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第一卷 第八章 工作日 (十)
6. 争取正常工作日的斗争。对劳动时间的强制的法律限制。1833—1864年英国的工厂立法
第三部分
一
皇家法官宣布工厂主对1848年法令的解释是荒谬的,但是社会的救主们坚持原来的想法。伦纳德·霍纳报告说: “我在7个审判区中提出10件诉讼,试图强制人们执行法律,可是只有1件诉讼得到治安法官的支持……我认为再对违法行为提出诉讼是徒劳无益的。法令中规定劳动时间要整齐划一的那一部分条文……在兰开夏郡已经不发生效力。我和我的助手没有任何办法能使自己确信,那些实行所谓换班制度的工厂不让少年和妇女劳动10小时以上……1849年4月底,在我的管区里已经有114家工厂采用这种方法,近来这种工厂的数目还在急剧增加。一般说来,现在工厂的劳动是 13.5小时,从早晨6点到晚上7点半;也有劳动15小时的,从早晨5点半到晚上8点半。” (《工厂视察员报告。1849年4月30日》第5页。 )
还在1848年12月,伦纳德·霍纳就列举出65个工厂主和29个工厂监工,说他们一致认为,在这种换班制度下,任何监督制度都不能阻止过度劳动的广泛流行。(《工厂视察员报告。1849年10月31日》第6页。 )
同一批儿童和少年时而由纺纱车间调到织布车间,时而在15小时之内由这个工厂调到那个工厂。 (《工厂视察员报告。1849年4月30日》第21页。 )
这样一种制度怎能加以监督呢, “它滥用换班之名,把工人像纸牌一样按无限多样的方式混杂起来,并且天天变更各人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以致同组的全体工人永远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做工!”(《工厂视察员报告。1848年10月31日》第95页。 )
但是,完全撇开现实的过度劳动不说,这种所谓换班制度是资本幻想的产物,连傅立叶关于“短时工作”的幽默描写都相形见绌,所不同的只是,劳动的吸引力转化成了资本的吸引力。我们来看看工厂主所编制的那些计划吧,它们被有声望的报纸誉为“在相当精细和适当的安排下才能做出的事物”的典范。全体工人有时被分为12 至15个类别,各类别本身的组成部分不断改变。
在十五小时工厂日内,资本一会儿把工人拉来干30分钟,一会儿拉来干1小时,然后又把他推开,接着又把他拉来,然后再把他推开,就这样一小段一小段时间地把他赶来赶去,但是在他未做满10小时之前,决不把他放掉就像在舞台上一样,同样一些人物要在各幕戏的各个场次轮流出场但是也正像演员在整个戏的演出中是属于舞台一样,现在,工人在15小时之内是属于工厂,其中还不包括上下工走路的时间。于是休息时间变成了强制闲逛的时间,它把少年男工赶进酒店,把少年女工赶进妓院。资本家力图不增加劳动人员而使自己的机器开动12小时或15小时,为此他们每天都想出新招,这就使工人不得不有时抓住这一点零碎时间,有时抓住那一点零碎时间把饭吞下去。
在争取十小时工作日的鼓动期间,工厂主大喊大叫,说工人歹徒们请愿的目的是想用10小时的劳动取得12小时的工资。现在他们是反过来了。他们支配劳动力12小时或15小时,而只支付10小时的工资!(见《工厂视察员报告。1849年4月30日》第6页,以及工厂视察员豪威耳和桑德斯在《工厂视察员报告。1848年10月31日》中对“换班制度”的详细剖析。还可参看阿什顿市及其附近地区的牧师于1849年春为反对“换班制度”而向女王呈交的请愿书。)
这就是问题的实质,这就是工厂主对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的解释!正是这些假献殷勤、满嘴博爱的自由贸易论者,在宣传反对谷物法的整整10年中,一分一毫地算给工人听,说如果可以自由输入粮食,那么按照英国工业的能力,只要实行十小时工作日就足以使资本家发财致富了。(例如可参看罗·海·格雷格《工厂问题。十小时工作日法案》1837年版。 )
二
资本进行了两年的叛乱终于取得了胜利:英国四个高等法院之一,财务法院,于1850年2月8日判决一件案子时宣布,虽然工厂主违反了1844年法令的精神,但是这个法令本身的某些词句已经使法令变得毫无意义。“这种判决就是废除了十小时工作日法。” 很多以前不敢对少年和女工实行换班制度的工厂主,现在都双手抓住换班制度不放了。
但是,随着资本获得表面上的最后胜利,情况立即又发生了变化。在此以前,工人虽然日复一日地进行不屈不挠的反抗,但是这种反抗一直采取守势。现在他们在兰开夏郡和约克郡召开声势浩大的集会表示抗议。他们提出,所谓十小时工作日法令只是一场骗局,只是议会的欺诈行为,根本就未存在过!工厂视察员急切地警告政府说,阶级对抗已经达到难以置信的紧张程度。甚至一部分工厂主也抱怨起来:
“治安法官的互相矛盾的判决,造成十分不正常的、无政府的状态。在约克郡是一种法律,在兰开夏郡又是一种法律,在兰开夏郡的某一教区是一种法律在邻近的教区又是一种法律。大城市的工厂主可以逃避法律,小地方的工厂主找不到必要的人手来实行换班制度,更不必说把工人从一个工厂调到另一个工厂……”
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主和工人之间取得了某种妥协,这种妥协被议会在1850年8月5日新的补充工厂法中固定下来。“少年和妇女”的工作日,在一周的前5天从10小时延长为 10.5小时,星期六限制为7.5 小时。劳动时间应从早晨6点至晚上6点,其中休息 1.5小时作为吃饭时间,吃饭时间应当统一,并且要符合1844年的规定等等。这样,换班制度就永远结束了。关于儿童劳动1844年的法令仍然有效。 (“现行法律〈1850年〉是一种妥协,其结果是工人放弃了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的利益,而得到的好处是,凡在劳动时间上受到限制的人都能以统一的时间上工和下工。”(《工厂视察员报告。1852年4月30日》第14页) )
三
有一类工厂主,这一次也和以往一样,保全了自己对无产阶级儿童的特殊的领主权。他们是丝厂厂主。1833年他们曾咄咄逼人地喊叫“如果剥夺他们让各种年龄的儿童每天劳动10小时的自由,那就等于让他们的工厂停工。”他们说,他们无法买到足够数量的11岁以上的儿童他们强行取得了想要取得的特权。后来的调查表明,他们的借口纯系捏造 ,但是这并没有妨碍他们在整整10年内,每天用10小时从那些必须靠人放到凳子上才能干活的幼童的血中抽出丝来。 (《工厂视察员报告。1844年9月30日》第13页。 )
1844年的法令虽然“抢走了”他们让不满11岁的儿童每天劳动 6.5小时以上的“自由”,但是保证了他们每天剥削11—13岁的儿童10小时的特权,并且取消了儿童在其他工厂本来可以受到的义务教育。这一次的借口是: “细巧的织物需要灵巧的手指,而这只有年幼时进工厂才能做到。” (《工厂视察员报告。1846年10月31日》第20页。 )
儿童们由于手指细巧而被杀戮,正如俄国南部的牛羊由于身上的皮和油而被屠宰一样。最后,1844年准许的这种特权,到1850年又受到限制而只适用于捻丝和缫丝部门了;但是,为了补偿资本失掉这种“自由”而遭到的损失,11—13岁儿童的劳动时间从10小时延长到 10.5小时。借口是:“丝厂的劳动比其他工厂轻,对健康损害较少。”
后来,官方医生的调查表明,情况正好相反, “丝业区的平均死亡率异常高,人口中妇女部分的平均死亡率甚至比兰开夏郡棉纺织业区还高”。(一般说来,工厂法影响所及的工人居民的体格都大大增强了。医生的所有证词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我根据自己在各个不同时期的亲身观察,也确信这一点。尽管如此,并且即使撇开初生婴儿的惊人的死亡率不说,格林豪医生的正式报告还是表明,同“具有正常健康状况的农业区”相比,工厂区的健康状况是不良的。)
尽管工厂视察员每半年提出一次抗议,但是这种恶劣现象一直继续到现在。(大家知道,英国的“自由贸易派”曾多么不愿意放弃丝织业的保护关税。现在限制法国进口的保护关税是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却是英国的工厂儿童也不加保护了。 )
四
1850年的法令只是把“少年和妇女”的劳动时间从15小时改为12小时,即从早晨5点半至晚上8点半改为从早晨6点至晚上6点。就是说,这种改变不适用于儿童,他们照旧可以在开工前半小时和完工后 2.5 小时内被使用,尽管他们劳动的总时间不得超过 6.5 小时。
在讨论法案的时候,工厂视察员曾向议会提出统计材料,说明这种反常现象造成了可耻的滥用。但是毫无效果。因为在这背后隐藏着一种企图,就是想借助于儿童在繁荣年代重新把成年男工的工作日延长到15小时。以后年的经验表明,这种企图由于成年男工的反抗必定遭到失败。
因此1850年法令终于在1853年作了补充:禁止“在少年和妇女早晨上工前和晚上下工后使用童工”。从那时起,除了少数例外情况,1850年的工厂法把受它约束的工业部门的全体工人的工作日都纳入法律限制之内了。(在1859年和1860年英国棉纺织业的鼎盛时期,有些工厂主企图以额外时间付高工资为诱饵,促使成年男纺工等延长工作日。使用手摇骡机和自动纺机的纺工向雇主提出意见书,这才罢休。意见书中写道:“坦白地说,我们的生活对我们来说已成为一种负担。只要我们每周被关在工厂中的时间仍比别的工人几乎多两天〈20小时〉,我们就觉得自己好像是国家的奴隶,并且我们责备自己竟容忍一种对我们自己的和我们后代的身心有害的制度长期存在下去……所以,我们郑重通知,从新年起,我们每周劳动将决不多于60小时,从6点至6点,其中还包括法定的 1(1/2)小时的休息时间。”(《工厂视察员报告1860年4月30日》第30页) )
从第一个工厂法颁布以来,到这时已经过去半个世纪了。(关于利用这个法律的词句来破坏法律的手法,参看议会报告《工厂法》(1859年8月9日),以及该报告所载伦纳德·霍纳《关于修改工厂法以使工厂视察员能够制止目前盛行的非法劳动的建议》。 )
五
1845年公布的“印染工厂法”,使立法第一次超出了它原有的范围。资本容许这种新的“狂暴行为”时的不悦心情,贯穿法令的每一行!这个法令把8—13岁的儿童和妇女的工作日限制为16小时从早晨6点到晚上10点,并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定的吃饭时间。它容许人们任意使13岁以上的男工日夜劳动。 (“在最近半年〈1857年〉里,我的管区的8岁和8岁以上的儿童事实上都被迫从早上6点累死累活地干到晚上9点。”(《工厂视察员报告。1857年10月31日》第39页) )
这是议会的一次流产。(印染工厂法关于教育以及劳动保护的规定被认为是一种失败。”《工厂视察员报告。1862年10月31日》第52页) )
但是,原则战胜了,它在作为现代生产方式的特殊产物的大工业部门中胜利了。1853—1860年时期这些部门的惊人发展,以及同时出现的工厂工人体力和精神的复活,连瞎子也看得清清楚楚连那些经过半个世纪的内战才被迫逐步同意在法律上限制和规定工作日的工厂主,也夸耀这些工业部门与那些仍旧是“自由的”剥削领域所形成的对照。 (例如,艾·波特尔1863年3月24日写给《泰晤士报》的一封信中就是这样说的。《泰晤士报》提醒他不要忘记反对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的工厂主叛乱。)
“政治经济学”上的伪善者现在也宣称,认识在法律上规定工作日的必要性,是他们这门“科学”的突出的新成就。(同图克一起编写并出版《价格史》的威·纽马奇先生就是这样认为的。难道怯懦地向舆论让步也是科学上的进步么? )
不难了解,在工厂大亨们被迫服从不可避免的东西并且同它和解之后,资本的抵抗力量就逐渐削弱了,而同时工人阶级的进攻力量则随着他们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阶层中的同盟者的增加而加强了。这就是从1860年以来进步较快的原因。
六
染厂和漂白厂 在1860年,花边厂和织袜厂在1861年分别受1850年工厂法的约束。(1860年颁布的关于漂白厂和染厂的法令规定,从1861年8月1日起,工作日暂时缩短为12小时,从1862年8月1日起,最后缩短为10小时也就是说,平日为10(1/2)小时,星期六为7(1/2)小时。但是不祥的1862年一到来,旧把戏又重演了。工厂主先生们向议会请愿,要求把准许少年和妇女劳动12小时的规定仅仅再延长一年……“在现今的营业状况下〈棉荒时期〉如果允许工人每天劳动12小时,赚得尽可能多的工资,那对他们将是十分有利的……”一项根据这种精神拟定的法案也已经提交下院。“由于苏格兰漂白厂工人的鼓动,这项法案被撤销了。”(《工厂视察员报告。1862年10月3日》第14、15页)盗用工人名义说话的资本遭到工人回击后,又借助法学家的眼镜发现,1860年的法令和议会的一切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一样,措辞含糊,从中能找到这样的借口:该法令的有效范围不包括“轧光工”和“整理工”。英国的审判权始终是资本的忠实奴仆,它通过“高等民事法院”批准了这种强词夺理的解释。“这引起工人极大的不满,并且深为遗憾的是立法的明确意图,竟由于字义不明而化为泡影。”(《工厂视察员报告。1862年10月31日》第18页) )
由于有童工调查委员会第1号报告(1863年),一切瓦器业(不仅是陶器业)、火柴厂、雷管厂、弹药厂、壁纸厂、天鹅绒厂以及许多统称为“最后整饰”的作业,都遭受同样的命运。
1863年,“露天漂白厂” 和面包房分别受专门法令的约束,在露天漂白厂中禁止在夜间(从晚上8点至早晨6点)使用儿童、少年和妇女做工,在面包房中禁止在晚上9点至早晨5点使用18岁以下的面包工人 。
(“露天漂白业者”撒谎说,他们没有使用妇女做夜工,以此逃避了1860年漂白工厂法。但谎言被工厂视察员揭穿了,同时,工人的请愿书使议会打消了“露天漂白厂”坐落在芳香、凉爽的草地上的印象。
在这些露天漂白厂里,干燥室的温度高达华氏90°—100°,其中做工的主要是少女。“冷却”这个词已经成了她们从干燥室偶尔跑到户外喘口气的专门用语。“在干燥室里有15个少女,烘烤麻布的温度是80°—90°,烘烤细麻布的温度是100°和100°以上。一间约有10平方英尺的小屋,中间放着密闭火炉,12个少女在那里〈把细麻布等〉熨平和叠齐。少女们围着发出炽热的火炉,细麻布很快就被烘干,然后由她们熨平。这些人的劳动时间是没有限制的。在忙的时候他们要接连许多天干到晚上9点或12点。”(《工厂视察员报告。1862年10月31日》第56页))
一个医生说:“没有规定专门的时间让人们凉快一下,不过当温度高得实在受不了,或者女工的手被汗水弄脏了,便允许她们出去几分钟……我在这些女工中行医的经验使我断定,她们的健康状况比纺纱女工坏得多〈而资本在递交给议会的请愿书中,竟用鲁本斯的风格把她们描画成非常健康!〉。她们中间最常见的病是:肺病、支气管炎、子宫病、恶性歇斯底里和风湿症。我认为,造成所有这些病症的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就是她们的工作室温度太高以及她们缺少足够的舒适的衣服,不能在冬季回家时抵御寒冷潮湿空气的袭击。”(同上,第56、57页)
关于后来才从快活的“露天漂白业者”那里争得来的1863年法令,工厂视察员指出:“这个法令看起来是保护工人的,但它不仅没有达到保护工人的目的……按照法令的条文,只有当儿童和妇女在晚上8点以后被发现做工时才受到保护,即使在这种场合因法令所规定的证明方法有种种保留条件,几乎不可能有人会受到处罚。”同上,第52页)
“作为一个具有人道的和教育的目的的法令来说,该法令是彻底失败了。允许同样也可以说强迫妇女和儿童每天劳动14小时(包括或不包括吃饭时间,要看情况而定),或许还要劳动更长的时间,并且不管他们的年龄、性别如何,不管漂白厂邻近地区的家庭有怎样的社会习惯,这能说是人道的吗?”(《工厂视察员报告。1863年4月30日》第40页)
根据童工调查委员会以后的各次建议,英国一切重要工业部门,除农业、采矿业和运输业以外,都有被夺去“自由”的危险,关于这些建议我们以后还要谈到。(第2版注:自从1866年我写这些话以来,倒退的现象又发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