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的异同之辨分
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的异同之辨分
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引入与实践,都是我国在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问题上所做出的积极探索和尝试。
不过,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是看似相似,实则不同的两个概念。外部董事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建立规范董事会制度而引入,独立董事则更多地运用在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之中。一、董事分类董事,是由股东(大)会或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产生的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是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公司董事分为不同类型。在此列出常见的五种:1、按照是否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把董事划分为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2、按照是否为公司的高管,是否承担高管职责,可以把董事划分为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注意:这里所说的“执行”,是指是否实质性参与企业经营,所谓的“执行董事”,是指与经理层交叉任职的董事,并非公司法意义上不设董事会时设置的执行董事。3、按照董事与公司、与主要股东以及高管人员的关系,以及董事是否能够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可以将其分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4、按照是否为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可以将董事分为职工董事与非职工董事。5、按照董事职业专一化的程度,可以把董事划分为兼职董事和专职董事。专职董事又称为职业董事或全职董事,董事工作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兼职董事是除了自己的本身职业外,另到某公司兼任董事。还有哪些角度的分类,请各位看官留言我。有了上述分类基础,我们再对照一下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与国有控股上市独立董事之间的异同。二、相似之处1、两者都是公司董事不管是外部董事,还是独立董事,都是公司的董事,都需要忠实、勤勉履职,都需要独立发表意见,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两者都属于非执行董事从来源看,独立董事也属于外部董事范畴,只不过所代表的股东方不同。两者除了董事身份外,均与所在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契约关系,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均不兼任公司高管,均强调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他们平常大部分时间主要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在公司里上班,通常只是在召开董事会或从事调查时才到公司现场。因此,他们从事董事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兼职的性质。3、两者都是发挥专业赋能和监督制衡的重要力量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在功能作用的发挥上,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一是专业赋能。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一般都是由法律、财经、商业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他们视野开阔,阅历丰富,通过发挥专业判断,可有效避免公司决策错误的风险。二是独立互补。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可以发挥他们的独立性,跳出公司看公司,从第三方视角提供信息互补和风险预警,避免“一元化”决策。三是监督制衡。监督执行董事、内部董事以及高管人员,避免出现渎职失职及“内部人控制”等情况。例如,董事会中的审计专业委员会、薪酬专业委员会等,一般都要求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从而对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监督。三、区分之处1、最直观的区别,一个强调“外部”,一个凸显“独立”。外部董事是和内部董事相对的一组概念。外部董事主要由非本公司人员的外部人士出任,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央企董事会建设试点正式启动。其后近二十年时间里始终力推外部董事制度,不断改进兼职、专职外部董事的履职和考核办法。独立董事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独立董事制度诞生于美国。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的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独立性和专业性,必须始终保持客观独立,发表独立意见。例如,美国对独立董事的要求,一是与公司不存在聘用关系;二是也不存在其他显著经济联系。注意:独立董事一定是外部董事,而外部董事不一定都是独立董事,因为外部董事可能与公司或公司股东存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利害关系。国资委作为终极出资人,其利益与国有控股公司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对于国有非上市公司而言,使用外部董事概念,主要强调外部董事来源于公司外部,区别于原来都是内部人的董事会制度。2、最本质的区别,所代表的股东方利益不同。我是谁?我代表谁的利益?我站在哪个立场?这是一个“质”的区别。对于外部董事的提名和选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对出资人机构负责,接受出资人机构指导,其中外部董事人选由出资人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名,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要积极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控股企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聘,证监会《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1%持股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交由股东大会选举后做出最终决定。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证监会从任职资格与独立性角度对独立董事人选进行的审核权力,如果审核不通过,那么候选人将被取消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只能作为董事候选人。因此,理论上来说,设置独立董事,不仅可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弥补监事会的监督缺陷,而且有助于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问题。因为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维护股民,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股东优势地位侵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不过,现实中独立董事的选任多受管理层影响,股东大会对提名的人选也很少表示异议,因此也会存在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