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性侵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如何量刑?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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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结1、只要奸淫对幼女造成伤害(无论轻伤重伤),就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儿童,无论男童还是女童都没有性同意权,猥亵儿童最高可以判到15年
3、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只要跟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少女是否同意,一律构成犯罪。因为这些人滥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的性剥削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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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现状
二、修正案十一对强奸罪的修改及解读
三、猥亵儿童罪
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五、罗老师说哲学
一、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现状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案件)不时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17-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88万件,涉及4.34万人、其中2017年1.06万人,2018年1.34万人,2019年1.93万人,同比分别上升26.8%、24.9%。
据全国公安刑侦部门统计的2017年以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各类性侵害犯罪案件情况看,未成年被害人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中占较大比重。在强奸案件中,18岁以下的占41%,14岁以下的占21%。
二、修正案十一对强奸罪的修改
1、修改前
1997年刑法第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修改后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强奸罪的“强奸幼女”加重情节进行了修改
①原因
(1)幼女的定义是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法律通过限制他们的自由来保护他们,防止成年人对幼女进行性剥削。
(2)量刑幅度较低
最高司法机关有一个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里面就规定了如果奸淫幼女一人是在四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来确定量刑起点。
②新增加的加重情节其实是两类
一类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只要和不满十岁啊的幼女发生关系,一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类就是奸淫造成幼女(不满14周岁的幼女)伤害,不管她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造成了幼女伤害,就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③这里的伤害如何理解?
既然法律中没有特别限定为重伤,那这里的伤害当然既包括重伤又包括轻伤,所以只要奸淫导致幼女轻伤,就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例如:性器官的撕裂伤就是轻伤二期,那就可以妥妥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三、猥亵儿童罪
1、刑法中的猥亵儿童罪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解读
①不满14周岁的人都属于儿童,无论男童还是女童都没有性同意,猥亵儿童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加重情节是五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到15年
②无论是奸淫幼女还是猥亵儿童,只要造成伤害,不管是轻伤还是重伤,都属于性侵犯罪的加重情节,必须严惩。
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什么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如果未成年女性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构成犯罪吗?
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只要跟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那一律构成犯罪。
无论少女是否同意,这些人都构成犯罪。因为这些人滥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的性剥削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例如:中学老师张三同时跟三个15岁的女生谈恋爱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构成这个犯罪。这种所谓的师生恋,他其实就是利用老师的影响力,对学生赤裸裸的性剥削,当然要用刑法加以打击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争议:本罪中性关系包含猥亵行为吗?
正说:一切的性行为,既包括奸淫也包括猥亵(例如老师亲吻女生)
反说:只限于奸淫行为
折中说:除了包括奸淫,还应该包括和奸淫具有等价值性的进入性性行为
五、罗老师说哲学
1、主张道德观念可以不断修正的观念本身是否也可以修正?
修正的修正的修正的修正的这种无限修正,也许可以修正到一个无法修正的原点,因为总有一些东西是天变地变道义不变的,否则人类社会是会崩溃的。
3、历史虽然只是过去的故事,但是他一直在喋喋不休劝诫当下,只是可能很多人觉得他太过于聒噪,拒绝聆听
3、无限细分的个人偏好也无法大于某些人类恒定的价值,毕竟一生二二生三三生妄想,妄想还是要归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