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二审民事判决书(三)
以下为第26420字~第37814字的内容(记得三连):
五、本案计算赔偿的事实依据
(一)网易公司的赔偿主张及计算依据
网易公司主张以《迷你世界》游戏在 IOS 渠道及其他渠道的收
入来计算迷你玩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本案赔偿金额的首选依据,
以《我的世界》游戏的许可费作为本案赔偿金额的次选依据。
1.关于《迷你世界》游戏下载量及收入。网易公司提交的第三
方数据分析平台 App Annie 统计数据显示,2017 年 1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期间,《迷你世界》在所有 IOS 设备上的下载量
为 1757.6 万次,收益为 207 万美元;网易公司提交的司法联盟链
IP360 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显示,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迷你世
界》在历趣网、360 手机助手、豌豆荚、PP 助手、爱思助手、百度
手机助手、太平下载中心、应用宝、360 游戏、华为应用市场、
4399 手机游戏、TapTap、安智、魅族、QQ 游戏、7K7K 游戏等
Android 渠道的下载量已突破 10 亿。网易公司主张,《迷你世界》
均为免费下载,游戏中有付费环节,根据上述数据显示 Android 渠
道下载量是同期 IOS 渠道下载量的 50 倍以上,而同期《迷你世
界》在 App Annie 统计的收益为 207 万美元,故可保守估计《迷你
世界》在 Android 渠道获得的收入为 1 亿美元以上,且迷你玩公司
作为《迷你世界》IOS 端开发者,可以登录自己的账号查询该应用
的收入和用户量情况,却未提交给法院。因此,在迷你玩公司未就
侵权获利进行举证的情况下,且 App Annie 统计数据曾被(2017)
粤 73 民终 1094 号案件中采纳作为判赔依据,请求本案确定赔偿金
额时参考在先生效判决中有关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及推算方法。根
据该案查明事实,App Annie 是一家从事移动应用和数字内容时代
数据分析和市场数据的公司,数据来源包括通过自身安装的传感器
捕捉数据、来自应用市场的一些公开数据、来自一些上市公司互联
网公司公布的数据等。该案生效判决认为,虽然 App Annie 提供的
数据并不是最原始的,但为综合各方并通过科学推算得出,故具有
较高的可信度,遂根据 App Annie 统计的收入金额作为该案被告运
营的侵权游戏《仙语》在 IOS 渠道的利润(IOS 官方渠道平台与开
发者收入分成为 3:7),并以该利润额为基础,同时根据《仙语》
游戏在其他渠道的下载量,推算出 Android 渠道的营业收入,在扣
除该案迷你玩公司需支付给其他 Android 渠道的运营成本及利润分
成后(虽然游戏运营方与各渠道、平台约定分成不完全相同,但经
统计后 Android 渠道的游戏运营方与平台渠道方的分成大致均为
0.46:0.54,即游戏运营方在 Android 渠道的利润占营业收入的
46%),得出该游戏在官网及其他 Android 渠道的利润,由此计算
出该案迷你玩公司的侵权获利并作为该案赔偿数额的认定依据。
2.关于《我的世界》游戏授权许可费。根据《分销和托管协
议》,上海网之易公司需支付 Mojang AB 公司授权许可费,该授
权许可费总金额高于网易公司在本案的诉请赔偿数额,另外,上海
网之易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我的世界》(中国版)时及发行后第
一至四年,还需每年向 Mojang AB 公司支付最低预付分成金,发
行当年的预付分成金与授权许可费相同,后四年的每年预付分成金
均高于授权许可费,即最低年份的分成预付金也高于网易公司在本
案中诉请赔偿数额。因上述费用涉及网易公司商业秘密,根据网易
公司申请,在此不披露具体金额。
3.关于网易公司支出的维权费用。上海网之易公司为涉案公证
书支付公证费共计 24700 元。
(二)迷你玩公司的抗辩和举证
迷你玩公司对网易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不认可,称自己处于亏损
状态,但迷你玩公司并未提交《迷你世界》游戏在各渠道的下载数
据及收入数据,仅提交了游戏服务器费用支付凭证,以证明在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6 月已为《迷你世界》游戏支出的服务器成
本约 5261 万元。
迷你玩公司一审时提交了有关《迷你世界》知名度的报道《文
娱创公司:注册用户破四亿,沙盒游戏,〈迷你世界〉的下一步是
生态和 IP》,该文称《迷你世界》游戏的注册用户已突破 4 亿。
六、其他事实
(一)《我的世界》知名度和《迷你世界》玩家评论
《我的世界》游戏自发布以来,获得玩家广泛关注并赢得了众
多奖项,曾获得我国“2017 年度十大最期待客户端网络游戏”、
“2016 年度中国游戏十强大奖”、2014TIGA 年度最佳电子游戏奖、
2014 年 BAFTA(英国电影与电视艺术学院奖)儿童表决奖、2015
年 BAFTA 最佳家庭游戏奖、2015 年 BAFTA 青年游戏设计杰出
奖、2016 年中国泛娱乐指数盛典“中国 IP 价值榜-游戏榜 top1”
等。
2014 年 12 月 16 日,腾讯网报道《我的世界》游戏视频 2014
年 YouTube 总观看次数超过 627 亿,成为最受 YouTube 用户欢迎
的游戏视频;2016 年 6 月 5 日,搜狐网报道《我的世界》销量过
亿;2015 年 9 月 23 日游戏大观报道《我的世界》在我国的暑期及
周末百度日搜索量超过了 50 万次/天。截至 2017 年 2 月 20 日,
《我的世界》中文论坛会员已达 2038509 人,帖子数量已达
9918826 个。
《迷你世界》新浪官方微博、Android 手游平台用户评论中大
量玩家评论《迷你世界》“盗版、抄袭《我的世界》”、“《迷你
世界》是《我的世界》的迷你版”,游戏论坛中有玩家评论“第一
次看别人玩《迷你世界》时,还以为是换了材质的 MC(《我的世
界》)”、“MC 是开源的,别人用了我们 MC 的源码”等。
(二)网易公司致函迷你玩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情况
上海网之易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向迷你玩公司发出《要求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法 律 函 》 , 内 容 为 : 《 我 的 世 界 》
(《Minecraft》)是由瑞典 Mojang 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风靡全球
的沙盒类游戏,我司已于 2016 年 5 月与 Mojang 公司签署授权协
议,根据该协议,我司享有《我的世界》游戏(电脑版和手机版)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分销权和运营权,我司亦有权在中国大陆范
围内对任何损害《我的世界》游戏权益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打击。
贵司开发的《迷你世界》游戏(电脑版和手机版),抄袭《我的世
界》游戏源代码,同时在游戏内大量抄袭《我的世界》上百个游戏
核心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游戏核心玩法、游戏美术设计、游戏元素
设置等,严重侵犯了 Mojang 公司和我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及其他
合法权益,违反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司已对侵权行为采
取公证保全,现函告贵司: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停止运营《迷你世
界》游戏,包括电脑版和手机版,立即删除在各互联网渠道传播的
《迷你世界》游戏内的全部侵权素材,并确保此类侵犯行为不再出
现。迷你玩公司承认收到该函件,但主张自己没有侵权,网易公司
此举系诋毁迷你玩公司商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
争议焦点为:1.《我的世界》游戏整体动态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
意义上的作品及作品类型如何确定;2.网易公司是否本案适格原
告;3.《迷你世界》游戏是否侵犯了《我的世界》游戏的改编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4.迷你玩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5.迷你玩公
司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一、《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及作品类型
游戏动态画面是指随着玩家操作而由电子设备所呈现的包括文
字、美术、音乐等要素的连续动态画面的集合,是网络游戏的外在
表现形式,若游戏动态画面关于游戏核心玩法和实质内容的综合表
达是游戏开发者独立制作且不属于公有领域或司空见惯的表达,则
符合前述有关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定义,应当认定为作品。即便游戏
画面的呈现可能因为不同玩家的互动操作具有差异,但在游戏画面
生成的时刻即已固定,具有可复制性,即游戏画面看似随机,其实
仍受游戏开发者设计游戏时的预设情境和素材的限制,即使不同玩
家玩游戏时呈现的游戏画面存在差异,也是在游戏开发者的预设范
围内。
本案中,网易公司展示的《我的世界》游戏动态画面是由游戏
元素的名称文字、场景图案、动态影像、声音配乐等组合而成的连
续动态画面,上述动态画面中的元素名称文字、场景图案、动态影
像、声音配乐等均是游戏开发者的个性化设计,具有独创性,且游
戏软件本身可被复制下载到不同的终端设备上运行,在运行过程中
生成的游戏画面在生成时相对固定,也可以有形复制,故游戏软件
本身及其运行时产生的游戏动态画面均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
的认定。上述游戏动态画面实质上是游戏开发者将游戏规则设计、
数值设定、场景转换等设计构想编写成可被计算机识别执行的代
码,通过玩家在运行游戏时发出的不同操作指令,调动游戏素材中
的元素名称文字、场景图案、动态影像、声音配乐进行有机组合,
在终端屏幕上动态呈现出可供感知的综合视听表达,该游戏画面的
视听表达是在游戏开发者的预设范围内,相当于游戏开发者将游戏
素材“摄制”成了可视动态画面,故《我的世界》游戏动态画面构
成类电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迷你玩公司主张《我的世界》游戏仅提供了基础元素,而元素
来源于客观世界,玩家使用游戏元素构成的画面才是独创性成果,
且该画面不具有可复制性,从而否定《我的世界》游戏画面构成类
电作品。迷你玩公司还主张游戏中的规则是自然界客观规律,亦不
构成独创性表达。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我的世界》游戏中
的基础元素即便来源于客观世界(如石材、木材、鸡、羊、苹果、
南瓜等),游戏开发者亦对上述元素在游戏中进行了像素风格、方
块造型的独创性表达,不能因为上述元素在客观世界存在,其元素
的表达就不构成作品;第二,与现实世界中相应动物的喂养方式相
比,游戏对动物喂养方式都进行了固定设置,形成特有表达,而非
如迷你玩公司辩称的这些动物均是自然界客观存在,就不属于游戏
开发者的独创性表达,也非如迷你玩公司辩称的涉案游戏无剧情即
无规则可循,如鸡喂养方式均是小麦/南瓜种子等、牛和羊的喂养
方式均是小麦、猪的喂养方式均是胡萝卜,而现实世界中牲畜喂养
方式更加多样化,并非仅用胡萝卜/小麦/南瓜种子来饲养猪/羊/鸡,
故游戏元素中的动物喂养方式并非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权利作
品对来源于自然界素材的游戏元素进行了创造性的表达;第三,
《我的世界》游戏中的基础元素并非如迷你玩公司辩称的均源于客
观世界,如红石、传送门等元素并非自然界存在,而是游戏开发者
臆想、创造出来的,其在游戏中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第四,玩家在
一定场景下产生的游戏画面,仍然要以使用游戏开发者提供的基础
元素为前提,并非如迷你玩公司辩称的随机生成,而是游戏开发者
预设的结果,且游戏画面生成之时具有可复制性,网易公司举证的
涉案两款游戏动态画面均未脱离游戏开发者提供的基础元素,其截
取的游戏画面也充分说明游戏画面的可复制性,故一审法院对迷你
玩公司关于《我的世界》游戏动态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的抗辩意
见,不予采纳。
二、网易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
(一)关于《我的世界》游戏的著作权人
根据网易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是《我的世界》游戏(包括移动版)软
件的著作权人,并声明《我的世界》游戏已于 2010 年 12 月创造完
成并发表,移动版也于 2011 年 8 月创作完成并发表,在无相反证
明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证书足以证明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
是《我的世界》游戏(包括移动版)软件的著作权人。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共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声明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是《我的世界》游戏的开发者,并对游戏版本的更
迭进行了说明;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共同出具的《授权确认函》中声明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是依据瑞典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关联公司,是《我的世界》游戏的著作权人。《进口网络游戏产品
批准单》显示《我的世界》游戏的版权提供单位为 Mojang AB 公
司。因此,虽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登记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是《我的世界》游戏及移动版游戏计算机软件的
著作权人,但根据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两公司
地址相同、特别授权签字人相同,并综合两公司共同出具的《授权
确认函》和《授权委托书》等内容,一审法院认定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是《我的世界》游戏的著作权
人。
(二)关于网易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声明内容,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独家授权上海网之易公司,就《我的世
界》游戏(PC 版和移动版)进行分销和运营,同时授权上海网之
易公司、广州网易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游戏的知识产权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并对维权所获收入分配进行了约
定,另保留了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以自己
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 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共同出具的《授权确认函》的声明内容,Mojang Synergies
AB 公司与 Mojang AB 公司独家授予上海网之易公司在中国大陆地
区有关《我的世界》游戏的独家权利,包括在授权地域制作、修
改、在 PC 和移动平台发行并出版《我的世界》游戏的本地化版本
(中国版游戏),上述权利适用于《我的世界》游戏和中国版游戏
在过去、现在或授权期内更新的所有版本,同时授权上海网之易公
司、广州网易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我的世界》游戏及其中
国版游戏的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从上述两份授权文件可以看出,《我的世界》游戏的著作权人
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上海网之易公司进行了《我的世界》游戏著作权
的专有许可,并授权上海网之易公司出版发行、运营《我的世界》
游戏的本地化版本,即《我的世界》游戏中国版,同时还授予了网
易公司对侵犯《我的世界》游戏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
讼的权利。上海网之易公司作为《我的世界》游戏著作权的专有使
用权人当然具有诉权,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由于 Mojang
Synergies AB 与 Mojang AB 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保留了单独诉
权,其作为著作权人仍有权禁止其他人使用作品,此时,著作权人
当然享有再将诉权授权给广州网易公司的权利。广州网易公司作为
《我的世界》游戏中国地区官网“mc.163.com”的域名运营方,与
上海网之易公司一样,也是《我的世界》(中国版)游戏的运营参
与方,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两份授权文件在对网易公司有关诉权
的授权中均体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一致性,广州网易公司与上
海网之易公司之间、其与 Mojang Synergies AB 和 Mojang AB 公司
之间的利益在本案中均不存在冲突,故一审法院确认广州网易公
司、上海网之易公司享有对在中国大陆地区侵犯《我的世界》游戏
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迷你世界》游戏是否侵犯了《我的世界》游戏的改编
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两款游戏 267 个基础核心元素是否实质性相似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
想。从网易公司列举的《我的世界》游戏中的基本核心元素可以看
出,游戏中元素的名称叫法、合成物品的名称叫法及合成物品的数
值、生物元素的攻击规则、游戏数值的比例等均是游戏的核心玩法
的具体表达,不属于“思想”范畴。本案中,进行比对的 151 个合
成元素和 70 个基础元素中的物品或合成物品的名称完全相同或非
常相似,即使存在少数元素名称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不同,其所属类
别和实现功能也基本相同。即便《迷你世界》游戏元素图案上显示
的合成规则是文字描述性表达,《我的世界》游戏元素图案上显示
的合成规则是较为抽象的公式和图案表达,但呈现的画面效果相
同、用户感知相同,体现了对相同游戏规则的表达,比如:麦包 V.
面包、饼干 V.曲奇、硬砂块 V.硬化粘土、楠木板 V.金合欢木板
(二者名称不同,但都属于珍贵木材)、花纹沙石 V.錾制沙石
(“錾”的意思为“在金石上雕刻”,与前者“花纹”虽字面表述
不同,但表达的意思相同)、留言板 V.告示牌(功能均为留言告
示)、开关 V.拉杆(功能均为控制供能开启)、野果 V.苹果(均
为打掉果树/橡树后按一定机率掉落,《迷你世界》游戏中的“野
果”的图案就是一个红色苹果)、荷叶 V.睡莲(均可承重);进
行比对的 9 个生物元素在游戏中是否主动攻击玩家、在受攻击后是
否会还击的规则相同,特别是其中动物名称完全相同的就有 5 个,
且喂养食材均相同,如鸡喂养方式均是小麦/南瓜种子等、牛和羊
的喂养方式均是小麦、猪的喂养方式均是胡萝卜、狼的喂养方式均
是骨头;进行比对的 37 个游戏数值中,涉及的游戏元素名称完全
相同或非常相似,有的数值相同,有的数值是 5 倍系数,均有一定
规律可循;上述 267 个基础元素的玩家操作、使用、合成元素的步
骤和方式几乎完全一致。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并非游戏中元素名称
的文字作品,也非游戏中元素图像的美术作品或背景配乐中的音乐
作品,故对迷你玩公司有关两款游戏元素美术形象、配乐和 UI 界
面不同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两款
游戏的 267 个基础核心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两款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涉案两款游戏均是沙盒类游戏,两款游戏的元素也远远不止
267 个,网易公司主张上述基础核心元素的实质性相似足以认定迷
你玩公司侵犯了《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迷你玩公司
则主张其游戏元素多达 5000 多个,即使上述元素相似也不能认定
构成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网易公司主张的是著作权中的改
编权,由于涉案游戏不可能像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一样具有时空和
表现上的边界限制,故客观上无法穷尽游戏的全部元素进行静态或
动态比对,而涉案游戏是以方块为基石,通过破坏方块、合成方块
为主题的游戏,游戏开发者以方块的形式设置各种各样的游戏元
素,游戏玩家通过在游戏中不断的破坏各种方块获得基础元素方
块,再按照游戏中设定的规则和数值,将基础元素方块合成新的物
品,物品之间再进行搭建和合成,从而体验游戏乐趣,网易公司列
举并用于比对的是涉案游戏中最为基础的元素及合成规则的动态画
面表达,均是游戏玩家开启游戏时必经的过程,故本案不宜根据网
易公司列举游戏元素在全部游戏元素中所占的比例来判断游戏整体
画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便玩家与游戏进行深度人机交互后呈
现出的游戏画面的静态元素或动态画面已相当丰富宏大或相对独
立,也不可能脱离上述基础元素而凭空出现,即迷你玩公司关于玩
家直接使用“迷你工坊”形成的游戏画面就不属于使用上述元素的
主张是不成立的,故上述 267 个基础核心元素的出现、破坏、合成
等动态画面均是《我的世界》《迷你世界》两款游戏作为类电作品
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整体游戏动态画面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地
位,是游戏玩家实现用户视听操作体验的最主要因素即通俗称为的
核心玩法,这些元素的相似性能够决定玩家利用这些元素进行合
成、搭建、破坏物品时构成的游戏动态画面的相似程度,故通过上
述游戏元素的实质性相似足以判断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实质性
相似。
本案中,《我的世界》游戏发表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迷你
玩公司具备接触权利作品的条件。通过上述基础核心元素的比对,
这些元素的实质性相似使得玩家足以感知到《迷你世界》的基础核
心元素来源于《我的世界》,早已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范畴,可以看
出迷你玩公司对游戏元素名称命名、呈现出来的美术画面、数值比
例等基础内容进行了直接套用或简单替换,但仍使得游戏玩家能够
直接感受到上述元素来源于《我的世界》,侵害了权利作品的改编
权。迷你玩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运营《迷你世界》游戏,向不特定
公众提供游戏画面内容,同时侵害了网易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迷你玩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的世界》游戏发表早于《迷你世界》,在世界范围乃至中
国大陆地区均具有很高知名度。前述已经论证两款游戏的核心基础
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家在进行游戏时必然会使用到上述元素,
玩家在游戏体验过程中容易误认为两款游戏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网
易公司举证大量玩家对《迷你世界》游戏的评论,也足以说明迷你
玩公司的抄袭行为实际上已造成玩家的混淆,故迷你玩公司的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由于网易公司主张迷你玩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依据是两
款游戏基础核心元素构成相似足以造成玩家混淆,该被诉行为与前
述网易公司主张迷你玩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被诉行为相同,本案
已根据基础核心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结果对权利作品适用著
作权法予以保护,且网易公司也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优先选择以著作
权法整体保护权利作品,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
客体起补充性保护的作用,在已支持网易公司有关著作权保护主张
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诉行为进行重复
评判。
五、迷你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一)是否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迷你世界》游戏的下载和运
营
由于认定本案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公证取证游戏版本已经更迭,
网易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现在的《迷你世界》游戏中是否还使用
了本案中认定的基础核心元素或使用的具体数量是否足以构成侵犯
权利作品的著作权,故基于网易公司举证的基础核心元素,迷你玩
公司仅需在《迷你世界》游戏中不再使用本案认定的上述 267 个基
础核心元素即可,无需停止《迷你世界》游戏的下载和运营。
(二)是否判令迷你玩公司刊登声明
网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迷你玩公司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贬损
或社会评价降低,故对网易公司关于迷你玩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不
正当竞争行为给网易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
持。
(三)如何计算本案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
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
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
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赔偿。
本案中,为了证明迷你玩公司的侵权获利,网易公司提交了第
三方移动数据分析平台 App Annie 中《迷你世界》游戏 IOS 渠道下
载量(1757.6 万次)和收益(207 万美元)以及《迷你世界》游戏
Android 渠道的下载量(10 亿次)的证据。迷你玩公司作为《迷你
世界》游戏的开发运营方,理应掌握经营所得的相关数据,却未提
交任何有关其经营《迷你世界》游戏获利的证据。迷你玩公司提交
的有关《迷你世界》知名度的报道中称《迷你世界》游戏的注册用
户已突破 4 亿。因此,虽然网易公司提交的有关迷你玩公司侵权获
利的证据比较薄弱,但相对于迷你玩公司未提交有关获利证据的情
况,网易公司的证据仍是优势证据。在迷你玩公司未举证的情况
下,一审法院在确认 App Annie 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Android 渠道的下载量,参考前述生效判决中有关 IOS 渠道和
Android 渠道的利润计算方法来计算迷你玩公司的侵权获利。
1.关于《迷你世界》游戏在 IOS 渠道的获利
根据 App Annie 的统计数据,《迷你世界》游戏在 IOS 渠道下
载量 1757.6 万次,收益为 207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426.23 万元
(以 2019 年平均汇率 6.89 折算)。
2.关于《迷你世界》游戏在 Android 渠道的获利
由于 IOS 渠道平台与开发者的收入分成为 3:7,故《迷你世
界》游戏在 IOS 渠道的营业收入为 2037.47 万元(1426.23 万元
÷0.7)。
《迷你世界》游戏在历趣网、360 手机助手、豌豆荚、PP 助
手、爱思助手、百度手机助手、太平下载中心、应用宝、360 游
戏、华为应用市场、4399 手机游戏、TapTap、安置、魅族、QQ 游
戏、7K7K 游戏等 Android 渠道的下载量已突破 10 亿次,由于该统
计数据系 Android 渠道自行统计,而 Android 渠道不像 IOS 渠道用
户那么一一对应,会存在大量重复下载的情况,如以该 10 亿次的
下载量来估算《迷你世界》游戏在 Android 渠道的营业收入恐怕存
在较大偏差,故一审法院对该 10 亿次的下载量不予采信,而采信
迷你玩公司提交的报道中宣称的“《迷你世界》游戏注册用户已达
4 亿”。该注册用户包括 Android 渠道和 IOS 渠道用户,如前所
述,同一用户会存在多次下载的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以
该 4 亿注册用户中的 50%(使用 IOS 渠道和 Android 渠道下载游戏
的注册用户各占一半)即 2 亿来确定《迷你世界》游戏 Android 渠
道下载量,已体现公平原则,可得出 Android 渠道下载量是 IOS 渠
道下载量的 11.38 倍(20000 万÷1757.6 万)。由于不论 IOS 渠道还
是 Android 渠道,《迷你世界》游戏的内容和充值方式都是一致
的,所以一审法院根据常理推定用户的消费习惯和付费率基本一
致,故《迷你世界》游戏在 Android 渠道的营业收入约为 23186.41
万元(2037.47 万元×11.38 倍)。
根据网络游戏行业的惯例,游戏在应用平台的营业收入必然要
由游戏开发者与平台方进行分成,IOS 渠道的游戏开发者与平台分
成固定为 7:3,但 Android 渠道平台与游戏开发者有关渠道费和收
入分成的约定不尽相同。本案中,迷你玩公司掌握与其他 Android
渠道平台有关《迷你世界》游戏的渠道成本和收入分成的证据,有
能力和条件提交,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
后果,故一审法院采纳网易公司主张,参考前述生效判决中游戏开
发者在 Android 渠道所获利润占游戏营业收入的 46%这一较低利润
分成比例作为计算依据,来计算《迷你世界》游戏在 Android 渠道
的收益。在扣除渠道成本、收入分成后,《迷你世界》游戏在
Android 渠道的获利为 10665.75 万元(23186.41 万元×0.46)。
3.关于《迷你世界》游戏的侵权获利
根据上述分析,扣除迷你玩公司的服务器成本 5261 万元后,
《迷你世界》游戏在 IOS 渠道和 Android 渠道的总获利约为
6830.98 万元(1426.23 万元+10665.75 万元-5261 万元)。虽然本
案以 267 个核心基础元素来判断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但除上
述核心基础元素以外,《迷你世界》游戏还创作了大量的其他游戏
元素,这些元素也为整体游戏的收益作出了贡献,故确定迷你玩公
司侵权获利时,仍应考虑上述核心基础元素在《迷你世界》游戏中
的合理比例。根据网易公司主张的 221 个基础核心元素在《迷你世
界》游戏 713 个基础核心元素中的占比约 30.9%,确定迷你玩公司
侵权获利为 2110.77 万元(6830.98 万元×0.309)。
至于网易公司主张依据《我的世界》游戏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
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迷你世界》游戏并非全盘复制《我的世
界》游戏,该许可费无法客观体现网易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迷
你玩公司侵权获利,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本案赔偿数额确定为迷你玩公司侵权获利 2110.77 万元
及网易公司为维权支出费用 24700 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
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迷
你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
司《我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侵害《我
的世界》游戏整体画面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删
除《迷你世界》游戏中涉及的 267 核心基础元素;二、迷你玩公司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经济
损失 2110.77 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 24700 元;三、驳回广州网易公
司、上海网之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由
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司负担 91800 元,由迷你玩公司负担
200000 元,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网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