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回复了!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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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总公司签合同,可以由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吗?
监理总公司参加投标,中标后跟发包方签订合同,经三方协议监理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监理业务,并由监理分公司开具发票以及结算监理费用。这样开具发票是否可行?
税局有明确表示: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且开具发票。
这四个关键点需要注意:①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②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注意:不能是其他服务);③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④分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问题二:其他企业可以由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票吗?
通过查询税务法律法规,未查到除建筑服务以外的项目由总公司签定合同,可以授权分公司开票的相关规定。
小编在此想要提醒各位老板:
1.甲方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需要做到三流一致(合同、发票、资金)
2.对于其他服务,如果甲方不同意和分公司签合同,不同意将资金汇入分公司账户或者一些集团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许分公司独立签订合同,建议由项目甲方、总公司及分公司签定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由分公司执行合同,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财务结算等相关手续。
问题三:总公司支付货款,发票可以开给分公司吗?
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税局答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可以由总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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