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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考客观题【精讲卷】 刑诉法 众合法考左宁

2023-03-02 16:26 作者:哦吼啊嘞  | 我要投稿

五爪金龙

1.龙头:概述、基本原则

2.龙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民、期间与送达

3.龙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4.龙尾: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协助

5.龙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嫌被告逃匿死亡违法所得财产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


专题01:刑事诉讼法的概述(01)

1.刑诉的任务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浅层:保障全体公民、全部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深层:优先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


2.刑诉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结果和过程

诉讼效率和公正:公正优先,兼顾效率(速度)


深层:

程序公正,实体一定公正?不一定。如排除了非法搜集的关键证据,被告人被判无罪。

程序越公开透明,越有利于发挥其约束作用?是的。如公开透明,当事人可选有利于自己的程序,在利用的同时,我们的行为也受到程序的指引和规制。

违法搜集的证据都干掉?不是。如果是瑕疵,可以补救。


专题01:刑事诉讼法的概述(02)


3.刑诉目的的理论分类之二: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的:只要实体,程序不管

消极的:既要实体,也要保证一定的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主义: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走


4.刑诉价值:秩序(维护的是社会秩序,在维护的过程中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公正(是老大)、效益(效率+收益)

重难点:以上3价值有可能和工具价值、独立价值结合考察,之间是相互融通的关系。

工具价值:刑诉为刑法服务,使得刑法实现

独立价值:刑诉本身有其独立的价值,通过自身的程序来完成诉讼活动(程序公正)


5.刑诉三大职能: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辅助的控诉职能)、自诉人  

辩护: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审判:法官


深层: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不具有控诉、辩护、审判职能

检察院3项权力:侦查、公诉、监督。只有侦查和公诉才叫:控诉职能(与定罪量刑有关,无所谓轻重)。


6.刑诉构造:控辩审三方的地位作用不一样,就形成了不同的构造。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追求自由的价值,有了考证的目的,为了这个目的,有了先做题的复习方式。

完整的刑诉构造,仅存在于审判中。


当今世界的三大构造: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国家。注重控辩双方积极对抗,尊重当事人、法官消极被动、陪审团裁判、效率比较低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追求实体真实为目标,控辩双方对抗受到制约、法官积极主动、一般没有陪审团、效率比较高

混合式:日本、意大利。日本在明治维新前学的是中华法系,明治维新后先学的是德国的大陆法系,后来吸收英美法系。日本现在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


我国的刑诉构造:控诉辩护式。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

深层:

公诉自诉都是控辩式

我国的控辩式结构存在职权主义的色彩:如法官在正式开庭审判前查阅证据

我国的控辩式结构还存在当事人主义色彩:法官虽然允许查阅案卷和证据,但只是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

控审分离: 互不干涉

控辩式仍在发展,还不完善


第一章 总结:人职理价目构

1.刑诉任务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2.刑诉三大职能:控辩审

3.刑诉三大理念

①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③诉讼效率和公正

4.刑诉三大价值与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5.刑诉目的的理论分类

①实体真实主义:消极的、积极的

②正当程序主义

6.刑诉的构造

①当事人主义

②职权主义

③混合式

④控辩式


专题0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01)

12原则之6原则


1.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遵守刑诉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了,进行程序性制裁,之前经过的程序归于无效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①含义

立法上的含义:有法可依

司法上的含义:有法必依

②程序法定原则既适用大陆法系国家,也适用英美法系国家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是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机关内部的关系


3.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监督的对象:公安、法院(不含监委会)

监督的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全阶段,起点是立案后

属性:是一种建议权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里简单了解即可)

①应当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但不能说应当保障ta们都享有法律援助

②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但其他机关没有


5.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定罪权的归属问题):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有罪,只能由法院判决

我国没有无罪推定原则,但有其精神

疑罪从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无罪

疑罪从无是一种裁判方式,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是定罪权归属问题,二者不属于同一问题,所以不能说从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可以推出疑罪从无


6.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适用阶段: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起诉、审判(到底能不能从宽,最关键看审判阶段有没有认罪认罚)


①认罪:

只要承认主要的犯罪事实即可,不必然要求认罪名

一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全案不适用该原则,但认的部分可视为坦白


②认罚:

<1>要结合退赃退赔的态度:

如果根本不想赔,就不能适用认罪认罚;

如果想赔,只是客观上没有钱或没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只是量刑的幅度会低一些


<2>可速裁、可简易、可普通,被追诉人不同意用简易、速裁程序,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如果表面上认罪认罚,但是拒不悔罪(主观上的悔罪态度。不悔罪:如承认杀人,接受被判死刑,但是对杀人行为不后悔),不适用认罪认罚


③从宽:

<1>可以宽,不是必然

<2>实体上:量刑优惠。注意不是定罪优惠,也不可降低证据标准;程序上:简化

<3>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适合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应当适用(拘传、取保、监居):

• 嫌疑人若被逮捕,认罪认罚后,应及时羁押必要性审查;

<4>如果符合非监禁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管制、缓刑)

注:不是必须非羁押,必须非监禁,只是尽可能。


<5>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性评价:如犯盗窃罪,本该判处5年,因认罪认罚,法官对其减刑1年,还有自首情节,又减1年,这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说因为认罪认罚又自首,所以要再给减2年,这里就是重复评价,不可。


④被害方异议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被害人及代理人的意见,不同意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⑤社会调查

调查对象是管制与缓刑、调查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公安不自行调查、调查结果只是参考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

<2>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管制或缓刑量刑建议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也可以自己调查

<3>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法院拟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也可以自己调查

<4>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和评估意见,只是法院拟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


专题0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02)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背):

这些法定情形均为违法或犯罪行为,这里的“其他”不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因为这些都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①法定情形:显时特告死他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已过诉讼时效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 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 其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


②不同阶段的处理:

• 立案时,不立案

• 侦查时,撤案件

• 起诉时,不起诉

• 审判时,若显,判无罪、若时特告,裁定终止审理、若死,原则上是裁定终止审理,但如果证明无罪,则判无罪


第二章 总结:守分监专认显

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检察院监督权

专:法院专属定罪权

认:认罪认罚从宽

显:显时特告死他


专题03: 刑诉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01)


专门机关:公检法、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


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手续完备,应当协助

2.监狱:公安机关能管的,监狱可以管;公安机关不能管的,监狱也不能管。监狱主要打击发生于监狱内的犯罪。比如监狱内罪犯间相互的伤害、罪犯越狱脱逃等。发现罪犯存在漏罪,不一定由监狱管辖,要看漏罪的犯罪地,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3.检察院:37页,考点提示1、2、3、4,考原话


4.法院

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盖的是基层法院的章


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合法监督:

<1>程序监督,即通过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来监督

<2>发布解释和判例:最高法发布解释和判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监督法律实施

<3>检查工作:上级法院可以派出工作组到下级法院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合法监督:

<1>对下级法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命令或指示

<2>下级法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请示上级法,但下可对法律的理解请示上

<3>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下级法正在审理的案件制造影响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

不包括公检法,除非披上了诉参的外衣:如,法医做鉴定工作的时候为鉴定人(尸检),但他/她同时也是警察。


2.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①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同母或同父)

②见证人:目睹办案经过,产生于案发后

③值班律师

④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在某个领域很擅长,如锁匠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分类依据:与案件结果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4.当事人:(背)害人、被害、要钱

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民原被告

嫌疑人与被告人是一个人,检察院制作起诉书中的落款日期,嫌疑人变被告人,公诉为界


①被害人:(背)三个不能

<1>不能撤诉

<2>不让上诉:但可申请检抗诉

<3>不报食宿:仅有证人、人民陪审员可报


②自诉人可以撤诉、上诉

③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

<1>防御性权利:其他

<2>救济性权利:(背)复议、复核、上诉、申诉、控告、解除


专题03: 刑诉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02)


△单位当事人

单位原告人


单位被告人:(背:代扣变同)

①代:代表单位出庭的人。诉讼代表人:以下按照顺序

<1>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这些人不来,可以拘传,若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

<2>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来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或知道案情需要作证的除外

<3>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或有关人员的辩护人(诉讼代表人是“被告人”,是当事人,而辩护人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样身份会撕裂)

<4>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②扣:应当追缴查扣违法所得,可以追缴查扣其他财产或提供担保

③变

<1>单位破产清算:对单位继续审理

<2>单位注销撤销:转而整人,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继续追究责任

<3>单位分立合并:以原单位为被告,对单位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和收益为限


④同:同权。单位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样


5.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VS    诉讼代理人

权利依据来源 :  法律明确规定           基于委托

权限不同  :     基本全权代理  委托授权范围

(不可代陈述案情)

效力不一样 :   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不可违


②辩护人: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请的律师。其他人请的律师都叫做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具有独立地位


△委托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在时间上的区分:

<1>公诉          

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请辩护人

被告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随时可请辩护人

被害人: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请诉讼代理人

附民原被告: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请诉讼代理人


<2>自诉

自诉人:随时,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随时,辩护人

附民原被告:随时,诉讼代理人


③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以外的人,案外人。是自然人。具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要能够 辨别是非 正常表达 即可作为证人


④鉴定人:具有鉴定的资质。

△证人和鉴定人的共同点和区别:

共同点:

<1>都是自然人

<2>都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3>都有出庭客观陈述、接受询问的义务

<4>如果客观原因来不了,法庭可以延期审理


区别:

<1>鉴定人要求客观公正,不能与案件存在利益关系;证人无此要求

<2>鉴定人是或指派或聘请;证人有义务作证

<3>鉴定人往往不发生在案发中,证人往往在案发中

<4>鉴定人可替代,证人不可

<5>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证人无此要求

<6>鉴定人有一定的资质,证人无此要求

<7>鉴定人不来,鉴定意见不用;证人不来,其庭前证言,若能取得印证,也能成为定案根据

<8>鉴定人不来不可强制;证人不来,法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证人出庭,需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9>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担任鉴定人,生理上有缺陷,仍可担任;生理精神缺陷,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常表达,即可作为证人


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只有公检法才能做鉴定,若对鉴定意见不服,可另外聘请专家,对鉴定意见发表质疑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需要法庭审查必要性


⑤翻译人


总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公检法+监狱

2.诉讼参与人:不含公检法、是否有利害、背过当事人、注意非诉参

3.当事人:被害人、犯嫌被告、单位被告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代VS诉代、辩护人VS诉代、证人VS鉴定人


专题04:管辖(01)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


2.监委会立案管辖的案件:打击贪污腐败、渎职犯罪,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委会立案→调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执行

2018年前:中纪委、检察院的反贪局和反渎局、监察部局厅、预防腐败局,都可打击贪腐,2018年时,四合一为监委会


3.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背):拘搜逼暴虐,失滥玩/枉徇私,公安不敢管


①检在对诉讼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 司法工作人员(具备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责,包括狱警) 利用职权实施 的:

<1>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3>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4>玩忽职守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5>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6>私放在押人员罪


②公安不敢管的:

公安机关在侦查自己所管辖的罪名中,发现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直接打击,但是如果不敢管,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级别管辖:

以市检管辖为原则。市检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交基检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检协助侦查

省检、最高检可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交指定的市检、省检立案侦查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①亲告罪:侮暴虐侵

<1>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罪:纯自诉


②轻微案:检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的


③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检法监 管辖权竞合

①监委会 与 其他机关的竞合

<1>公检法审计发现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其依法调查处置

<2>被调查的既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以监委会为主调查,其他机关协助


②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管辖竞合:

先沟通,结果是全归监委或分别管辖

如:市检察院侦查狱警虐待案,期间发现狱警还受贿,那么先与监委会沟通,要么全案给监委会,要么市检察院继续虐待案,受贿给监委会


专题04:管辖(02)


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①中院管辖:(背)国恐无死没缺

<1>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年人分案除外:

如:甲乙丙杀丁,甲死刑,乙10年,丙3年,有一人死刑,此时全案归中院管辖;如果丙是未成年人,且对其特殊保护进行了分案处理,此时,甲乙还是中院,丙就不一定在中院。


<2>区分检给法、法给法

检给法:市检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向中院提起公诉,中院经过审查认为无需判处死刑,此时中院不可退回,只能依法审理。

下法给上法:

县法院一审案件,发现可能被判处死刑,便向中院请求移送,中院审查后认为无需死刑,可以不同意移送,县法院自己审理。


<3>移送案件以检察院为轴心

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发现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便向中院请求移送,中院审查后认为真的可能判处死刑,中级法院先出面通知市检,然后指令基层法院将案卷退给基检,由基检移送市检,市检再向中院提起公诉。


2.地区管辖

①犯罪地为主:行为地、结果地,包含预备地

居住地为辅


②对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甲将乙捆绑在车里,从A途经BC到D区被抓,那么这4个区都有管辖权。

③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跨区域性质,沾边就管


3.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一般看)

△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左老师在A县打了大俊,A县法院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一审,后发现大俊是当地中院院长。理论上A县是有管辖权的(上法下法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若上诉就会到中院,所以此时,A报到中院,中院报到省高院,让省高院指定别的市、县审理,离开这个市。


4.发现漏罪的并案管辖

案例1:甲涉嫌盗窃,在县法院一审,县检补充起诉:

说甲还涉嫌诈骗,法院可以并案。

说甲还偷过另一家,法院一般应并案,因为是同种类犯罪。


案例2:甲涉嫌盗窃,在A县法院一审,甲被逮捕关在A县看守所,A县法院发现B县公安经常来A县看守所提讯甲,原来甲在B县还诈骗,此时A县法院可以协商B县公安并案,但可能导致庭审过分延迟的除外:协商时,B县公安说哎呀案件太复杂,可能还需要2年才能查清。那就不并了。

案例2并案处理的情况,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本案中如果并案,应由A县法院审判,但如果盗窃1万,诈骗100万,则由B县法院审判。


案例3:甲涉嫌盗窃,在县法院一审,判处10年,甲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二审时发现,甲不仅盗窃,还诈骗,若决定并,应发回一审,由一审法院处理。


总结:管辖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1.立案管辖

①公安、监委会、检察院、法院的管辖范围

②管辖权发生竞合问题


2.审判管辖

①级别管辖

②地区管辖

③移送、指定管辖

④漏罪并案管辖问题


专题05 : 回避


1.回避的适用人员:公检法

①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③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


2.回避的理由(背主标题,标题背后的内容理解即可)

回避区分为:有因回避、无因回避,我国不适用无因回避

①身份不当要回避:身份上有利害关系。

这里的近亲属作广义理解,沾亲带故即可;影迷、爱好者、粉丝、忠实读者,不属于回避的利害关系。

②违法违规要回避:违规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等。

以违法违规申请回避,有一个举证的责任。

③跨越阶段要回避:曾参前,不参后。发回重来是例外。

侦查、起诉、审判3个阶段是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如果曾经参加过某个阶段,就不能再参加另外的阶段。

审判中,参加过案件的一个审判程序,不得再参加该案件的其他程序。但是发回重来的是例外。


综合案例:

县法有甲乙丙3法官组成合议庭,丁是书记员,一审大竣盗窃案,判3年,大竣不服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由abc组合议庭审理,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问:甲乙丙要不要更换?丁要不要更换?

答:甲乙丙更换。丁不换。(书记员只是客观记录)


问:如果发回重审后,甲调入县法院审委会,若本案需要上审委会研究,甲可不可以参加?

答:不可。


问:若县法院重审之后,改判2,大竣又上诉,abc要不要换?

答:不换。


3.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指令回避

申请回避:(背)当法辩诉,不包括近亲属;口头书面都可。


4.回避的程序

①回避的期间:各个阶段

②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决定主体:

公:一般的侦查人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由同级检委会决定

检:一般的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由检委会决定

法:一般的审判人员,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委会决定


注意事项: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在被决定回避之后,其之前所做的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庭审中检察官被申请回避:属于法定情形的,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尽快作出决定;不属于法定理由,直接驳回,不可复议。


③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复议

复议主体:当法辩诉;被申请回避的人,无复议资格

复议机会;只有一次

复议机关: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

复议理由:如果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被法庭驳回后,不得复议


总结:回避

1.回避的适用对象:公检法

2.回避的法定理由:3个

3.回避的种类:自行、指令、申请

4.回避的时间:各个阶段

5.回避的决定

6.复议


专题06: 辩护与代理(01)

辩护绝对的重点,代理一般熟练


辩护


1.有效辩护原则

①有效辩护可以体现在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援辩护中:

<1>自行辩护:应当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一般不得限制其辩护时间

<2>委托辩护:应当依法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不得强制其拒绝辩护,或者变更辩护人

<3>法援辩护:应当依法告知符合法援的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援的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那么应当主动通知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请其提供法援辩护律师;对可能被判处无死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辩经验的律师。


②每一阶段都要保障有效辩护贯彻: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同等重要


2.辩护的种类

①自行辩护

②委托辩护

委托的时间: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被告人自提起公诉之日起,随时可以委托;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只能是律师;如在押,监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③法援辩护

<1>特点

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

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程,且只能是律师身份


<2>种类

申请法援: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由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局提出;符合条件的应当指派;公检法不管。


通知法援:

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背):盲精未无死缺

盲聋哑各一即可

间歇性精神病,犯罪时是正常的,需要担责(因为如果是全疯,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无需律师)

未成年人,是否未成年需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阶段分别判断

可能被判处无期或死刑、缺席审判(被告人不在案,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在,则没有辩方,有失公允)


法院可以通知法援: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检抗诉的;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法援辩护的延伸:值班律师制度

①适用条件:没有委托辩护人 且 法援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不符合法援条件)

②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是为被追诉者(不帮助被害人)服务的基本的法律帮助者;由法援机构派驻值班律师,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值班,有其固定场所,不能上门服务

③值班律师的权利:

<1>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帮助犯嫌被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帮助犯嫌被告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向犯嫌被告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法援要在场

对检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适用程序等提出意见


<3>值班律师可应犯嫌被告约见进行会见,也可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4>检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④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相比:不能出庭、不让取证、不带助理

⑤值班律师的适用范围:所有案件,所有阶段


3.辩护人的范围及人数

①人数:1-2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虽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②范围:

谁能当:律师、团体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


谁不能当:(背)前3项绝对不得:刑罚、自由、能力;后6项相对不得:现陪利外离开。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那么有可能成为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期间的人

<2>依法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3>无限人

<4>公检法监 国安 监狱 的现职人员(不含司法局)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利益冲突)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8>检法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的案件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9>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理解熟悉: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专题06:辩护与代理(02)

 

4.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辩护。(一般看)

 

5.辩护人的责任:实体辩护、程序辩护(一般看)

 

6.辩护人的权利

①阅卷权

<1>律师身份阅卷无需批准

<2>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原因:一,侦查阶段律师可会见嫌疑人,也许有意或无意会透露出阅卷得来的信息;二,侦查阶段案卷材料可能还不完整。

<3>阅卷内容:诉讼文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材料。禁止查阅: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不予公开的材料

<4>阅卷地点:检察院、法院(不含公安和监委会)

<5>不限时间次数

<6>可带1名助理

<7>在检察院阅卷,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

 

②会见、通信权

会见

<1>会见持3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援公函

<2>会见安排:直奔看守所,看守所48小时内安排

<3>限制会见:国恐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前,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只在侦查阶段限制)

<4>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5>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但可以监视。

 

通信

看守所应及时传递辩护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是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除非信件内容反应:国公人串毁。

 

③调查取证权

 

<1>狭义的调查取证权:律师直接去,是律师专享的。

律师找一般人取证,只要对方同意即可;

律师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的,除了需要对方同意,还需要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签发的准许调查决定书。

 

<2>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法院、检察院去取证。要么是律师自己取证失败,然后来申请;要么是律师直接来申请。不管用何种方式,检法一定先审查必要性。如果向检申请,必须是在检的活动时间,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时候,申请检调公安的。如果向法申请,是在审判活动中,调公或检的。

 

④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律师可带1名助理,助理不得发表辩护和代理意见。可以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⑤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实施 干扰诉讼活动 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公安机关如果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公安,由上一级公安指定其他公安立案侦查,但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公安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立案侦查。

 

7.辩护人的义务(背)

法定情形告知无罪:发现嫌疑人、被告人不在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告知公检

 

法定情形告知违法: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 准备或者正在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总结

5项权利: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人身保障权

2项义务:法定情形告知无罪、法定情形告知违法

 

8.拒绝辩护

①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律师:

应当提供法援的人拒绝的:第一次拒绝,法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再次给提供法援或者自己请;再次拒绝,不让换了

其他嫌疑人被告人拒绝的:第一次拒绝,应当准许,自己再请一个或者自己辩护;再次拒绝,可以退,然后自己辩护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意见,由其确定最终人选,要么法援要么委托。

 

②律师拒绝嫌疑人被告人

 

代理:一般看看

 

总结

①有效辩护原则

②辩护的种类:自行、委托、法援(值班律师)

③辩护的人数与范围

④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⑤拒绝辩护

⑥代理

 

专题07:刑事证据与证明(01)


1.材料、证据和定案根据之间的关系: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关联、合法。具备三性的材料是证据,能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关联性。多数情况是因果关系,但不绝对。关联性是证明力的原因。

 

3.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法定种类(8+1)

①物证:以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的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

对物证的拍照,还是物证

物证书证可同体:如黄书

 

②书证:以内容、反应的思想来证明

<1>案发前中后都可产生,一般不产生于诉讼活动中

<2>绝大多数是白纸黑字,但并非白纸黑字就是书证,需判断内容是直接源于案件事实还是变成了其他证据的载体

签署的一份诈骗合同,该合同是书证

如果白纸黑字上记录的是证人的证言,那么是证人证言,而非书证

<3>书证与物证的区分

冒充警察诈骗:

警棍、警服、写着警察俩字的钱包均为物证→靠外形样式来证明

 

<4>书证与等其他证据的区分

左老师被抢劫:

警察针对左的陈述,制作了被抢物品的单据,为勘查笔录(对现场拍照、绘图、做表)

左发现还有漏说的物品,于是自己做了补充清单,这啥也不是

警察到电信公司打印的嫌疑人犯罪前的通话清单,为书证(警察拿到时候的状态)

拿到嫌疑人手机,里头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共谋内容,打印出来,为电子数据(警察拿到时候的状态)

嫌疑人抢的20万现金在存折里,存折为书证;如果是银行卡,既是书证(写着XX银行等内容,反应思想)也是电子数据

 

专题07:刑事证据与证明(02)

 

③证人证言

<1>载体表现形式多样

<2>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以外的人)陈述

<3>证人保护:国恐黑毒案件,应当保护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公检法进行保护;其他的案件,可申请公检法保护,公检法可保护可不保护

<4>证人与见证人的区别:见证人是目睹办案过程,而非案发过程,见证人不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④被害人陈述

<1>载体表现形式多样

 

⑤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

产生于案发后,往往是进入到侦查活动中

 

⑥鉴定意见

如果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的意见:

<1>公检法请的:协助勘查,未来这证据叫勘验检查笔录;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或提供报告,如价格认定书、事故原因报告(火灾),属于特殊的第9类证据,可作证据用

<2>诉讼参与人请的:对专门事实发表意见,如墙体倒塌砸死人,老板立马找工程师勘测,出具事故报告,可以作为一份书证;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只能作为办案的参考

 

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对现场拍照、做表、绘图等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前者以磁条存储,后者用芯片

要注意录音或录像,是直接反应案发事实,还是变成其他证据的载体

录音或录像,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含动机和起因

 

⑨特殊证据(大概看)

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取证合法性的证明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的专门问题提出的专门意见

关于自首坦白立功的材料

关于累犯毒品再犯情节的材料

 

专题07:刑事证据与证明(03)

 

理论分类

 

①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第一手。如指纹提取

传来证据:二手三手...。如传输给警察的杀人过程的视频,其实是一种复制

 

②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③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实物: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者与真假无关,后期都是要经过查证的

直接证据:能单独反映案发的主要事实(知道发生了啥事:人+事,能定性)

<1>肯定性直接

<2>否定性直接:如案发时候,我不在场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反映案发的主要事实

 

4.刑事证据的原则和规则

 证据原则(一般看)

①证据裁判:裁判案件事实必须严格按照证据为根据

②自由心证:允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基于全案的证据以及自己的判断来作出裁判

③直接言词:直接是法官在庭审中应该直接接触各种证据,直接接触控辩双方当事人;言词是倾听控辩双方言语交流。在这种基础上作出裁判


证据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证据资格):其他

调整证明力的:关联、补强


①关联性规则

以下几项不具有关联性:

<1>品格证据

<2>类似行为:曾经干过类似的

<3>特定的诉讼行为:如先作有罪答辩,随后又撤回,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采纳

<4>特定的事实行为:如,如果不是你干的,为啥那么好心把老人扶起来,还垫付医疗费

<5>被害人过去的行为:如,被害人曾经是卖淫女,所以才会被强奸


②传闻证据规则

<1>仅针对证人证言

<2>两种表现形式:道听途说、庭外作证

<3>若能补强,可作为定案根据

<4>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传来是二手三手...不局限证据种类,传闻只针对证人证言,其中道听途说肯定是传来


③最佳证据规则

针对书证。书证最好应提供原件,如果不是原件,则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④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能提主观推断意见

<1>仅针对证人证言


⑤补强证据规则:单独的证据本身可能证明力比较弱,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进行印证


⑥自白任意性规则: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得基于自由自愿

目前我国有自白任意选规则,以我国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为标志


专题07:刑事证据与证明(04)


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排什么(只有5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暴力或变相肉刑+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题中可不说痛苦,依据暴力手段作一般人的判断);

•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题中必须有痛苦);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的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除非:更换调查侦查人员(换人)、向检察人员或法官供述(换阶段)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只要是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获取的,均排

●物证和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还不能补正解释的,排


<2>怎么排


●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一般看)

•侦查阶段:

依申请排除:当事人如果在侦查阶段遭受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

依职权排除: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公安自查自纠);检在审查批捕时若发现非法证据,应调查核实并排除。


•审查起诉阶段: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审查时发现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的录音录像;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调取有关录音录像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调取。


●审判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排非

•启动方式: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

•提供线索或材料: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的线索或材料

•权利告知及其申请时间:

法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中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庭前会议

•开庭审理前法可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不调查证据,控辨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在庭审中调查。


审理中调查非法证据

•庭审中申请排非处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方法:法庭决定对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控辨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排非证明标准:确认是非法证据,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的可能性,就排除

•排非的后果:法院依据现有的合法的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二审院也能排非


专题07:刑事证据与证明(05)


5.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应用


①一般规则(一般看待)

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行政执法机关收集到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证据,收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在刑诉中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收集到的言辞类证据,如证人证言等,需要侦查人员重新提取。

监察证据转刑事证据:可以直接作证据使用


②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应用(背)


注:

刑诉中的证据=合法证据+不合法证据

不合法证据=非法+瑕疵

瑕疵:可补救,就能用;

非法:故意的非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情形)、过失的非法(出现工作上的严重疏忽)


此处是:过失的非法


<1>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排除

<2>证人证言,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

书面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如签名);

询问聋哑人应该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没提供的;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没提供的。

<3>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一样


<4>被告人供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人应该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没提供的;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没提供的;

讯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

该录音录像的没录音录像的。


<5>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存在瑕疵状态,有点毛病就要废!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的;

送检材料来源不明的;

样本不一致的;

程序违法的...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合法+又不能作合理解释,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辨认笔录,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昏暗见个猪

不是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当中或者供辨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的。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改就死,改分篡改(干掉)和修改(还需要影响了真实性,才干掉)

系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

有增加或删改修改等情形,影响真实性的。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该扣押封存,并制作笔录。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的清单,签名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的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

收集提取原始存储介质或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移送。


证明


1.刑诉中的证明具有以下特征

①证明主体: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诉讼请求的刑诉主体)

②证明对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没有罪过,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起因等 →与定罪有关

<2>是否是共同犯罪或犯罪事实存在关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有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与量刑有关

<3>有关涉案财物处理、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程序事实 →与程序有关


免证事实:

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

自然规律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如持枪抢夺定抢劫


③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特征:

总是与一定的主张相联系;

是提供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

与一定的不利后果相连。


<2>证明责任的分配

公诉案件:

一般是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但在持有型犯罪中,被告人、辩护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即一定的范围(只需要证明一小块事实,而不是全部案件事实。如甲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需要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即可)和一定的程度(只需提供证据,无需说服)


自诉案件: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是根据两个原理决定的,一是谁主张谁举证,二是否认者不担责。若在否认之外提出新的主张,则要承担证明责任。


<3>证明标准(主观题考查)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总结:证据与证明


1.证据

①证据的概念和属性:材料、证据、定案根据的关系;客观、关联、合法三性

②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③证据的原则与规则

④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2.证明

①证明的主体

②证明的对象

③证明的责任

④证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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