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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四):第十二章 物权编概述】

2021-01-11 23:58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前 言

《民法典》出台后,人大蓝皮《民法》教材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按照《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内容对第七版教材作了全面修订。知行法学团队将为大家持续推送新旧教材对比内容,并作出重要解读,请大家认真阅读并持续跟进。此外,新修订内容中绝大部分已经在授课中提到,请全程班的同学回顾视频课程内容,结合新教材认真复习。祝大家在民法慈母般的关怀中,能够领略私法中意思自治的魅力和民法的精髓,解读规则,回归理论,成就应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 第八版P207增补了一段关于罗马法物权和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如何从诉讼程序中阐发出物债二分逻辑的介绍。

2. 第八版P208新增关于物权主体和客体的介绍。比较简单,作为基础知识把握。

3. 第八版P209新增关于区分物权支配性和排他性的原因。比较简单,理解即可。

二、物权的效力

一般认为,物权的效力主要是由物权的排他性和物权的优先性构成的。

01 物权具有排他性

比较简单,理解基础上掌握即可。

02 物权具有优先性

注意对内优先性的法条,《民法典》第414条规定了“先来后到”规则。但是,要注意先“先来后到”规则的例外。《民法典》第456条关于留置权优先于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定。

三、物权的分类

01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第八版P213修改了原来对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区分的表述。

区别如下:(1)一方面,用益物权支配的是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交换价值的支配,通过支配交换价值保障其所担保的债权获得圆满实现。(2)另一方面,用益物权除了地役权外,均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均是从权利。(3)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期限具有确定性,且通常较长,而担保物权期限的确定性较弱,与债权的实现程度有直接关联。

02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根据物的客体不同可作此分类。该部分新增了“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对教材内容进行了扩写,但比较简单,可以与具体权利类型对应即可。

03 主物权和从物权

新增分类,但比较简单,注意与具体的权利类型对应。

四、物权法概述(完全新增)

01 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新增,但比较简单,掌握每部分段首句)

1.物权法的概念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02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1.通则

所谓通则,是指物权的一般规则和共同规则。未采纳总则表述,是为了与总则编相互区别。之所以规定通则,是考虑到物权法也是民法的相对独立领域,形成总则,有助于强化其体系性,并实现物权法条文的简约。

其余内容较为简单,了解即可。

2.所有权制度

3.用益物权制度

新增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并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养殖捕捞权等准用益物权。

了解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特点段首句,能用自己语言大概表述即可。

4.担保物权制度(重要)

(1)物权编统一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删除了《物权法》不同动产抵押不同登记机关的规定,促进了动产抵押登记的一体化,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2)物权编简化了对担保合同条款的要求。《民法典》第400条第2款关于设立抵押权合同条款的规定与《物权法》相比要求更加简单,简化了抵押合同中抵押财产状况的信息要求,只需要对“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予以说明即可。

(3)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民法典》第401条和第428条并没有禁止设立流押流质条款,也未宣告其当然无效。只是当事人订立流押、流质条款以后,在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必须进入清算程序,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债权人对变价财产价值优先受偿。

(4)确立了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的顺位规则,也即《民法典》第414条规定。

(5)扩张了担保合同范围,不局限于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而且涵盖了保证合同,使得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只要经过登记,都能适用受偿顺序的规则与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对承认非典型担保具有重要意义,如动产让与担保等,均可通过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6)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395条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第440条将现有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明确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

5.占有制度

简单了解即可。

03 物权法的功能

1. 物权法的首要功能是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方面,《民法典》第249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分编单设用益物权制度,如《民法典》第324条。通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通过市场的手段,使土地等资源进入市场,进行流转。

2. 物权法的其他功能

(1)确认产权

掌握提到的例子的具体规则,如小区车库、车位以及绿地等的归属;三是规定了各种界定产权归属的规则,如添附规则、确认物权归属、保护占有的规则。

(2)物尽其用

掌握提到的例子的具体规则,其余内容浏览即可,主要表现:一是添附制度;二是修改区分所有权人的机构决议程序,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三是规定居住权制度,通过该制度可以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并进一步促进公租房、社会福利房等住房制度的改革。四是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制度,进一步发挥农地的经营效益。五是物权编适用市场经济需要,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承认更多的担保客体和担保方式,充分发挥物的交换价值。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平等保护原则

P223-P225对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表现进行了扩写。但对备考意义不大,记住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规则适用的平等性、法律保护的平等性三个小标题即可。

02 物权法定原则

P226-P227对物权法定的内容进行了扩展,新增了“效力法定”。理解并掌握物权法定的3项内容。

P226新增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也比较简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即可。

03 公示原则

1.P227新增一段对公示的强调,但理解即可,不必记忆背诵。

2.P228-P229扩充了公示的功能,记住大标题即可。

3.P229-P230新增了关于公示方法的介绍,记住其中涉及的《民法典》第226、227、228条关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替代现实交付时物权变动的时点。其他浏览有印象即可,注意搭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框架,将每种物权变动模式与相应的物权类型对应。

4.P231新增关于违反公示方法后果的介绍。注意区分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六、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01 物权的行驶

P231-P233新增关于物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介绍,注意结合法考掌握权利滥用禁 止原则的判断标准,其他简单了解即可。

02 物权保护

1. P234扩写了对物权请求权概念的介绍。

2. P234-P236新增了关于物权请求权特点的介绍。该部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民法典》第238条性质的澄清:第238条是一个引致条款,沟通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3. P236-P237新增了关于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注意总结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独立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可按照四个小标题展开,能自行复述即可。

03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A.返还原物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P237-P238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扩写要注意“如果相对人从某个非所有人处取得占有具有一定的根据,对于所有人而言,其并无占有的权利”。

注意原物仍然存在但遭受损失修补成本过高时也可请求赔偿损失而不再要求返还原物。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P238-P239,该部分为完全新增。结合法条进行掌握。注意占有移转方式具有多样性,可包括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

B.排除妨害请求权

本部分进行了扩写。注意区分妨害与危险。按照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掌握。

C.消除危险请求权

本部分进行了扩写。注意危险的判断标准。(P241)

D.恢复原状请求权

本部分进行了扩写,掌握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特点、恢复原状请求权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关系。

0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物权的保护

掌握对《民法典》第238条性质的分析。“依法”表明该条为指示适用规范,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权利人才可主张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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