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
定义:
(1)关于实用新型,一些国家没有将其纳入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纳入发明专利进行保护。此外,在一些国家,实用新型也被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
中国保护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造低成本、短发展周期的小发明,更快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2)《巴黎公约》没有明确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的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商品形状、结构或者结合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涉及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商品的形状,是指可以看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气态、液体、粉末、颗粒等形状不确定的商品,其形状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商品结构,是指商品各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主要特征:
首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由工业方法制造,占据一定的空间。所有相关方法(包括商品的使用)和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高,实用性强,实用价值大。
三是简化审批程序,快速授权,缩短保护期限,降低专利审查资费标准低。
专利期限:
根据停止的原因,停止专利权可分为:
(1)期限届满停止: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15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2)未缴费停止:权利人未按规定缴纳或者缴纳足够的年费、滞纳金的,专利自上一年度到期之日起停止。
独特性:
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专有性”。所谓专有性,是指权利人制造、使用、营销和进出口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换句话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销售、承诺销售、进出口其专利技术,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承诺销售、进出口直接取得的商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地区性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区域特征是指一个国家根据自己的专利法授予的专利,仅在国家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外国不承担保护其专利的义务,其发明只在中国获得专利,所以权利人只在中国享有专利或独家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了解专利权的区域特征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样,如果中国单位或个人开发具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不仅要及时申请国内专利,还要有机会在市场前景良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市场将得不到保护。时效性:所谓时效性,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全部拥有的专有权。期限届满后,权利人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承诺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到目前为止,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和创造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期限性
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从申请日起10-20年不等;大多数国家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10年和15年(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当日)前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