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4法律硕士考试【一本通】 刑法学 众合法硕车润海

一、绪论
基础论和目的论
基础论:刑法的概念、形式、特征
1.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3.特征:1)刑法制裁的严厉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4)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目的论: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效力、解释、基本原则(目的决定任务,任务要求刑法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内容——刑法的机能;发挥作用的时间地点——刑法的效力;发挥作用中的争议——刑罚的解释;分则注重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基本制度保障人权——刑法的基本原则)
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任务: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政治、经济、权利、秩序。
3.机能:即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1)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的机能 ,其方式是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得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2)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保障普通人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刑罚方法的惩罚。
4.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溯及力
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定罪量刑的依据都是中国刑法)
时间效力:1)开始生效时间有两种,公布之日起生效和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2)失效时间有两种,明示失效和自然失效。
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能否溯及适用的问题。有四种学说,从旧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我国采用从旧兼从新原则,适用对象:未决犯;审判监督程序按照行为时法(因为已经是已决犯,产生里既判力,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跨法犯一律按照新法来处理;刑法修正案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原则上要遵守从旧兼从轻,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典本身的内容,并不必然要遵守从旧兼从轻原则,其处理思路是,即只有一个司法解释,无论轻重一律适用,如果有两个以上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
5.解释:按照解释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按照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作出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具体而言有三种(时间推进):1)在法律的起草说明和修订说明中作出解释 2)在立法中对有关术语作出专条解释 3)全人常以决议形式作出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反向列举排除,有权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从字面含义对刑法条文进行说明。
论理解释:根据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对刑法条文进行说明。具体包括,1)目的解释 2)扩大解释 3)缩小解释 4)当然解释 5)历史解释 6)比较解释
(注意)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有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并列关系是类推。
6.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具体包括,1)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1. 内容:1)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应有法律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令)2)明确化:正反结合,正: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应由刑法做出具体规定并由文字表述清楚;反:禁止不明确,禁止不明确的罪和禁止不明确的刑,具体包括禁止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行为后的重法,禁止不明确的罪状以及禁止不确定的刑罚。3)合理化:正反结合,正,合理规定犯罪的范围与惩罚的程度,防止滥用刑罚。反,禁止过分和残酷的刑罚(反对事后法,反对类推,禁止不确定的刑罚。2.体现,立法体现和司法体现 ,在立法上分总则和分则,总则中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及其具体的运用制度,在分则中规定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总分结合即为立法规定,司法坚持罪刑法定,要求废除类推制度,即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而言有两个相适应,一刑与罪相适应,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相适应即与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二刑与责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而言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分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了量刑原则和量刑规则,一量刑原则,在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理,尽量使刑罚的轻重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二量刑规则,先重后轻再对比最后总结一句话,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坦白的人等可以从宽处罚;对过失犯的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对中止犯的处罚明显宽大于预备犯、未遂犯,在量刑时应当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相适应。分则中针对具体犯罪,不同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二、犯罪论
1. 什么是犯罪:犯罪是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三大特征,实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形式特征:刑事违法性;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
什么是犯罪关联出但书规定,但书规定是指,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具有四项意义,首先从反面推导出第一点,表明认定犯罪不仅要准确定性,而且要合理定量;正面推导出第二点,但书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标准;二拖三,有利于缩小犯罪的范围,避免给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的违法行为及犯罪;一拖四,与总则定量要求相呼应,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财产犯罪通常要求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犯罪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国事犯与普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2.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先远观后近玩
远观拆解一二三四
1)定义: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的两种分类:基本与修正、标准与派生,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对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包括单独加完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对之进行扩展补充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以标准犯罪构成为基础,因具有较重或较轻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的三项内容/三个特征:具体而言,罪刑法定,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具备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前提;犯罪构成要件有刑法明文规定。
4)犯罪构成的四项意义:定罪联系量刑、理论联系实际;定罪: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量刑:通过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实践: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定罪处刑,惩罚犯罪。
近玩拆解犯罪构成四要件
从犯罪客体开始:具体而言,包括犯罪客体的一个概念,犯罪客体的三个内容、三种类型、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
一个概念: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
三个内容:犯罪客体的内容具体包括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生活利益,是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生活利益。
三种类型: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而直接客体是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利益,根据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的数量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是由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组成,主要客体决定归属,次要客体影响定罪。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首先二者的联系是现象和本质,犯罪客体是本质,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犯罪寓于犯罪对象之中,解释犯罪的本质,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实现。紧接着,讨论二者之间的区别,第一,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一般性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构成犯罪的选择性要素;第二,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不同,任何犯罪都会侵害特定的社会生活利益即犯罪客体,但是犯罪对象在具体犯罪中不一定实际受到损害,除此之外,还补充了其他问题,犯罪客体可以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可以决定分类,但犯罪对象不能决定分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时间地点方法这五项内容。
首先我们先看危害行为,一个概念两种形式三大特征。
一个概念: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两种分类: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来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来看,作为直接违反的是某种禁止性的罪行规范。 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来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的是某种命令性或者义务性规范。
危害行为的三大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的动作与消极的活动,禁止处罚思想,无行为既无犯罪、无行为既无刑罚。有意性: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不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具体包括,身体受到强制下形成的动作、不可抗力下形成的动作、无意识下形成的动作,都不是危害行为。有害性:危害行为会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特征。
接下来以不作为为为中心接着去拓展,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因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纯正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具体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相一致。所谓不纯正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具体体现在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不管纯正不作为还是不纯正不作为,必然会讨论它的成立条件,成立条件六个字,应为能为而不为。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来自四个方面:第一,先行行为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第二,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第三,法律地位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第四,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