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第三卷的摘录和笔记(一百一十五:货币地租的实行导致租地农场主迅速发展)

第三册 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 (下)
第六篇 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第四十七章 资本主义地租的起源
Ⅳ.货币地租(续)
1、在实行货币地租时,占有并耕种一部分土地的隶属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传统的合乎习惯法的关系,必然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按实在法的固定规则确定的纯粹的货币关系。因此,从事耕作的占有者实际上变成了单纯的租佃者。一方面,这种转化在其他方面均适宜的一般生产关系下,会被利用来逐渐剥夺旧的农民占有者,而代之以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另一方面,这种转化又使从前的占有者得以赎免交租的义务,转化为一个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取得完全所有权的独立农民。此外,在由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时,不仅与此同时必然形成一个无产的、为货币而受人雇用的短工阶级,而且甚至在这种转化之前就形成这个阶级。在这个新阶级刚刚产生,还只是偶然出现的时期,在那些境况较佳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中间,必然有那种自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习惯发展起来,正如早在封建时期,富裕的依附农自己又拥有依附农一样。因此,他们积累一定的财产并且本人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也就逐渐发展起来。在这些旧式的、亲自劳动的土地占有者中间,也就形成了培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温床,他们的发展,取决于农村以外的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发展,如果像在16世纪的英国那样,由于出现了特别有利的情况,对他们起了促进作用,例如,当时由于货币不断贬值,传统的长期租约使土地所有者蒙受损失,却使租地农场主发了财,那么,租地农场主就会特别迅速地发展起来。
2、此外,地租一旦取得货币地租的形式,同时,交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一旦取得契约关系的形式,——这种转化一般只是在世界市场、商业和工业已有一定的比较高的发展程度以后才有可能,——也就必然出现租赁土地给资本家的现象。这些资本家一向置身在农村范围之外,现在却把他们在城市中获得的资本和城市中已经发展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即产品只是作为商品,并且只是作为占有剩余价值的手段来生产的形式,带到农村和农业中来。这个形式只有在那些在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期支配着世界市场的国家,才能成为一般的常规。一旦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一切从农村旧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关系就会解体。租地农场主成了这种农业工人的实际指挥官,成了他们的剩余劳动的实际剥削者,而土地所有者现在只和这种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发生直接关系,而且是单纯的货币关系和契约关系。因此,地租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不仅是实际的和偶然的(这在以前各种形式上已经部分地发生过),而且是正常的,是在它的公认的和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上发生的。它已经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下降为这个剩余劳动超过从事剥削的资本家以利润形式占有的部分而形成的余额,并且全部剩余劳动,即利润和超过利润的余额,现在都直接由他榨取,以总剩余产品的形式由他取得,并转化为货币。现在,他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只是他用他的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而榨取的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他要交给土地所有者多少,平均说来,其界限是由资本在非农业生产部门提供的平均利润和由后者调节的非农业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因此,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被资本当做应优先归自己所有并且通常也归自己所有的东西而要求取得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而形成的余额。现在,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剩余价值一般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支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至于生产方式本身的逐渐的变化是怎样和这种变化相适应的,则不必深入研究了。这一点从下述事实已经可以得到说明:对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来说,土地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已经成了正常现象;只有超过他的生存资料的余额才转化为商品,而现在这种商品相对说来只有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转化为他的生存资料。现在,已经不是土地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而是资本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
3、平均利润和由它调节的生产价格,是在农村关系之外,在城市商业和工业的范围内形成的。有交租义务的农民的利润,不会进入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因为他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不是资本主义的关系。当他赚到利润,也就是说,当他靠自己的劳动,或靠剥削别人的劳动,而实现一个超过本人必要生存资料的余额时,这件事是在正常的关系背后发生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个利润的量并不决定地租,相反地,它本身是由作为它的界限的地租决定的。中世纪的高利润率,不只是由于资本的构成很低,即其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要素占优势造成的。这种高利润率是由于农村中盛行的欺诈,由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中及其隶属农民的收入中有一部分被占有而造成的。如果说在中世纪,在封建制度没有像在意大利那样被例外的城市发展所破坏的地方,到处都是农村在政治上榨取城市,那么,城市则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毫无例外地通过它的垄断价格、它的赋税制度、它的行会、它的直接的商业诈骗和它的高利贷在经济上剥削农村。
注:这里解释了“工业利润决定农业利润”的原理。
4、人们也许会认为,单是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农业生产上这一点就会证明,从来就要以这一或那一形式支付地租的那些土地产品的价格,至少在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农业生产上时,必然是高于工业的生产价格的,而无论这是因为土地产品的价格已经达到垄断价格的水平,还是因为这一价格已经上涨到土地产品价值的高度,并且土地产品的价值实际上高于由平均利润调节的生产价格。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按土地产品的现有价格,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似乎就不可能首先由这些产品的价格来实现平均利润,然后从同一个价格中再以地租形式支付一个超过这个利润的余额。人们也许会由此得出结论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同土地所有者订立租约时所遵循的一般利润率,在形成时是没有把地租包括在内的,所以,一旦一般利润率在农业生产上开始起调节作用,这个余额就会被发现,并被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例如,洛贝尔图斯先生就是用这种传统的方法来说明问题的。但是:
第一,资本在农业上作为一种独立的和主导的力量,并不是一下子普遍出现的,而是逐渐出现在各个特殊生产部门内。它首先占领的不是真正的农业,而是畜牧业特别是牧羊业之类的生产部门。牧羊业的主要产品羊毛在工业兴起之际所提供的市场价格最初经常会超过生产价格而形成一个余额,只是到后来才被拉平。例如,16世纪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
第二,因为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最初只是偶然出现的,所以,不可能提出任何论据来反对下述假定:资本主义生产首先只控制那些由于有特殊的肥力或特别有利的位置而一般说来能够支付级差地租的土地。
第三,即使假定,在这种生产方式(事实上,它以城市需求比重的增加为前提)出现时,土地产品的价格高于生产价格,例如,17世纪最后30多年英国的情况毫无疑问就是这样,那么,只要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从农业单纯从属于资本的状态中挣脱出来,并且只要同这种生产方式的发展必然结合在一起的农业改良和生产费用的降低已经发生,土地产品价格高于生产价格的情况,就会由于反作用,即由于土地产品价格的下降而趋于平衡,例如,18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情况就是这样。
因此,用这种传统的方法,是不能说明作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地租的。不论地租最初是出现在怎样的历史情况下,它一旦扎下根来,就只能在前面已经阐述过的现代条件下发生。
5、最后,关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还应该指出: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从而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随着这种转化而变为本质的要素,因此,不仅从前有交租义务的人能够转化成独立的农民所有者,并且城市的以及其他的货币所有者也能购买土地,再把土地租给农民或资本家,并把地租当做他这样投入的资本的利息形式而加以享用;因此,这种情形也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