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产值破7000亿!地理标志产品真的牛
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今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提出,要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在此背景下,广东率先出台我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知局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013件,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产值突破7000亿元大关,达7033.76亿元。

“安溪铁观音”“贵州茅台酒”“武夷岩茶”“五常大米”“赣南脐橙”“阳澄湖大闸蟹”“章丘大葱”等等,都是国家地理保护标志产品。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识别标志,表明产品的地理来源,也是作为特定产品的品质证明,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一个产品贴上了特定的地理标志,就和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联系起来,这是该产品质量和品质的最有力的证明,使产品具备了其它同类产品所不拥有的独特优势,能够提升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特征?
1、产品区域性
能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生产必须在一定的区域范畴内进行。所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也并非是独家占用的商标,而是该区域多数企业共同使用的商标。
2、产品独特性
能申请成功的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具有当地地域特点的产品特色,这种特色可以是品种独特性、口味差异性、原材料特有、特殊工艺、特殊人文背景等独有品质。
3、地缘性
地理标志产品的命名一般是“所生产的地理区域名称+产品品类通用名称”的组合。如安溪铁观音、金华火腿、福州茉莉花等,前两字为地理区域,后两三个字为产品品类。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通过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比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申请的集体商标“新华书店”、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申请的集体商标“世中联”、北京石塘路村民俗旅游专业合作社申请的集体商标“石塘路”等等。
可以说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其集约经营,并形成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也有利于产品和商标的宣传,促进规模经营。并且集体商标的品牌效应比普通商标更有利,如果企业怕创品牌困难,那么加入一个很有名的集体商标或许是个出路。但前提必须是产品质量过关。更重要的是使用集体商标有奖励!《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实施品牌战略的奖励办法》中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经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商标集中体现了商品的品质和凝聚在商品中的企业的信誉度,证明商标在商业上更能为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起到识别和导购作用,除此之外,证明商标的具体作用如下:
1、有助于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假冒伪劣。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制止不正当竞争。一旦发现商标被假冒,可以立即实施法律救济,与侵害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农产品名牌的市场美誉不受侵害。
2、有助于扩大特色农业的生产规模,实现专业化生产和一体化经营。证明商标注册以后,只要是符合条件的生产者或经营者都可以获得使用权,这样就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农产品的生产大多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产品的质量水平很难控制,有了证明商标以后,由注册人建立统一的生产和加工标准,生产出品质稳定的产品,然后对产品实行统一包装,以共同的品牌进行销售。
3、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证明商标本身就代表了产品的优良品质,而质量则是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贴有“库尔勒香梨”商标的香梨不但畅销,而且价格比不贴该标志的每箱高出3至5元。
4、有助于开拓农产品的国内外市场,扩大出口。在目前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要想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没有优良的质量和名牌便困难重重。而由于证明商标本身就代表了产品的某些特征,提供了一般商标所无法标示的质量保证,因此使该产品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某一产品一经申请地理标志,就代表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于这一产品质量上的肯定,同时在申请的地域范围之内的所有同种产品都具有相应的品牌价值。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商标被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等问题也层出不穷,以下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涉地理标志违法典型案例:
云南: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侵犯“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权案
弥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实,2021年10月,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经审核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生产企业)因自身产量不足,通过口头协定委托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豆腐皮生产加工,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名称及专用标志。共生产豆腐皮产品160箱,结算价格12.4元/公斤,货值金额14384元。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不在石屏县范围内,不是合法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用标企业。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改正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超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许可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并依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
山东:沾化区某商贸公司销售虚假宣传五常大米原产地案
2021年5月,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虚假宣传五常大米,经查,当事人委托青岛亚鑫达包装有限公司
印制大米外包装袋10600个,内包装袋11650个,其中,外包装袋带有“五常稻花香大米”“原料采自原产地”字样。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袋委托加工并销售稻花香大米,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向巴彦县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2021年5月22日,收到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的回复》,该大米并非产自五常市,而是哈尔滨市巴彦县生产的连万家稻花香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相关规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安徽: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案
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优家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超市五谷杂粮区的一组货架上,摆放有11袋待售的龙廿粉丝,包装袋标示商标“PanLong攀龍、龙廿”,产品名称:粉丝(淀粉制品);执行标准:Q/XPL0002S;净含量:计量称重;产地:河南•商丘;生产商:夏邑县攀龙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上贴有价格标签,标签上标示品名:龙口粉丝。当事人销售的龙廿粉丝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执行标准:Q/XPL0002S,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在收银小票和价格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名称销售龙廿粉丝,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龙廿粉丝11袋并处罚款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