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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会CPA经济法必背法条pdf,佳人财会

2023-04-12 21:35 作者:bili_33476968870  | 我要投稿

2023注会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必备法条

一、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1.变动时点

(1〉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公示要求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2)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有权处分1.合同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16年)

2.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

(2)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22年、2021年、2016年)

3.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2017年、2013年)

(2)当事人以动产或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2019年、2015年、2013年)

(3)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4.权利质押

(1)以允许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允许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022年)

(2)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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