税,或对对方国家的关税待遇不满而进行报复,相互提高关税的冲突行为,现如今的关税战包括关税壁垒在内。例如1893年1月1日至1895年6月25日之间法国与瑞士的关税纠纷,相互提高关税,致使由法国输出到瑞士的商品减少43%,瑞士输出到法国的商品减少27%。1893年沙俄要求德国对由俄国输入的谷物给以与由奥匈帝国进口谷物同样的关税优惠,德国不同意,俄国便对由德国输入的货物施加高关税,而德国则对由俄国输入的货物加征50%的附加税。关税战相互持续一年,最后由于双方均遭受损失而言和。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中各国为了转嫁危机,相继提高关税壁垒,大大阻碍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业界、经济界希望停止这种关税壁垒战,以恢复各国的经济。1929年9月5日第10届国际联盟总会在日内瓦召开会议,英国代表、前商务部长格雷厄姆的“关税休战日”提案被采纳,会议决定由国联大会拟定《关税休战草约》。1930年2月17日在日内瓦召开关税休战会议,出席国家将近30个,所拟定的两个休战文件因各国利害各异,未能得到一致批准,会议以失败告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倡导下23个国家发起签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至今已有100多个缔约方。各缔约方通过谈判大量削减关税,不得任意提高,8轮谈判后关税水平已大为降低。但是各国之间的关税战并没有完全消失,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经常以提高关税或使用惩罚关税、报复关税进行威胁,以取得别国贸易方面的让步。

(二)例如1964年美国提高地毯和玻璃板进口关税,与欧共体之间发生关税战,相持二、三年。在乌拉圭回合期间中美之间的市场准入谈判和欧共体与美国关于谷产品的谈判中美国均动用关税这个武器,中美双方谈判几经周折后最后相互妥协才未酿成关税战。16-17世纪欧洲曾经运用关税壁垒阻止外国制成品的进口,19世纪欧洲为了对抗英国工业品的大量输入,曾运用关税壁垒,以保护本国工业发展。20世纪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运用关税壁垒,以保证国内垄断资本获取超额利润,并用于迫使其他国家就关税和外贸问题作出让步。发展中国家有时也运用关税壁垒,抵制别国低廉物品的倾销。从目前来看关税仍然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壁垒,原因:关税较低的平均水平掩盖某些商品的高关税:比如美国工业品的平均关税虽然只有3%,但有些工业品的关税却高达30%-40%。名义关税的较低税率掩盖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在对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都征收关税的现实情况下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和对最终产品的名义保护率是不同的,日本关税的有效税率约为名义关税率的2-2.5倍。60年代初美国进口生铁的名义税率为2%,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却为9%;服装的名义税率为25%,有效保护率却为36%。较低的正常进口税率掩盖较高的进口附加税:当一个国家进口商品时除了按照正常公布的税率征收进口税外在需要时还按照临时公布的税率另外加征一部分进口税,目的或者是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或者是为了防止外国实行商品倾销,或者是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政策。如1971年8月15日美国为了减少进口,解决它的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使许多国家的出口受到重大影响,后来美国政府在其他国家强烈反对下不得不取消这一税率。实行反倾销税是目前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通常使用的限制进口的手段:反倾销是WTO允许成员国采取的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一种手段,但它正被发达国家所滥用。90年代以来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涉及金额数百亿美元,有的对中国实行的反倾销税率超过100%,1993年-1994年墨西哥对我中国十大类四千多种商品竞征收所谓反倾销税16%-1105%。随着区域集团化趋势的发展,关税成为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对非成员国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的手段:参加关税同盟的国家比如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对外征收关税时实行统一税率。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能把“关税”和“关税壁垒”等同起来。通常所讲的关税壁垒指的是高额进口税以及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的阻碍进口的做法,按照商务部“投资贸易壁垒指南”解释时常见的关税壁垒有以下几种形式: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从量关税、从价关税。

(三)关税高峰是指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经过GATT八个回合的谈判后WTO各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大幅下降,但一些成员仍在不少领域维持着关税高峰。例如某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同意大幅度削减关税,同时又是在几个产业部门,包括食品、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珠宝首饰、人造珠宝、陶瓷、玻璃、卡车和铁路机动车等保留关税高峰,其中陶瓷的关税为30%、玻璃杯和其它玻璃器皿的关税为33.2%至38%、载重量为5-20吨的货车的关税为20%。又如日本一些产品仍保持着较高的关税水平,这些产品包括农产品、食糖、巧克力甜点(10%)、奶酪和牛奶制品(22.4-40%)、甜饼干(18-20.4%)果酱(12-34%)、烟熏马哈鱼(15%)、原材料(氧化铅、熔化的氧化铝、镍)。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上述特定产品的高关税不合理地阻碍其它国家相关产品的正常出口,构成贸易壁垒。关税升级是设定关税的一种方式,即通常对某一特定产业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税率,而随着加工深度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关税升级能够较为有效地达到限制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进口的效果,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关税升级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存在,例如某国为保护国内加工产业或制造业,对适合做车的钢材适用5%的关税率,而用同种钢材做成的车身零件的税率为15%,成品汽车的税率则达到30%,这种关税升级限制支撑品的出口。又如美国对进口中、低档陶瓷制品征收的关税高,对高档陶瓷制品征收的关税低,给中国陶瓷制品对美国出口造成障碍。此外美国鞋面用皮面积超过鞋面总面积51%的运动鞋的关税为8%,鞋面用皮面积低于鞋面总面积51%的则为33%,这种不合理的关税结构使得中国相关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关税配额是指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实践中关税配额的管理和发放方式多种多样,如先领、招标、拍卖、行政分配等。配额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不适当做法可能会造成对贸易的阻碍。在行政分配情况下壁垒措施可能会出现在以下环节:配额量的确定:例如某WTO成员根据所确定的配额量低于其最近3个代表年份的平均出口量,因此该配额量构成贸易壁垒。配额发放和管理:配额发放和管理缺乏透明度或公证性也会形成贸易壁垒,如某国奶制品的关税额管理缺乏透明度,有时甚至将配额发放给不再从事奶制品生意的企业,造成配额放空,此外在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发放关税配额的过程中人为操纵或其它原因也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壁垒措施。

(四)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中重量是较为普遍采用的计量单位,一些国家采用毛重的计量方法;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净重的计量方法,或采用“以毛作净”等计量方法。从量税额计算的公式是:税额=商品的数量×每单位从量税。如欧盟1992年的税则规定每百升香槟酒征收40欧洲货币单位的关税,中国也对啤酒、原油、感光胶片等进口货物采用从量税的课税标准。征收从量关税的特点是手续简便,可以无须审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便于计算。因单位税额固定,对质量次、价格廉的低档商品进口与高档商品征收同样的关税,使低档商品进口不利,因而对其保护作用比较大。国内价格降低时因税额固定,税负相对增大,不利于进口,保护作用加强。为此有的国家大量使用从量关税,尤其被广泛适用于食品、饮料和动、植物油的进口方面。美国约有33%税目栏是适用从量关税的,挪威从量关税也占28%。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多属较高的档次,相比发展中国家需承担高得多的从量关税税负。从价税是按照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从价税的计算公式是: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如中国1997年税则规定税则号列9004.1000项下的太阳镜应征税额为其进口完税价格的20%。从价税是各国采用的主要征税方式,因为:(1)由于从价税是按照货物的价值计算的,可以较容易地估算出应得多少财政收人。(2)从价税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从价关税对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或奢侈品的进口构成障碍。例如从量税为1升/2美元,对于价值2美元一瓶的廉价酒来说,税率为100%,而对于价值20美元一瓶的高价酒而言只相当于10%的税率。10%的从价税对于较廉价的酒的税赋为0.2美元,较昂贵的酒的税赋为2美元。(3)在国际关税减让谈判当中以从价税为基础容易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及谈判关税减让,但是按从价税征收的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何种方法确定应税的完税价格,因而假如海关确定完税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的从价税就得征收100美元的关税;海关如果确定完税价格为120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商品交纳120美元的进口关税。如果海关不以发票上列明的价格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而采取其他方式,那么关税减让对贸易产生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确保进口商应纳关税不高于进口方关税减让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因此确立对货物进行估价的规则便显得至关重要。特点: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税率的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要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在需要紧急限制进口时往往难以适应。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制定通常采取行政程序,比较便捷,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相应的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五)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能更有效地限制进口:关税壁垒是通过征收高额关税,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从而间接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但如果出口国采用出口补贴,商品倾销等办法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关税往往难以起到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但是非关税壁垒措施则更能有效地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率确定以后要依法执行,任何国家的出口商都可以了解,但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并不公开,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国际贸易:对世界贸易发展的影响:当世界上主要国家普遍提高关税和加强非关税壁垒时,不仅这些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要减少,而且由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将进一步使进口商品的数量减少,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主要国家关税税率的增减程度或非关税壁垒的加强程度与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成反比关系。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制成品进口关税下降幅度超过农产品,工业制成品受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程度小于农产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税下降幅度超过对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税下降幅度,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受发达国家非关税壁垒的影响程度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本身,这种差异是使战后制成品贸易的增长快于农产品贸易的增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间贸易的增长超过他们与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贸易的增长的重要原因。征收进口税和实施非关税壁垒措施对于进口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引起商品价格上涨,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征收关税以后进口商品的价格提高,而非关税措施限制进口使进口商品的数量减少,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会引起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也会随之提高,使消费者支出增加。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论是财政关税还是保护关税都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关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虽已大为降低,但它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保护国内的产业和市场: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后加大进口商品的成本,削弱它与国内同类商品的竞争能力,影响进口商品的销售,从而起到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作用。进口商品价格上涨会带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提高,给有关厂商带来更多的利润。对出口国来说进口国征收进口税或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都会影响到出口商品、出口数量的减少和价格的下跌,使出口国遭受损失。

非关税壁垒

(一)非关税壁垒是指一国或地区在限制进口方面采取的除关税以外的所有措施,它是相对于关税而言的,这种措施可以通过国家法律、法令以及各种行政措施的形式来实现。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2种形式:(1)通关环节壁垒: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2)知识产权措施:在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协定》并构成贸易壁垒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②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③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3)进口禁令: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4)进口许可: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5)技术性贸易壁垒: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的有关规定时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①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特征,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例如某国颁布技术法规要求低于某一价格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这种将商品价格和技术标准联系起来的做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构成贸易壁垒。

(二)②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按照《TBT协议》的规定时标准是自愿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种,其强制标准具有技术法规的性质。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和科技优势将标准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例如有的国家制定进口产品很难达到的苛刻标准,并以此影响消费者偏好,事实上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③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TBT协议》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实践中不透明或歧视性的合格评定程序往往对进口产品构成障碍,例如根据《TBT协议》时成员在颁布没有国际标准或与国际标准不一致,而且可能对其它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员会提前通报,给予其它成员一定的评议时间并尽可能考虑它们的合理意见。但有的成员在未征求其它成员意见的情况下即发布和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从而使其它成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其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而被退回、扣留、降价处理或销毁。这种做法违反《TBT协议》的透明度原则,严重影响其它成员对其出口贸易,构成贸易壁垒。还有的成员在抽样、检测和检验等具体程序中无故拖延时间,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TBT协议》要求WTO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TBT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技术法规等效性原则、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认可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地区)并未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制定复杂、苛刻、多变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例如某国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该国产品,或对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技术要求高于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违反《TBT协议》的非歧视原则,因此凡是违反《TBT协议》有关原则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均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时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三)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上述措施总称为SPS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根据《SPS协议》时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例如某国仅以从来自某另一国的个别批次产品中检测出不符合《SPS协议》的污染物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该类产品,违反《SPS协议》关于SPS措施的实施要基于必要且对贸易影响最小的原则,构成贸易壁垒;某国以某另一国的个别农场或地区发生动植物疫情为由,全面禁止从该国进口所有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违反《SPS协议》的区域化原则,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某国对进口的三文鱼的检疫要求严于对该国产品的检疫要求,或严于进口的可能感染与三文鱼相同疾病的其它鱼类的检疫要求,从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鱼的进口,违反《SPS协议》的一致性原则,构成贸易壁垒。(7)贸易救济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中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而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

(四)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一国在采取反规避、反吸收调查时如果在进口产品原产地、出口价格的认定等方面采取的标准不够客观、公正,导致不适当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规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产品的进口,反规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如某WTO成员方曾对原产于中国的草柑膦进行过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规避和反吸收调查,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倾销税,继而又在反吸收调查中将该税率提高到48%,迫使中国产品退出该成员市场。在保障措施调查中一些国家往往在进口增长、产业损害等问题的认定方面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并进而根据这种随意性的认定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8)进口产品歧视: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可分为两种情况: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该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该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9)出口限制:具体表现形式有:①通过该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该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10)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贸易。

(五)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农产品补贴的具体情况为:①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不会产生或仅产生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通常是农产品限产计划的组成部分,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黄箱”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的义务。《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用综合支持量来计算其“黄箱”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时部分“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实践中一些国家未能依照规则逐步削减“黄箱”措施,而仍维持着较高水平的补贴,从而构成贸易壁垒。②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然而一些国家未能严格遵守《农业协议》有关规定。如某国根据其“乳制品出口鼓励计划”,在此领域维持着大量补贴,不仅阻碍其它国家同类产品的进口,也削弱其它国家同类产品在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构成贸易壁垒。(11)服务贸易: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该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②冗长的审批程序。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④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12)其它壁垒: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与关税措施相比时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1)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六)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2)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3)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非关税壁垒名目繁多、涉及面广,所以它对国际贸易和有关的进出口国家的影响较难估计,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起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性的非关税壁垒加强的程度与国际贸易增长的速度成反比关系。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50年代到70年代初关税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各发达国家还大幅度地放宽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50年到1973年间世界贸易量平均增长率达到7.2%,相反在 70年代中期后许多国家采取形形式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73年到1979年世界贸易量年均增长为4.5%,1980年到1985年更降为3%左右。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影响: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比,二战后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产品的总趋势是:农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工业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而受影响国家则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比发达国家要多,程度也更严重。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使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受到重大损害。对进口国的影响:非关税壁垒对进口国来说可以限制进口,保护该国的市场和生产,但也会引起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涨。例如如果进口国采取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则不论国外的价格上升或下降,也不论国内的需求多大,都不增加进口。这就会引起国内外之间的价格差异拉大,使进口国内价格上涨,从而保护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保护和促进该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的作用。

(七)但是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会使进口国消费者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他们要付出更多的金钱去购买所需的商品,国内出口商品的成本与出口价格也会由于价格的上涨而提高,削弱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为了增加出口,政府只有采取出口补贴等措施,从而增加国家预算支出和加重人民的税收负担。出口国的影响:进口国加强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实行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固定进口数量,将使出口国的商品出口数量和价格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出口商品增长率或出口数量的减少和出口价格下跌。一般来说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大,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小;反之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大。由于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供给弹性较小,所以世界性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使发展中国家受到严重的损害。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WTO组织不懈地努力及各个国家通过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下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如配额、进口许可证等已大为减少,但以此同时非关税壁垒领域呈现新的发展趋势,这突出表现在:反倾销措施不断增强:反倾销的最初目的在于抵制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消除价格歧视。然而一些国家却把它作为一种战略竞争的手段,借此打击竞争对手和防止对手强大的武器来使用,从而给其带上浓重的贸易保护色彩。从其发展趋势看,将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如就反倾销的实施情况来看中国仍然是最大的受害国,据统计在2004年1-6月的101起反倾销新立案中有30起是针对中国产品,比2003年同期增加18起。贸易技术壁垒(TBT)迅速发展:由于WTO有关技术壁垒的协议并不否认TBT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这使得发达国家利用此法律依据制定多种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质量认证等手段来限制其它国家的进口。随着科学的进步、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标准会不断涌现,并被不断地纳入新的技术法规。技术创新使检测设备、手段、方法也更加先进,一些WTO发达成员国运用TBT的水平也逐渐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要求也越来越高,例如日本对中国大米的农药残留量从原来的65项检测指标增加到104项。此外从涉及领域看TBT从生产领域开始,逐渐扩张至贸易领域,从有形商品扩张到金融、信息等服务以及投资、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数量保障实施使用频繁:数量保障措施的形式主要有进口配额、自愿出口限额和进口禁止,数量保障措施对出口限制作用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因此许多西方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特点,作为攻击他国出口商品的“数量激增”手段。

(八)其中最具威胁力的是专门针对中国制定的“特保条款”,如2005年6月23日巴西政府将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从而暂时保护巴西国内工业,这两部法令一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配额和附加税,另一部针对中国的其他特定产品。另外欧盟、美国等中国主要的出口国还出现这样一种趋势,即当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实施技术贸易壁垒和反倾销措施时就会转求助于特保条款。绿色壁垒名目激增:贸易与环境问题正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及人民的关注,成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绿色浪潮席卷全球与世界绿色经济兴起的趋势,打着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旗帜,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制度和标准,对来自别国或地区的产品及其服务设置屏障,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欧盟的“EU制度”、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等。灰色区域措施的使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等灰色措施仍然游离于WTO多边约束规则之外,从而被大多数成员国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广泛运用。由于原产地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背后都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各个国家政府通过制定各类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其它国家产品的进口,以达到保护该国生产商利益的目的。劳工标准和动物福利的兴起:劳工标准和动物福利这两项措施虽然还未被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中,但是发达国家为了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一直力图使其正式成为世贸的制度,而且已经逐步开始使用该措施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在动物福利方面如2002年乌克兰曾经有一批生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跋涉运抵法国却被法国有关部门拒收,理由是运输过程没有考虑到猪的福利,中途未按规定时间休息。在劳工标准方面如据美国商会组织调查显示目前有50%的跨国公司和外贸企业表示如果SA8000标准实施将重新与中国企业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而由于中国的产品结构属于劳动密集型居多,而SA8000主要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产品,因此这无疑将对中国的外贸发展带来巨大影响。毋庸置疑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新的非关税壁垒将不断出现。为应对国外非关税壁垒的影响,应采取以下对策: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企业要以应对非关税壁垒为契机,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促使产业升级,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加工层次。一是加强技术研发特别是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不断开发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配方、新方法,推出新产品,从而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促使产品结构向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转型。二是通过提高产品的深加工程度,把中间体生产为成品,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可以避开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

(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单打独干的营销方式并不适合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国际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这条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帮助生产者协调出口价格,使产品压价竞争、自相残杀的情况减少。还可以在对外宣传、谈判、销售等提供服务,承担大量产前、产后的工作。此外还可以通过跟踪外国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变化动向,使企业及时掌握国外市场贸易壁垒信息。加快制定和完善技术标注和法规:应对技术壁垒时应亟待完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一是要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认证体系,要根据WTO 有关协议,大力推动原产地标记认证制度,积极实施ISO19000、ISO14000标志和SA8000标准的认证, 加快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的步伐。二是加大企业的技术与标准化法制意识,适应国际贸易对技术标准方面的特殊要求。通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掌握国际生产信息和生产技术水平,吸收先进成果,组织力量进行技术攻关,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制定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市场多元化战略就是要使产品在市场分布上应更加均衡,不要什么都一窝蜂地涌向某一个市场。因此从政府到企业都要努力调整自己的出口市场战略。具体实施时要本着“巩固老市场、开拓新市场、出口份额过于集中的要适当分流”的原则,使产品能出口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这不但可以避免某些产品的出口过于集中,容易授人以柄,从而限制出口,而且如果发生贸易战时可以通过贸易转移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建立非关税壁垒预警体系:政府要促使外贸企业系统收集各国(地区)关于进口、外国投资及其他与外经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时了解所在市场对某种商品采取什么措施和政策以及当地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这些标准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等。选择可信赖的国外产品代理公司,它们不仅对当地市场了如指掌,对所在行业的最新动态以及消费者的最新需求也应充分把握。应把信息及时的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进行扩散,从而确保在每一起非关税壁垒案件发生之前都能事先得到消息,为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减少被非关税壁垒影响的概率和迅速组织企业应对创造重要条件。总之从目前来看国家间完全消除非关税壁垒是不可能的,非关税壁垒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为了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安全,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有效地保护主导产业和幼稚产业。应认真研究世贸组织的有关条款,学习借鉴别国的实践经验,灵活利用国际惯例、国际规则和WTO 规则,并参照国际规范建立起自己的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从而提高 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竞争力。

贸易壁垒

(一)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非关税壁垒和关税壁垒两类,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关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随着WTO等国际间贸易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各地区组织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这两类组织的非成员国关税壁垒还在起着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它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极大地阻碍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加剧南北间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差距。另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次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的反倾销手段也是非关税壁垒之一,就中国而言配额,许可证制度也属于后者。所谓关税壁垒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关税所形成的一种贸易障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来划分时关税有两种:一是财政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关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该国经济发展而对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保护关税愈高,保护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非关税是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又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进口国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最低限价等;间接限制是通过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法规等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法规,检查和包装、标签规定以及其他各种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①违反该国(或地区)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中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②对中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③对中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外国(或地区)政府未履行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中国签定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也视为贸易壁垒。

(二)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包括通关限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等);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则限制进口产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准入和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其它贸易壁垒等。关税壁垒又称为关税措施,指在关税设定、计税方式及关税管理等方面的阻碍进口的措施,常见的关税壁垒有几种形式:关税(从量关税、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混合关税)、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特别关税(附加关税)。关税减让:比如WTO成员没有按照该国减让表承诺的减让水平进行减让。关税税则分类:比如海关官员在对进口产品进行税则分类时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进口商难以预见未来对同一进口产品适用的关税。关税高峰:尽管有关税减让表规定的减让水平,仍然在特定产品领域维持高关税。关税配额: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适用较高的税率,实践中配额量的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不适当做法常常成为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滥用以下措施,往往对货物贸易造成壁垒:进口许可、出口许可、进口配额、进口禁令、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限制、政府采购、补贴、自愿出口限制、当地含量要求、国家专控的进出口贸易、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妨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措施:投资准入范围的限制;税收歧视;外国股权的限制。妨碍服务贸易的措施:准入限制;外国股权的限制。妨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根据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贸易壁垒分成以下四种:①立法:以法律、法规、条例的形式规定贸易壁垒。②行政决定:以行政决定、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规定贸易壁垒。③政策以及舆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舆论宣传来影响该国国民,比如使用国货、歧视进口产品等。④做法:比如短时间内不适当地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地方保护主义、贪污、官僚主义等。1981年丹麦政府决定所有啤酒和汽水都必须装在可回收再利用的瓶子中才能出售,这一决策的背景是传统的运行良好的玻璃回收处理系统,受到日益增多的不可回收再利用啤酒瓶及其他容器瓶的威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认为该法律给进口货物增加比丹麦货物高的成本,从而构成阻碍联盟内货物自由流动的贸易壁垒。1986年欧洲共同体仲裁法庭受理这一案件,共同体委员会声称丹麦法律违反某种货物一经在一国出售就自动可以在共同体内各国流动的基本法规。尽管并未直接禁止境外容器瓶的流动,国外货物供应商们建造可再利用瓶的处理系统都面临着更大困难。委员会认为该法律歧视性对待国外厂商,委员会还认为该法律不能等效于环境效益,并且采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充分地保护环境,例如采取志愿收集系统和循环使用方式。1988年9月法庭裁决,允许丹麦保留其强制性的容器再利用法律。法庭确认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允许存在货物自由流动一般规则的例外。

(三)如果欧盟不包含某特殊领域的专款法律就会引起由于不同国家采取不同法规而导致贸易混乱的情形,法庭认为为了保证饮料包装的高回收率而使用可回收的饮料包装是必要的,从而此法规与目标成“适当的比例”,然而丹麦关于容器瓶种类认可的要求未获通过。1984年后国外生产者的货物必须盛装于丹麦生产或认可的瓶中(仅在货物检验阶段使用,并且有数量限制),实施容器瓶认可法规的动机在于:如果市场上出现许多种容器,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回收体系。通过控制瓶的种类可以控制其类别上的多样性,法庭发现尽管回收再利用容器瓶并不能保证最大的回收再利用水平,但确实保护环境。作为法庭裁决的结果,进口到丹麦的饮料很少,于是法庭又发现从瓶子种类的强制性认可中所获得的环境效益并不能同国外供应商们的巨额损失成比例。新类型:绿色贸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环境(非关税)壁垒,是国际社会为保护人类、动植物及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安全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某些商品进出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其实质是发达国家依赖其科技人员和环保水平,通过立法手段来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从而把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拒之门外。2000年联合国启动“全球契约”计划,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指南》(ISO26000),截至2011年末已有36个国家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随着传统贸易壁垒逐步走向分化,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壁垒的作用逐渐弱化,以绿色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形式不断发展,珠三角地区的外向型加工企业的贸易环境面临新的挑战。技术性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商品进口国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对外国进口商品构成了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在技术指标、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方面制定苛刻的规定,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或效果,这种限制或阻碍进口的技术性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劳工标准:即劳工标准壁垒,劳工标准的内容主要有:废除强制劳动;禁止劳改产品出口;严禁使用和剥削童工;非歧视的工资水平、同工同酬;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劳工的最低工资水平;工人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议价的权利等。有些发达国家试图把劳工问题同贸易捆在一起解决,以期削减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成本优势。贸易壁垒的出现并不断强化并非偶然,它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分析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最主要的在于以下几点:(1)社会进步及发达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安全健康意识空前加强,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以致在国际贸易中以健康、安全和卫生为主要内容的新贸易壁垒日益增多。(2)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心赖以生存的地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以破坏环境或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也不要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于是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

(四)(3)新贸易壁垒的日益增多与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约束关系很大,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的使用不仅会受到国际公约制约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也易遭到对等报复。因此这些传统贸易壁垒措施将来的发展空间不是很大,这就为绿色壁垒等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巨大发展空间。(4)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条件和手段,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特别是信息技术产品涉及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容易形成新贸易壁垒。同时高灵敏和高技术检测仪器的发展使检测精度大大提高,给一些国家设置新贸易壁垒提供技术和物质条件。(5)主要发达国家因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有重新抬头之势,随着传统贸易壁垒作用的弱化纷纷寻求新贸易壁垒,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国际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其设置的目的是各国政府为保护该国的经济不受外来产品侵犯,然而过度的贸易保护并不利于一国经济的发展,而WTO(即世界贸易组织)正是以倡导自由贸易为宗旨。加入WTO后中国对外出口的遇到的情况是关税壁垒逐步弱化,纺织品配额也逐步取消,与此同时所遇到的其他贸易壁垒却比以前严重,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力度加大: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仅有欧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像土耳其、埃及、印度这样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涉及的产品既有日用品行业,也有机电行业,既有制造品,也有矿产和养殖品。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反倾销案件占世界总量的1/7-1/6,而加入WTO后这一比例大大增加,中国已经成为外国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家。技术性壁垒已经成为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与措施;包装和标签规定;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中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技术贸易壁垒主要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农业、纺织服装业、轻工、机电、五矿化工和医疗保健业,有资料显示中国有70%的出口企业和40%的出口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中国出口产品还受到诸如以美国“337”条款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以及来自欧美等国的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立法的限制。性质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广泛性: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角度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系统性: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系统,不但包括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的内容,而且包括《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定的措施以及《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定。

(五)合法性:国际上已签订150多个多边环保协定,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WTO也正在制定国际性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双重性: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其合理性,即真正为了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是可以采取合适的壁垒措施的。正常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但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认证制度等,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隐蔽性和灵活性: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时不仅隐蔽地回避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具有隐蔽性。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具备实施灵活性的特点。争议性: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有些还相当复杂,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隐蔽性,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评定标准,因而国与国之间相互较难协调,容易引起争议,并且解决争议的时间较长。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经济领域贸易战主要集中于一般商品贸易领域,但是21世纪国际贸易战将逐步集中在技术性贸易壁垒。解决办法:通过长期的谈判,最后达成一致。立足自身,先搞好企业内质量信誉建设。熟悉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就是熟悉游戏规则,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遭遇壁垒时及时调整自身产业结构,以更好地适应游戏规则更好地玩。受到惩处时要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随着传统贸易壁垒逐步走向分化,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壁垒逐渐弱化,反倾销等传统贸易壁垒虽然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继续存在。而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将不断发展,将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主体,成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因此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发展动向值得特别关注。发展趋势:从生产领域和贸易领域向服务贸易和投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下简称TBT)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规则。TBT的涵盖范围日趋广泛,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等议题都将涉及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自愿性措施呈现向强制性法规转化的趋势: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有许多自愿性的措施,如lS09000、lS0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HACCP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从针对具体产品向生产经营全过程延伸:最典型的例证是强制推行HACCP管理体系,HACCP为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英文简称,其宗旨是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消除在生产过程中,而不是靠事后检验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被称为HACCP体系,其起源于美国,最初用于保证航天食品的安全卫生,对劳动密集型工业的生产过程强制推行劳工标准以及对畜禽产品的生产过程推行动物福利标准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六)影响及扩散效应越来越明显:TBT的影响较之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更为广泛和深远,许多TBT措施可能直接导致限制甚至禁止进口,另外技术壁垒具有明显的扩散效应。TBT措施往往产生连锁反应,由一个产品涉及到相关的所有产品,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甚至全球。2002年1月30日欧盟理事会以中国舟山产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通过《关于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产品实行某些保护性措施的决议》,决定暂停进口产自中国的供人或动物消费的动物源产品,禁令由虾仁扩大到所有动物及含有动物成分的产品达100多种,欧盟的这一措施很快引起美国、匈牙利、俄罗斯甚至沙特阿拉伯等国的仿效。设限越来越多,要求更加苛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标准会不断涌现,并被采用于新的技术法规。技术创新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一些国家尤其是世贸组织发达成员运用TBT的水平随之水涨船高,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和苛刻。人们对人类生命安全及世界环境问题的关心,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中对这些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2002年11月8日提出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查制度,对含有未设定残留标准农药的进口农产品将一律停止流通。技术壁垒与专利壁垒的交叉使用:欧盟和美国一方面设立技术壁垒,要求进口国企业的产品要达到其设定的技术水平或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又把该标准中的技术核心申请专利,这就是技术壁垒与专利壁垒的交叉使用,该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该国企业的利益。如果别国企业想出口这样的产品,就要给对方交纳极高的专利使用费,出口利润不但大受挫折,甚至成本问题就使该产品很难再走出国门。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等交替并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贸易中涉及的各种技术问题将更加复杂,同时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卫生和安全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高技术含量的测试和检验检疫技术的不断发展也给一些国家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国际贸易限制甚至贸易歧视提供更精确的数据。同时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断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也使得国家问的贸易保护手段花样翻新,所有这些因素都将使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不断升级,越来越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发达成员仍是实施技术壁垒的主体: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制定和实施TBT的差别很大。一般来讲发达成员居于主导地位,许多国际标准都是发达成员参与制定的。但是近几年来发展中成员也越来越重视技术壁垒的引进与实施,发达国家TBT通报2429件,占总量的56.21%;而发展中国家通报1892件,占43.79%。自1999年以来发展中国家的TBT通报量已经超过发达国家,大有后来居上之势,但是总体上发达国家仍居于优势地位。发达国家SPS通报量为1516件,占总量的54.99%;发展中成员通报1241件,占45.01%,发达国家SPS通报量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发展中成员。发达国家的TBT/SPS通报合计3945件,占总量的55.74%;发展中国家为3133件,占44.26%。

美国财团(上期)

    (一)美国财团是美国极少数金融寡头所控制的巨大银行与巨大工商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美国金融资本的简称。19世纪末在银行垄断资本和工业垄断资本溶合的基础上美国财团开始出现,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美国形成以摩根第一国民银行、洛克菲勒、库恩-洛布、芝加哥、梅隆、杜邦、波士顿、克利夫兰等八大财团为首的一系列财团,它们不仅凭借其雄厚的金融资本控制美国国民经济命脉,而且左右政府的政治和外交决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八大财团的实力发生变化,新财团崛起,形成洛克菲勒、摩根、第一花旗银行、杜邦、波士顿、梅隆、克利夫兰、芝加哥、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等十大财团统治美国经济政治的格局。美国财团是美国金融资本的简称,指由极少数金融寡头所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它们通常由一个或几个家族集合而成。在工业生产迅速集中的过程中银行资本更为集中,19世纪末纽约出现金融实力雄厚的3家人寿保险公司和两家商业银行(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和纽约花旗银行,1955年合并为纽约第一花旗银行),它们各自控制着几十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形成强大的金融垄断组织,开始与工业资本融合。洛克菲勒财团和摩根财团就是这样诞生的,20世纪初洛克菲勒财团和摩根财团已控制美国全部国民财富1200亿美元的1/3左右。在50年代下半期到70年代上半期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美国经济发展较快,产业结构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大公司、大企业纷纷跨行业实行多种经营,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加速混合联合企业的发展。各财团又互相渗透,彼此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财团的界线愈来愈模糊不清,但东部财团如摩根财团、洛克菲勒财团以及第一花旗银行财团仍处于统治美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垄断地位。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经济由于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促使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加速溶合,形成许多垄断财团。美国从19世纪初开始产业革命,比英、法等国晚50多年,但到1890年美国工业总产值就超过英、法、德等国,跃居世界第一。工业的蓬勃发展加速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自然而然走到垄断。1893年经济危机后一些企业被兼并,一批垄断企业因而产生,例如1901年创立的美国钢铁公司就是这次企业兼并的产物。它是美国第一家“十亿美元公司”,控制700多家企业,垄断全国钢的生产,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65%。美国从19世纪初开始产业革命,比英、法等国晚50多年,但到1890年美国工业总产值就超过英、法、德等国,跃居世界第一。工业的蓬勃发展加速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自然而然走到垄断。1893年经济危机,一些企业被兼并,一批垄断企业因而产生,例如1901年创立的美国钢铁公司就是这次企业兼并的产物。它是美国第一家“十亿美元公司”,控制700多家企业,垄断全国钢的生产,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65%。

    (二)在工业生产迅速集中的过程中银行资本也更为集中,19世纪末纽约出现金融实力雄厚的3家人寿保险公司和两家商业银行(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和纽约花旗银行)。它们各自控制着几十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形成强大的金融垄断组织,开始与工业资本融合。洛克菲勒财团和摩根财团就是这样诞生的,20世纪初洛克菲勒财团和摩根财团已控制美国全部国民财富1200亿美元的1/3左右。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美国财团获得惊人的发展,由此产生的垄断达到空前未有的高度。具体表现在:生产的高度集中:据美国《幸福》杂志的统计1954-1969年美国500家最大的工矿企业的产品销售额在产品的总销售额中所占的份额,从46%增加到65%,雇用人数在全国雇员总数中所占份额从46%增加到71%。全国工矿产品销售总额的2/3集中在只占企业总数的0.1%的大企业手里,这500家最大的工矿企业约有86%属于十大财团。资本越来越集中:1901年首次出现“十亿美元公司”时银行资本、工业资本均已相当集中,并已开始融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集中程度更高,金融界在80年代竟出现千亿美元的银行,如第一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财团的垄断势力随着各财团的经济实力迅速膨胀而日益加强,控制着美国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摩根—第一国民银行财团、洛克菲勒财团、库恩—洛布财团、芝加哥财团、梅隆财团、杜邦财团、波士顿财团以及克利夫兰财团等八大财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八大财团实力发生变化,新财团崛起,形成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杜邦财团、波士顿财团、梅隆财团、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加利福尼亚财团、得克萨斯财团等十大财团统治美国的格局。特别是在50年代下半期到70年代上半期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美国经济发展较快,产业结构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大公司、大企业纷纷跨行业实行多种经营,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加速混合联合企业的发展。各财团又互相渗透,彼此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财团的界线愈来愈模糊不清,但东部财团如摩根财团、洛克菲勒财团以及第一花旗银行财团仍处于统治美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垄断地位。财团除靠所属企业积累资金、扩大企业的生产能力之外还依靠企业的兼并而扩大规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到70年代末曾掀起3次企业兼并的高潮,每经过一次兼并后财团的经济实力就得到一次增强,更加提高它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程度。美国经济的各个部门无不受到各大财团的控制和支配,各大财团不但凭借其雄厚的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掌握着美国国民经济的命脉,而且还利用它们的金融家、企业家及经济学家来组织各种委员会、协会、同业公会等公众团体,针对当前美国的财政、金融、外贸等经济问题发表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提出有利于财团的各种建议意见,以左右政府的决策。

    (三)垄断财团通过操纵总统竞选和国会改选的途径,争夺政府要职和国会席位,从而左右政府的内政外交,成为美国真正的统治集团。由于各大财团在海外的利益不断膨胀,因而对政府的外交政策特别关心,千方百计设法对政府施加影响。由于科学技术的新发展、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战后美国垄断财团经历深刻的变化,最显著的是:财团经营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逐渐丧失:美国财团最初是按经济部门发展起来的,具有专业化的特点,例如洛克菲勒财团以石油起家,摩根财团依靠钢铁发展起来,杜邦财团则是依赖化学发迹的。但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自7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及财团之间的竞争加剧,各大财团转向经营多样化,成为综合性的财团。随着经营多样化的发展后各财团所控制的工商企业五花八门、各色俱全,彼此之间的利害不尽相同,甚至互相冲突,使财团无法代表它们各自的利益,更难进行统一的指挥,只好放松控制,所以在今天的财团内部的关系日趋松散。财团互相渗透:它们派遣人员互兼董事,使财团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界限不易划清。过去美国的大公司、大企业一般只受一家财团的控制,经过各财团的渗透后一家公司往往变成由几家财团共同控制的公司。财团资本进一步国际化:美国财团不仅要将美国经济置于它们的统治下,而且还要向国外扩张势力,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它们的垄断地位。战后以来美国各财团大力扩大它们的经济活动范围,由一国扩展为多国。由于资本的进一步国际化,跨国公司不但获得迅速发展,而且在世界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美国各大财团所控制的大公司、大企业、大银行几乎没有例外地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跨国公司。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逐渐分离:“能人主义”在美国工矿企业中生下根,各大公司经理不再实行代代相传的世袭制,而是选贤与能,聘请掌握生产技术而又擅长经营管理的“能人”当经理,财团的家族色彩日益淡薄。特点介绍:垄断:财团除靠所属企业积累资金、扩大企业的生产能力之外还依靠企业的兼并而扩大规模,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到70年代末曾掀起3次企业兼并的高潮,每经过一次兼并后财团的经济实力就得到一次增强,更加提高它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程度,美国经济的各个部门无不受到各大财团的控制和支配。控制:财团参与美国的政治、外交,并对其控制。各大财团不但凭借其雄厚的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掌握着美国国民经济的命脉,而且还利用它们的金融家、企业家及经济学家来组织各种委员会、协会、同业公会等公众团体,针对当前美国的财政、金融、外贸等经济问题发表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提出有利于财团的各种建议意见,以左右政府的决策。垄断财团通过操纵总统竞选和国会改选的途径,争夺政府要职和国会席位,从而左右政府的内政外交,成为美国真正的统治集团。由于各大财团在海外的利益不断膨胀,因而对政府的外交政策特别关心,千方百计设法对政府施加影响。

    (四)战后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团都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并且都具有了新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①财团的实力和稳定性增强,行业色彩日益淡薄。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资本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部门也日益增多,遍及重工业、轻工业、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等。②财团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增强,各大财团的巨头亲自出马担任国家首脑和政府部门要职,出面组织各种民间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以控制国家机器。③财团的家族色彩淡化,各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使一些财团由战前的单个家族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很多财团虽保持原来的家族名称,但实际已由几个甚至更多的家族所支配,财团的资本进一步社会化。战后特别是5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财团的实力又有进一步增长,各个财团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据估计1974年美国十大财团(原八大财团中的库恩-洛布财团被挤出前十名,而新兴的第一花旗银行财团、美洲银行财团和得克萨斯财团则列入前十名)控制的资产总额约占美国全部公司资产总额的30%,其中增长最快的是洛克菲勒财团,其次为摩根财团。战后新兴的第一花旗银行财团和美洲银行财团则是靠国民经济军事化、军事工业畸形发展起家的,他们在火箭、飞机、导弹和宇航等尖端工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些特点主要有:①财团的实力和稳定性增强,行业色彩日益淡薄。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资本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部门也日益增多,遍及重工业、轻工业、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等。②财团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增强,各大财团的巨头亲自出马担任国家首脑和政府部门要职,出面组织各种民间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以控制国家机器。③财团的家族色彩淡化,各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使一些财团由战前的单个家族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很多财团虽保持原来的家族名称,但实际已由几个甚至更多的家族所支配,财团的资本进一步社会化。美国垄断财团是由极少数金融寡头控制的巨大银行和巨大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它们控制着美国的整个经济活动,并把各自的势力扩展到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出版各个领域和政府机关等上层建筑各个部门,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或代言人控制着国家政权,左右美国的内政外交。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在竞争中各财团的实力和地位不断发生变化。20世纪初在东部中工业垄断组织和银行垄断组织结合为垄断资本集团,形成第一批垄断财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垄断资本加紧从东部向中西部推进,芝加哥、克利夫兰垄断财团日益壮大。国会国家资源委员会调查1935年底250家公司,于1939年发表题为《美国经济结构》的调查报告,承认摩根第一国民银行、洛克菲勒(约翰)、库思-洛布、芝加哥、梅隆、杜邦、波土顿、克利夫兰8个集团控制美国经济,史称“美国八大财团”。

    (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垄断财团的发展更加不平衡,在东部中洛克菲勒、摩根财团的实力有了巨大的增长,并且新兴起第一花旗银行财团。随着西部垄断资本的崛起,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财团迅速形成和发展。美国垄断财团的势力遍及美国各地,并竭力对外扩张。拥有资产最多、影响最大的是洛克菲勒、摩很、第一花旗银行、波士顿、杜邦、梅隆、芝加哥、克利夫兰、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等十大财团,此外还有一批实力较差的美国二流财团。它们分别在金融业、制造业中拥有一定势力,并同大财团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较为著名的有福特、制造商汉诺威、库恩-洛布、布朗旯弟-哈里曼、狄龙-里德、莱曼兄弟和戈得曼-萨克斯等财团。商业银行是美国垄断购团的控制中心,商业银行通过信托部,吸收信托资产,用来购买工业公司的股票。商业银行还通过同工业公司的人事结合和资金融通关系,成为工业公司最大、最有势力的股东,对工业公司的重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董事、经理人选施加影响,加深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溶合,从而加强金融资本的实力。1980年美国最大的150家工矿业公司中明显属于十大财团控制的有124家,资产总额为8058亿美元;最大的50家商业银行中明显属于美国十大则团控制的有28家,资产总额为7408亿美元。仅这两项资产就超过1974 年十大财团的全部资产额的23.7%,另外十大财团在其他各种金融机构、零售商业、运输业、公用事业中还控制一批大公司。十大财团控制的公司大都是财雄势大的跨国公司,它们通过参与制支配着一大批子公司、孙子公司,其垄断地位更加提高。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垄断财团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洛克菲勒、摩根、第一花旗银行、加利福尼亚等财团依靠它们的强大的金融机构,对新兴工业、能源、军火等部门投入巨额资本,地位急剧上升。财团原有的单一家族控制色彩已大为减退,转变为多家族和多金融机构联合控制,几个财团共同控制的大公司日益增多。财团相互渗透、相互争夺更加广泛,财团在保持传统工业部门的同时积极转向多样化经营,跨国公司、跨国银行愈来愈成为财团角逐的重点目标。美国财团通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家族集合而成,曾形成洛克菲勒、摩根等十大财团以及一批二流财团。历史上美国垄断财团凭借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加紧同国家结合,进一步支配美国政治、军事、文化和社会生活,左右美国对外政策。资本国际化是资本越出民族国家界限,在国际范围内不断运动的过程,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之后与生产国际化同时出现、同步发展。早期资本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商品资本在世界市场上的运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国际资本开始进入生产领域,但数量不多。资本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借贷资本在国际间的运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国际化进入一个新阶段。

    (六)当代资本国际化的主要特点是: (1)私人垄断的生产资本日益国际化;(2)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在资本的国际运动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家垄断的国有资本的国际化趋势加强。(4)国家集团垄断的超国有资本不仅影响流通领域,而且进入生产领域。(5)全球性金融机构在世界经济中的协调作用增强,资本国际化对世界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资本国际化指资本活动越出国家的界限,在国际范围不断运动的过程。资本无限增殖的本性是资本国际化的根本动因,而现代交通运输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为资本国际化创造便利条件。资本国际化具体表现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大职能资本的国际化,其中产业资本国际化是当代资本国际化的主要形式。资本国际化的标志:资本国际运动的规模和总量急剧膨胀,三种形态的资本国际运动都空前增长;三种形态的资本国际运动互相交错,互相推动。以跨国公司为载体的产业资本国际运动成资本国际运动的主要形式,并带动其他两种资本形态的国际运动,形成资本全面国际化的态势;进入资本国际运动的国家和经济主体日益增加,从而使经济关系国际化、全球化;国际资本运动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结合,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重要经济内容。洛克菲勒财团是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以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垄断为基础,通过不断控制金融机构,把势力范围伸向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美国最大的垄断集团。创始人约翰·洛克菲勒以石油起家,1863年在克利夫兰开办炼油厂,1870年以该厂为基础,扩大组成俄亥俄标淮(原译美字)石油公司。又很快垄断美国的石油工业,并以其获得的巨额利润,投资于金融业和制造业,经济实力发展迅猛。资产总额在1935年仅66亿美元,至1960年增至826亿美元,25年中增长11.5倍。其后又继续获得巨大发展,1974年资产总额增达3305亿美元,超过摩根财团,跃居美国十大财团的首位。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有16家,其中有8家属于洛克菲勒财团。洛克菲勒财团是以银行资本控制工业资本的典型,它拥有一个庞大的金融网,以大通曼哈顿银行为核心,下有纽约化学银行、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等百余家金融机构。通过这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许多工矿企业,在冶金、化学、橡胶、汽车、食品、航空运输、电讯事业等各个经济部门以及军火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它控制下的军火公司有麦克唐纳·道格拉斯公司、马丁·马里埃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斯佩里·兰德公司和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等,洛克菲勒财团还单独或与其他财团共同控制着联合航空公司、泛美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公司、环球航空公司和东方航空公司等5家美国最大的航空公司。1973年能源危机以后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同美国垄断资本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给洛克菲勒财团以沉重打击。该财团采取各种措施挽回这种不利的局面,首先参与美国国内石油的开发,争取国内沿海地区近海油田的租赁权,1976年获得阿拉斯加和大西洋沿岸中部的石油租赁地130万英亩。又与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共同开发英国北海油田,它还渗入能源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此外还大力向石油化学工业发展。

    (七)洛克菲勒财团不但在经济领域里占统治地位,在政府中也安插一大批代理人,左右着美国政府的内政外交政策。它还通过洛克菲勒基金会、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等组织向教育、科学、卫生以至艺术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渗透,以扩大其影响。但是洛克菲勒财团80年代以来经济实力日益衰退,地位也随之下降,已为摩根财团所超过。主要是因为美国财团互相渗透,洛克菲勒财团所属的大企业如埃克森公司等和大银行(如大通曼哈顿银行等)都已受到别的财团的渗透而成为共同控制的企业。旗下企业: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世界第一大石油企业;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大通曼哈顿银行,美国第三大银行集团;西屋电气,世界核电巨头之一;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美国第二大航空公司,拥有501架大型客机;马丁·马里埃塔,美国军火企业之一,MK41导弹垂直发射系统生产商;斯佩里·兰德公司,美国最早的计算机设备生产商之一。摩根财团是美国十大财团之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为统治美国经济的垄断资本财团。创始人约翰·皮尔庞特·摩根在其父资产的基础上在1871年与人合伙创办德雷克塞尔-摩根公司,从事投资与信贷等银行业务。1894年合伙人逝世,由其独资经营。1895年改名为摩根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大本营,向金融事业和经济各部门(诸如钢铁、铁路以及公用事业等)扩张势力,开始形成垄断财团。1912年摩根财团控制金融机构13家,合计资产总额30.4亿美元,其中以摩根公司实力为最雄厚,称雄于美国金融界,华尔街的金融老板称摩根公司为“银行家的银行家”。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摩根财团大发横财,战后以其雄厚的金融资本,渗入国民经济各个部门。30年代摩根财团所控制的大银行、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占当时美国八大财团的50%以上,摩根开创的“摩根时代”即金融寡头支配企业大亨的时代,他的名言是:“用以推动历史的不是法律,而是金钱,只是金钱。”由于财团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其它财团又无不以摩根财团为进攻的主要目标,因而其实力地位相对下降,曾一度为洛克菲勒财团所超过。为挽回颓势,它采取多种措施。在金融方面利用雄厚的金融基础扩展实力,在工业方面积极开拓新兴技术工业,60年代以来在电子计算机、高速复印机和微型胶卷等工艺部门中已跃居首位。财团所属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是当时全世界生产电子计算机最大的企业,财团原来基础较好的电器设备、电力设备和原子能设备等工业也取得很大发展,在军火工业方面摩根财团控制的通用电气公司、通用动力公司和格鲁曼飞机公司名列美国国防部最大军火承包商的前茅。至70年代后期摩根财团的信托资产迅速增长,大大超过其它财团,加以电子计算机等尖端技术工业的兴起又使该财团的经济实力成倍增长,摩根财团在控制的企业数目和拥有的资产方面又凌驾于洛克菲勒财团之上。摩根财团在金融业方面拥有雄厚的基础,其主要支柱是摩根公司。摩根公司是世界最大跨国银行之一,在国内有10个子公司和许多分支行,还有1000多个通信银行。在国外约20个大城市设有支行或代表处,在近40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中拥有股权,其经营特点是大量买卖股票和经营巨额信托资产。

    (八)它控制着外国37个商业银行、开发银行、投资公司和其它企业的股权,此外还有制造商汉诺威公司、纽约银行家信托公司以及西北银行公司、谨慎人寿保险公司以及纽约人寿保障公司等。在工矿企业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美国钢铁公司以及通用汽车公司等,在公用事业方面则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和南方公司。旗下企业:摩根,世界最大的银行集团之一;摩根士丹利,世界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摩根大通,美国第三大银行;GE通用电气公司,世界最大的机电设备生产商,世界三大航空发动机生产商之一;通用动力公司,美国国防企业集团;格鲁曼飞机公司,世界第三大军火企业,美国航母、战斗机的主要生产商之一;IBM公司,世界最大的IT企业;通用汽车,世界第一大汽车企业;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世界最大的通信服务商之一;美国钢铁公司,曾经是世界第一大钢铁企业。花旗财团是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战后兴起的东部大财团。历史虽短,但其控制的资产总额已超过几家老财团,跃居十大财团的前列。该财团以花旗银行为核心,依靠它的巨额资金向军火工业(如火箭、导弹以及飞机等)和民用工业(如电子、化工、石油以及有色冶金等)扩张势力,控制一大批著名的大企业和大公司,它也是对外扩张最活跃的财团之一。花旗银行的前身是创立于1812年的纽约花旗银行,该行为华尔街最老的银行之一。至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受斯蒂尔曼和洛克菲勒两大家族的控制,作为标准石油系统(美孚石油系统)资金调度中心,并因此获得迅速发展。30年代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业务一蹶不振。在50年代发生的企业兼并浪潮中它又重新活跃起来,1955年与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合并,更名为纽约第一花旗银行,1962年改用现名。以该银行为核心形成花旗财团,挤入美国十大财团的行列。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所以发展得如此迅速主要是由于该财团的经济实力是由第一花旗银行同与军火生产有密切关系的大公司和大企业所构成,它所控制的从事军火生产的波音公司和联合飞机公司除生产大型民航客机外历来都是美国主要的军火承包商,主要承包喷气式轰炸机、民兵Ⅲ洲际导弹、阿波罗计划以及制造火箭和宇宙空间发射器等军用产品,每年从军事订货中获得惊人的高额利润。财团所属其它企业还有大西洋里奇菲尔德石油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菲利普斯石油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施乐公司、明尼苏达采矿与制造公司、履带拖拉机公司(与摩根财团和杜邦财团共同控制)以及生产电子计算机的国民现金出纳机公司,在商业方面则有彭尼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和珠宝商店(与芝加哥财团共同控制),上述企业都在国内外居于垄断地位。旗下企业:花旗银行,世界第一大金融集团;波音公司,世界最大的飞机生产商;J.C彭尼,美国最大的商店和药品商店零售商;卡特彼勒,世界最大的机械设备生产商;3M公司,历史悠久的跨国企业,生产5万多种产品;联合技术公司普惠公司,世界三大发动机生产商之一(下属子公司:开利公司,世界最大的空调设备生产商;西科斯基公司,世界最大的直升机生产商;奥的斯电梯公司,世界最大的电梯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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