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检测单位


房屋建筑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证书的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即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情节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该条规定,"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的单位,"监理单位"是受委托对工程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属于房屋建筑质量检测单位的法定范围。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关于房屋建筑检测单位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知: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称为生产企业或经营者;而只要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都可以称为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人;但只有依法设立的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才具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力。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的产品是否合格以及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作出判断"。由此可以看出,《实施细则》、《消保委意见书》、《质检总局公告2号》,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所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都是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人。
因此可以确定的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房屋建筑检测机构的法律进行界定的问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建设部令0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也都没有涉及关于房屋建筑检测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住宅)。
由此可见:《细则》、《消保委的意见书》、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文件中所说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而是指那些具备相应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没有专门针对房屋建筑检测机构的法律的明确定位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