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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刑辩律师之“辩”

2023-08-03 10:59 作者:大法师杨  | 我要投稿

    刑事辩护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辩护人就指控的罪名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因而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所作的辩护。

    虽然据统计,我国无罪判决率不足0.1%,但作为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可以不每个案件都做无罪辩护,但是不能不会无罪辩护;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必须具备无罪辩护的思维,得到从轻处罚、将重罪辩为轻罪、将无罪理由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等司法效果。

    无罪辩护分为实体上的无罪辩护和程序上的无罪辩护,具体呈现为以下几点辩护策略:

(一)犯罪主体不适格的无罪

  •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不具备特殊犯罪主体身份

(二)犯罪对象不适格的无罪

    《刑法》分则中的某些犯罪,要求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如果不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就不构成犯罪。

(三)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无罪

    通过论证该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得出被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结论。

(四)符合“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法律制度的无罪

    简称排除违法性行为,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然貌似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国家、集体或个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被排除,因而被确认为合法行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第2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就属此列。

(五)无主观上罪过的无罪

  • 意外事件

  • 不可抗力事件

  • 缺乏期待可能性

  • 以“明知”为要件的故意犯罪中,排除“明知”(显性明知)(隐性明知)

(六)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无罪

    发生危害结果后,要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的情况下,从案件事实表面上看,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后,出现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深入探究后才能发现,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至少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七)行为后果未达标的无罪

  • 以造成重大损失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 以造成严重后果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八)应属民事纠纷的无罪

    实践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由于司法机关的认识偏差或其他因素被立为刑事案件,通过刑事手段解决。在此情况下,就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案件起因、过程、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等,通过综合分析、论证来说明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按刑事案件来处理。

(九)程序违法的无罪

  • 违反职能管辖规定/无侦查权(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对应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对应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 搜查程序违法(非法定的特殊搜查,没有搜查证;搜查没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签名或盖章;没有制作搜查笔录)

  • 违法扣押物证、书证

  • 违法辨认

  • 违法鉴定

(十)证据违法的无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 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十一)证据不足的无罪

  • 非法证据排除

  • 原有证据缺失

  • 原有证据被否定


二、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是辩护人就被告人应构成的罪名或情节轻于指控的罪名或情节所作的辩护。

    由于我国的无罪判决率极低。尽管无罪辩护率高于无罪判决率,但从刑事辩护的总体形势看,罪轻辩护的比例高于无罪辩护。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更要熟练掌握罪轻辩护的策略与技巧。

    罪轻辩护具体呈现为以下几点辩护策略:

(一)由较重罪名辩为较轻罪名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当中,有些罪名在认定上容易混淆或产生分歧。因此,这些罪名之间如何选择,如何确定合法、适当的罪名,有时就会产生争议。

  • 通过主观故意内容辩护(从案件起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平素关系、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打击次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后表现等多方面来综合论证,得出一个倾向性结论)

  • 通过犯罪客体辩护(有些犯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完全相同,犯罪客体表象相同,行为方式相似,这种情况下,主要以犯罪客体分辨决定罪名)

  • 通过主体身份辩护(有些情况下,同一行为、同一对象、同样结果,但由于对行为人身份界定不同,行为性质就自然不同)

  • 通过否定重罪的证据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要注重审查认定较重罪名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作轻罪辩护的突破口,通过否定认定较重罪名的证据,来达到被判较轻罪名的目的)

(二)减少罪名个数

    很多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涉黑犯罪,往往都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嫌或被控多个罪名。如果能将其涉嫌或被控的某个或某些罪名减掉,其罪行当然就减轻了。在努力减少罪名时,实际上还是要运用无罪辩护的方法,从结果上看,由于罪名减少,罪行减轻,相应的刑罚也就轻了。

  • 运用罪数理论辩护(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集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 通过辩护不构成某罪来减少罪名个数

(三)减少涉案数额,或降低后果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规定的很多罪名,都是以犯罪所得财物数额、价值,犯罪对象的数量,造成损失数额,造成后果严重程度作为定罪和量刑主要依据的。在上述因素中,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后,数额大小、损失大小、数量多少等就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因此,对这类案件进行辩护,就应该关注涉案相关数据,通过减少数量来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

  • 以涉案财物价值和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 以经营额或获利额来决定的犯罪

  • 以造成损失数额来决定的犯罪

  • 以犯罪对象数量来决定的犯罪

  • 以后果严重程度来决定的犯罪

(四)降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相较一个行为人单独犯罪成功率要高,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大。在很多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进而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轻重也不同。

  • 被指控为共同犯罪,实为非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同时犯;实施犯罪行为时故意内容不同;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的行为)

  • 确系共同犯罪,区分是主犯还是从犯

  • 实为胁从犯

(五)利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辩护

    行为人在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到完成《刑法》规定的某个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或制约而停止在某个阶段,刑法理论上称这种状态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的犯罪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显然,犯罪行为停止在未完成形态,其社会危害性当然轻于完成形态,因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相对较轻。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六)强调被害人过错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 过错方是被害人本人

  • 被害人所实施的必须是严重违背社会伦理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

  •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必须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


三、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辩护人在认同指控犯罪成立的前提下,就对被告人应如何裁量决定刑罚所做的辩护。这是辩护人依法针对刑罚量化的抗辩,旨在一定尺度中减少刑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是依附于定罪的、审判机关的重要诉讼活动,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确认被告人被控犯罪行为的社会或人身危害性的大小,确定对其如何适用刑罚的刑事司法裁量活动,是对被控犯罪行为予以司法评估裁量的细化过程。

    量刑辩护具体呈现为以下几点辩护策略:

(一)法定量刑情节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所提及的量刑情节规定为14类,包括:

  • 未成年人

  • 未遂犯

  • 从犯

  • 自首

  • 立功

  • 坦白

  • 当庭自愿认罪

  • 退赃、退赔

  • 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

  • 刑事和解

  • 累犯

  • 前科

  • 针对弱势人员犯罪

  • 灾害期间犯罪

(二)酌定量刑情节

    在我国,除了立法、司法解释中被类型化的量刑情节之外,还有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个案中适用的量刑情节,举例如下:

  • 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

  • 受指使、雇佣

  • 特情介入、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控制下、认罪态度好

  • 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

  • 案件事实存疑

  • 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醉酒状态

  • 积极抢救、认罪态度较好

  • 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未成年子女抚养

  • 婚姻家庭、民间纠纷

  • 积极缴纳罚金

  • 被害人过错

(三)法官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 犯罪事实因素(定罪事实;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未认定的事实)

  • 被告人因素(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起因;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及其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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