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机构鉴定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鉴定机构应具有的法人资格,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三、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有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要的经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房屋质量鉴定的范围、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复核检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规范分户验收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企业组织或者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及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住宅工程保修责任的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的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销售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