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与被抓的区别

一、如何区分
按规定,不管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一般都要通知家属,家属可以直接向办案民警询问情况,也可以从收到的正式文书来判断,治安拘留收到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拘留收到的是《拘留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有何区别
1、事情的严重程度不同
简单来讲,治安拘留说明只是小偷小摸、小打小闹,而刑事拘留则很有可能是要被判刑、承担刑事责任了。
2、案件所处阶段不同
治安拘留是治安处罚的结果之一,处罚完毕案件就结束了,公安不能就同一个案件、同一个违法事实再次进行治安处罚(“一事不再罚”)。
而刑事拘留则表明案件还刚刚在侦查阶段,后面可能还有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好长一段路要走。
3、拘留时间不同
治安拘留一般在15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7日(=3日+4日+30日),但如果期间检察院批准逮捕,则犯罪嫌疑人仍会被继续关押,直至不予处罚或处罚完毕。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关押的地方不同
治安拘留在拘留所执行,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执行。尽管名称不同、机构不同,但很多地方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相邻的。注意,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可能在监狱里服刑。
《拘留所条例》(2012年实施)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5、允许会见的法定条件不同
对于治安拘留,原则上允许亲属朋友和律师会见,但要求严苛,在疫情期间有些地方甚至不允许此类会见。
《拘留所条例》(2012年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对于刑事拘留,亲属朋友只有在被委托为辩护人并经过法院、检察院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会见,门槛较高;而辩护律师的会见则不需要法院、检察院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应对方式不同
对于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从而达到延期关押的目的。如果之后错误的决定被纠正,自然不用再关押。实际上,此类申请很难被批准,因为决定权还是在公安手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对于刑事拘留,家属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否委托律师;二、如何取保候审(“取保”)。如果顺利取保,尽管案子还不能结案,但人可以不被继续关押。最终能否取保,影响因素较多,需要个案分析。
三、传唤
“传唤”:说白了就是公安找你问话,可以到你家里,也可以叫你过来派出所。
在治安案件中,公安可以对不配合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在刑事案件中,公安则可以对不配合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这两种方式都允许公安“抓人”,但目的不是“关押”,而是“问话”。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变相拘禁”的传唤方式,你来到派出所后,公安没有对你进行问话,或者进行了短暂的问话,之后收走了你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将你关押起来,并且不会给你送达正式的文书。
这样的“传唤”目的其实并非“问话”,而是“拘禁”,可能是为了惩罚当事人、迫使当事人主动解决问题或坦白案件事实而实施。不管目的如何,这种方式肯定是违法的。
合法的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顺序排列):
1.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3.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5. 《拘留所条例》(2012年实施)
6.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实施)
7. 《看守所条例》(1990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